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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代户籍制度刍论(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民族研究》 刘浦江 参加讨论

金代的社会结构十分复杂,其户口类别的划分标准不是单一的,因而我们的思维不必局限于前人的结论。如果从国家户籍管理体系的角度着眼,金代户口实际上是分成三大类,即州县民户、猛安谋克户、乣户。这种类别主要是按照民族标准划分的,它显示了户分类制的基本框架,也最能反映金代社会结构的整体面貌。
    州县民户主要由汉人和渤海人构成,其分布区域遍及全国十九路。渤海人早在唐朝后期就已完成封建化和汉化的进程,以京、府、州、县的行政体制统领民户,最盛时置有五京、十五府、六十二州及一百余县,金建国之初,曾将猛安谋克推行到渤海人中,但由于这种带有明显的部落制痕迹的行政制度与渤海人的社会发展阶段不相适应,所以熙宗时诏命废除诸渤海猛安谋克,以州县制取而代之。金代的州县人口约占全国总人口的80%以上,是三类户口中最主要的一类。
    猛安谋克户以女真人的为主,而杂以契丹、奚等族人户,猛安谋克内的非女真族户口,主要是在太宗天会以前归降的部族。金代的猛安谋克户大致分布在上京、东京、咸平府、北京、西京、中都、河北东西、山东东西、大名府、南京等十二路,其中中原地区的猛安谋克村寨往往杂处于汉人州县间。一般认为,女真族大约在辽代中期就已进入农业社会,金代的女真人,其农耕经济已经相当发达,因此猛安谋克户与州县民户在生产、生活方式上并没有什么太大的差异,只是在赋税制度上实行了两套不同的体制,对州县民户实行的是两税法,对猛安谋克户实行的是牛头税,相形之下,牛头税比夏秋两税要轻得多。金代的猛安谋克人口约占全国总人口的14%左右,(12)也是户籍体系中一个主要的组成部分。
    乣户是指生活在金朝北境和西北边境地区的诸游牧部落,通称“乣人”。“乣”是辽金史上一个长期以来聚讼不决的问题,关于金代的乣,我们比较倾向于这种解释:它主要是指归附金朝的北方各游牧部落,意为“杂户”、“杂类”与汉语的蕃、夷、杂胡类似。(13)据《金史·完颜襄传》载,章宗承安间,“移诸乣居之近京地,抚慰之。或曰:‘乣人与北俗无异,今置内地,或生变,奈何?’襄笑曰:‘乣虽杂类,亦我之边民。’”乣的性质从这段对话中看得比较清楚。金代乣户的民族成分很复杂,可能包括契丹、奚、兀惹以及蒙古各族。乣户的组成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部族(某些部族也下属有乣),一是诸乣,一是群牧,它们都分属于东北、西北、西南三路招讨司。见于记载者,东北路招讨司所辖有迭剌部、唐古部、助鲁部、乌鲁古部、石垒部、萌骨部、计鲁部、勃特本部,(14)西北、西南两路招讨司所辖有苏谟典乣、耶剌都乣、骨典乣、唐古乣、霞马乣、本典乣、萌骨乣、咩乣、胡都乣,(15)此外还有斡独乣等群牧十二处,但不知隶属于何路。
    与州县民户和猛安谋克户不同的是,乣户主要以游牧生活方式为主,但其中也有一些部族已进入农业社会。大定十二年(1172),“尚书省奏:‘唐古部民旧同猛安谋克定税,其后改同州县,履亩立税,颇以为重。’遂命从旧制”,(16)即从两税恢复为牛头税。这说明唐古部早就有了农耕经济。迭剌部与唐古部的情形类似,大定二十三年(1183)公布的猛安谋克通检推排结果,就包括迭剌、唐古二部五乣的垦田数和牛具数,可见他们与猛安谋克的社会经济形态大致相同。又大定十七年(1177)正月,“诏西北路招讨司契丹民户,……其不与叛乱及放良奴隶可徙乌古里、石垒部,令及春耕作”。(17)这表明乌古里(即《金史·兵志》之“乌鲁古”)石垒二部也存在农业经济,但从它们没有象迭剌、唐古二部那样实行通检推排来看,似乎农业经济在这两个部族中还不占主导地位。
    世宗以后,诸乣中的某些部分相继被改为猛安谋克,因而这部分乣户也就变成了猛安谋克户。大定十七年(1177)五月,“咸平府路一千六百余户,自陈皆长白山星显、禅春河女直人,辽时签为猎户,移居于此,号移典部,遂附契丹籍。本朝义兵之兴,首诣军降,仍居本部,今乞厘正。诏从之”。(18)“移典部”即见于《地理志》和《百官志》的移典乣,这些乣户因自诉其本为女真人,故得以改属猛安谋克。宣宗贞祐四年(1216),又改咩乣为葛也阿邻猛安,改本典乣为抗葛阿邻谋克,改骨典乣为撒合辇必剌谋克。(19)
    乣户多为迁徙不常的游牧人口,故没有留下完整的户口统计数字,唯有其中的迭剌、唐古二部五乣,因亦实行中头税制,故曾于大定二十三年(1183)与猛安谋克同时进行通检推排,推排结果为“户五千五百八十五,口十三万七千五百四十四”,(20)估计乣户的总人口当不少于一百万,约占全国人口的2%左右。
    二金朝的户等
    户等是户籍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划分户等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征发赋役,所以金代的户等只是针对课役户的。《金史》没有明确记载课役户的户等划分情况,因此我们只能根据一些间接的材料来对这个问题加以考察。宣宗兴定四年(1220),镇南军节度使温迪罕思敬上疏称:“今民输税,其法大抵有三,上户输远仓,中户次之,下户最近。”(21)这表明州县民户实行的是三等户制。又《大金国志》卷三五“杂色仪制”记载官民婚聘财礼仪云:“上户庶人不得过二百贯,中下户不得过一百贯。”即按照百姓户等对婚聘财礼加以限制,也是称为上中下三等户。猛安谋克原来不分户等,大定二十年(1180)朝议通检推排时,右丞相徒单克宁、平章政事唐括安礼、枢密副使完颜宗尹都主张止验产业,不推奴婢、牲畜、土地之数,左丞相完颜守道也基本赞成这种意见,并建议说:“止验财产多寡,分为四等,置籍以科差,庶得均也。”但这种意见后来未被世宗采纳。大定二十二年(1182)八月,“诏令集耆老,推贫富,验土地、牛具、奴婢之数,分为上中下三等。”(22)即与州县民户一样,也是采用了三等户制。乣户虽以游牧经济为主,但也有户等的划分,《金史》卷四二《仪卫志》下记载外官公使、从己人力的差派办法时说:“其诸乣及群牧官员若猛安谋克,应差本管户民充人力者,并上中户轮当。”可见乣户也是分为上中下三等。(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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