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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钊早期宪政思想探析(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 王敏/张继良 参加讨论

2.实行一院制近代以来,西方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都实行两院制,当时中国也有不少人主张模仿西方的政治体制,但李大钊提出了不同的意见,他认为,“二院制乃英伦历史上之遗物,迄今已成强弩之末”[1](p614)。这种体制不适合中国国情。首先,从国民状态来说,“统察社会,实无阶级之可言,较之欧美大有殊异,益以共和告成,五族平等,天赋人权,理论固不容有所轩轾,平民政治制度,更不容特设阶级,则此说之不容于民国,勿俟喋喋矣。”[1](p615)其次,就议政慎重而言,二院制虽有慎重的优点,但也有迟滞的缺点;一院制虽然有轻率的缺点,但却有迅速的优点,所以两相比较,“利害得失,适相平均,决非二院制独优,一院制独劣也”[1](p616)。而且“吾华人性素迟缓,一事之败,败于轻率者少,败于游移者恒多,与其防轻率之弊,不如防延缓之弊之为愈也”[1](p616)。实际上,李大钊所探讨的这个问题已涉及到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最后,就调和冲突来说,与其沿用二院制,不如直接采用议院制的内阁制。针对当时有人提出的实行一院制容易导致专制政府的观点,李大钊认为只要在内阁制中引进政党竞争机制,实行一院制就不会产生专制。
    3.实行间接选举、限制选举选举制度是实行宪政的最基本要求,李大钊认为,“立宪政治之精神,权舆于选举制度,……苟为立宪国家选举制之适宜与否,其国治乱安危之枢也,又乌容忽?”[1](p643)因此,他研究了英、法、德、普等11个欧洲国家的选举制度,写下《欧洲各国选举制度考》一文,希望“神州旧制初更,新猷未建,其于选举制,究当何取,国情先例,两相鉴衡,庶或无失”[1](p644)。与主张一院制相适应,此时的李大钊由于受其世界观的局限,主张在中国实行间接选举和限制选举。他说:“吾虽主张一院制,而与选举法殊有关联之处,以吾民今日之普通程度,决不足与图共和之治,故一院制之初行,必与选举制度之间接选举、限制选举相佐辅,若贪企共和国之公例,骤欲行直接普通选举,则吾愿宁牺牲所主张之一院制,转取二院制,庶于国体前途尚减多少之危险也。”[1](p617)
    4.实行省制1916年段祺瑞重新召开国会,制定宪法期间,“省制”一直是议员们争论的一个焦点问题。李大钊考察了省制的渊源以及中国历史上地方分权的趋势和集权论与分权论对抗的由来,澄清了人们对联邦的误解,指出:“联邦绝非与统一相背而驰,且为达于统一之捷径也。”[2](p425)“今者文明潮流之所荡激,个人解放之声日高,地方之对于中央又焉能长安其钳制也。”[2](p427)李大钊认为,宪法均有渊源,而云南宣言就是中国宪法的渊源。他充分肯定了云南宣言的如下精神:“一曰与全国国民戮力拥护共和国体,使帝制永不发生;二曰划定中央、地方权限,图各省民力之自由发展;三曰建设名实相副之立宪政治,以适应世界大势。”[2](p428)因此,他主张将省制写入宪法,并专门提出11条草案。
    (三)在宪政精神方面,李大钊结合自己在学理上、实践上的探讨和留学日本期间实地考察其宪政的经验,深切体会到:要实行宪政,必须造就国民的如下精神:
