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学派与世界历史 随着冷战被确信已进入历史,令人惊奇的是在如何刻画当代世界的问题上,国际关系学界几乎就没有一致的观点。一种极端的观点认为我们正在美国治下的单极时刻;而另外一种极端的观点坚持认为我们正生活在一个全球舞台之上,在这个舞台上长期存在的文明之间将爆发暴力冲突。在这两种极端观点之间的,是关于国际社会已经延展到全球的设想。从这一设想的观点出发,国际关系要比前两种观点中的任何一方所主张的都具有更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根据国际社会主流观点的评估,我们正在一个可以追溯其起源到几百年前的全球舞台上运作,在欧洲是17世纪,按照某些观点甚至更早。按照这种观点,欧洲缓慢但稳定地在欧洲现代历史早期发展起一个由主权和平等国家构成的国际社会,随之这些国家拓展了这个社会,直至包含了整个世界。(Bull and Watson, 1984)。[17]尽管占主导地位的阐释与英国学派研究国际关系的方法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但一种非常不同而且较少欧洲中心论的国际社会起源的观点,也可以从这同一学派的思想中演化出来(Wight 1977, Watson 1992)。[18][19]按照英国学派的评估,不同种类国际社会的存在至少可以回溯到5000年前。定义这些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规则、制度和价值观等是相当不同的,就像与这些社会联系在一起的政治体制一样,从一端的无政府结构,到另一端的等级制结构都有。 从这样一种观点出发,以及从更为长期的观点来看,很明显,欧洲国际社会是在其他国际社会更有建树的背景中发展起来的,并且在几个世纪的时间里,欧洲都必须与这些其他的国际社会共存和互动。确实,只是在19世纪末,这些国际社会才开始联合并构建成一个单一的全球性国际社会(Onuma, 2000)。[20]随着近年来国际关系研究中对建构主义兴趣的出现,探索不同国际社会之间变化的意识和能力都比英国学派最初正视这个问题时大大增加了。例如,已经有人提出欧洲国际社会在变形为一个全球性国际社会之前经历了好几次转变(Barkin and Cronin1994, Reus-Smit1999)。[21][22]此外,在以下问题上也没有达成共识:这个全球性国际社会是否具有安全和坚固的基础,或是否被证明是一个暂时现象,这种现象或者将继续演化,或者有可能再次让位于诸种共存的国际社会。在比较的基础上研究先前的国际社会,将有助于我们发展一种对我们正生活在其中的国际社会特征的更为深层次的理解。与此同时,当前和正在增长中的对国际社会思想的兴趣将有助于促进这样一种认识:如果要想把国际关系研究推向前进,那么就必须为世界历史制造空间。因此,在国际社会研究比较框架的巩固和发展中的对世界历史的兴趣之间,就存在着一种强有力的协同作用的潜力。(Buzan and Little 1994, Buzan and Little 2000, Hobden and Hobson, 2002)[23][5][24]初看起来,新现实主义分析国际关系的体系方法和英国学派的社会方法似乎难以相容。新现实主义的国际体系设想,包括其不变的限制构成单位行为的无政府结构观点,看起来是难以轻易地与另一种变化着的和高度分化的国际社会结构相容在一起的。然而,英国学派接受一种承认以上两种方法实用性的多元方法论(Little, 2000)。[25]在他们的估定的中心,有一种这样的认识,即需要一种比现有的更为丰富和更为复杂的理论框架来理解国际关系。尽管英国学派的成员已经在这个理论框架的多种方面取得了进展,可以促进这种多元方法论,但一种综合的估定依然处于发展的早期阶段。例如布赞和利特尔(Buzan and Little, 2000)[5]沿袭了一种相似的多元论途径,并主张有必要从一系列把政治、军事、经济、社会和环境领域(sector)与一种单一和复合的现实区别或分离开来的视角来考察国际关系。本文的剩余部分把世界历史聚焦于由英国学派创建者所划分的定义一种国际体系的政治结构和定义一种国际社会的社会结构的区分上。目的是证明在整个世界历史进程之中,一系列不同的国际社会和国际体系已经让位于一种单一的世界范围的国际社会/体系。下一部分将以考察有关把国际体系和国际社会区别开来的有效性的辩论开始。然后考察前现代世界国际体系与国际社会的互动。文章继而将概述欧洲国际体系/社会的建立及其与其他国际体系/社会的联系。文章将以评估采取世界历史视角的功用和在诸国际体系和社会之间划出一种多元的区别而告结束。 理论与国际社会/体系区分 按照英国学派创建之一--沃森(Watson, 1992:4)[19]的观点,在思考国际关系时,有一种把国际体系和国际社会区别开来的“种子差别”('seminal distinction')。但是这还不是一个在主流国际关系理论中博得许多注意力的区分。而且即使是在对英国学派的方法大体上表示赞同的理论家中间,这种区分也是有争议的。在这里,注意力将被集中于两个相互争论的主线上。首先是由詹姆斯(James, 1993)[26]发展起来的观点,即在国际体系和国际社会之间没有具有重要意义的区分。这一立场与布赞(Buzan, 1993)[27]所发展起来的第二条争论的主线形成对立。布赞认为区分是重要的,但英国学派的第一代理论家并没有使之在理论上严格起来。在这部分简短的结尾,本文将表明布赞并没有能够把自己的论证推进到足够深入的层次,因为当与世界历史较量时,会不可避免地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当布赞发展这一论断时,诸概念远比他所理解的还要复杂。 布尔对国际体系与国际社会的区分划分得最为清楚。他认为,首先,无论什么时候,“当国家彼此之间存在有规则的接触,并且除了它们之间存在相互作用外,还能够做到把一方的行为作为他方考虑的必然因素”的时候,是能够鉴别出国际体系的(Bull, 1977:10)。[28]与此相对比,一方面,当“国家意识到某些共同利益和共同价值”,并且另一方面,“想像中它们在彼此的关系中被一整套共同的规则所约束,分享共同制度的运行”时,国际社会就存在了(Bull, 1977:13)。[28]然而,在发展这种区分的过程中,布尔无意中在这两个概念中制造了一定的张力。这种紧张发生的原因在于:布尔在他的某些分析中认为国际体系早于国际社会就存在了;而在其他一些情况下,他又认为重要的是认识到诸国际体系与诸国际社会不可避免地共存。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