    1.民主精神受日本大正时期民本主义思潮熏陶的李大钊,回国后立即写下了《民彝与政治》一文,提出“民彝者,民宪之基础也”[2](p338)。他认为,中国只有信民彝、彰民彝,才能求得一个适宜的政治,“顾此适宜之政治,究为何种政治乎?则惟民主义为其精神、代议制度为其形质之政治,易辞表之,即国法与民彝间之连络愈易疏通之政治也”[2](p339)。不久,李大钊即指出上述的政治就是民主主义,“民主主义之特征,乃在国家与人民之意思为充分之疏通”[2](p655)。他对民主精神的体认经过了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最先他更多地使用“惟民主义”(或惟民主义),然后使用“民主主义”,再后来则使用“民治主义”,实际上这三个词的意思大体相同。他说:“语其精神,不外使政治体中之各个分子,均得觅有机会以自纳其殊能特操于公共生活之中,在国家法令之下,自由以守其轨范,并进以尽其职分,而赴共同之志的。官吏与公民无殊,同为国家之公仆,人人皆为治者,同时皆为属隶,其间无严若鸿沟之阶级。国家与人民,但有意之关系,绝无力之关系,但有公约之束制,绝无强迫之压服。所谓政府者,不过其主要之机关,公民依之以为其实现自己于政治之具耳。政必如是,始得谓之立宪,否则专制而已矣。”[2](p738)
    民主是与专制相对立的,提倡民主,必然否定专制。李大钊通过对专制政体和立宪政治的比较,说明了二者的区别。他认为,从根本上讲,“专制之世,国之建也,基于强力;立宪之世,国之建也,基于民意”[2](p735)。具体来说:“盖唯民主义乃立宪之本,英雄主义乃专制之原。而立宪之所以畔夫专制者,一则置重众庶,一则侧重一人;一则使知自重其秉彝,一则多方束制其畀性;一则与以自见其我于政治之机,一则绝其自见其我于政治之路。凡为立宪国民,道在道能导民自治而脱他治。民以是相求,政以是相应,斯其民之智能,必能共跻于一水平线而同苉并育。彼其众庶,立于水平线以上,以驱策英雄俾为民用可也;降于水平线以下,以待英雄提撕,听英雄之指挥不可也。彼其英雄守一定之限度,以代众庶而行众意可也;越一定之限度,背众庶以独行其意不可也。此实专制国民服事英雄与立宪国民驱使英雄之辨,亦即专制政治与立宪政治之所由殊也。”[2](p350-351)通过以上比较可知,民主代替专制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2.自由精神作为资产阶级激进民主主义者的李大钊一向推崇西方的代议政治,但是,代议政治绝非设立了议会、组织了政党就能轻易实现的。它首先需要广大民众具有自由独立的人格,正如他所说的:“代议政治之施行,又非可徒揭橥其名,而涣汗大号于国人之前,遂以收厥成功者,必于其群之精神植一坚固不拔之基,俾群己之权界,确有绝明之域限,不容或紊,测性瀹知,习为常轨,初无俟法制之力以守其藩也。厥基维何?简而举之,自由是已。”[2](p340)不仅如此,李大钊还将自由看作是人生价值,而这种价值的实现必须以宪法来做保障,“盖自由为人类生存必需之要求,无自由则无生存之价值。宪法上之自由,为立宪国民生存必需之需求;无宪法上之自由,则无立宪国民生存之价值。吾人苟欲为幸福之立宪国民,当先求善良之宪法;苟欲求善良之宪法,当先求宪法之能保障充分之自由”[2](p432)。他尤其强调思想自由,认为思想自由除需提供法律保障之外,也需要社会成员之间彼此尊重对方的这种自由,否则便不能形成自由争辩的精神和实行宪政的社会环境。他说:“但察其是,勿拒其非,纵喜其同,莫禁其异,务使一群秉彝之所好,皆得相当之分,反复辩论,获其中庸之理以去。最后彖定之辞,勿得轻用,终极评判之语,勿得漫加。健全之舆论成,而美满之宪政就矣。”[2](p354-355)同时,对于思想自由的内涵及其与宪政的关系,他作了如下解释:“盖立宪政治之精神,即在使国民得应有尽有之机会,对于凡百国政,俾人人获以应有尽有之意思,如量以彰布于社会。而社会之受之者,亦当虚心察之,不当以成见拒之;当以尚异通之,不当以苟同塞之;当存非以明是,不当执是以强非;当以反覆之讨论求真理,不当以终极之判断用感情。如是则真正之理实,适宜之法度,始得于群制杂陈、众说并进、殊体异态、调和映待之间,表著于政治。此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之所以可贵,而代议政治之所以为良也。苟行代议政治之国,此类尊重自由之风习,必使熏陶培养以弥纶乎社会个人之间,奉为金科玉律。其持己之严,至尊重他人之自由,与要求他人尊重己之自由相为等量,则自由之基始固,立宪之治始成。”[2](p507-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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