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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代户籍制度刍论(5)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民族研究》 刘浦江 参加讨论

三户口统计与户籍管理措施
    狭义的户籍制度就是指户籍登记制度,户口统计的可靠与否,直接影响到对一个历史的期的人口规模的结论。金朝的户口统计有一套完善的措施,保证了统计结果的准确性。首先,关于在籍人口的范围,《金史·食货志》有这样的记载:“金制,男女二岁以下为黄,十五以下为小,十六为中,十七为丁,六十为老。……户主推其长充。”这表明金代人口统计对象是包括女口、非丁口在内的全部人口,明确这一点是十分重要的,它是讨论金代户口数字的前提。
    金代对于户籍登记、统计及申报的程序和期限均有严格的规定:“凡户口计帐,三年一籍。自正月初,州县以里正、主首,猛安谋克则以寨使,诣编户家责手实,具男女老幼年与姓名,生者增之,死者除之。正月二十日以实数报县,二月二十日申州,以十日内达上司,无远近皆以四月二十日到部呈省。”(34)户口统计数字是按县、州、路、户部、尚书省的系统逐级申报的,而金代的路分为总管府路、转运司路、按察司路三套系统,这段史料中没有明确指出是哪一种路,只笼统地称为“上司”。据笔者判断,这个上司不是指我们所熟知的金代地方行政机构总管府路,而是指转运司路,其根据是:《金史·百官志》记载转运司路设有户籍判官二员,而总管府路则不设此职。
    户口统计的实际执行情况未必与这套规定全相符合,比如关于户口申报的时间和期限,居《金史·食货志》,明昌六年(1195)和泰和七年(1207)两次的户口数字都是当年十二月报到尚书省的,这就与“四月二十日到部呈省”的规定不一致了。但总的说来,这套制度基本是得到严格执行的,现在保存下来的几组金代户口数字,已被学术界公认为属于中国历史上为数不多的几个比较准确的户口数之列。
    关于三年一籍的户口计帐制度与通检准排的关系问题,目前存在着一种误解,亟需予以澄清。《金史·食货志序》在谈到金代户籍制度时说:“有司始以三年一籍,后变为通检,又为推排。”有人根据这段记哉,认为自世宗大定四年(1164)创立通检推排制制度后,户口统计就由三年一次变为十年一次了(通检推排每十年左右进行一次)。这种看法显然是不符合事实的。实际上,户口计帐与通检推排是两种不同目的、不同内容、不同性质的制度,户口计帐所调查的只是户口状况,因为金代的赋役不是依附在丁口上,而是依附在物力上。户口计帐是户籍制度的组成部分,而通检推排是赋役制度的组成部分。大定四年(1164)创立通检推排之制后,三年一籍的户口计帐制度并没有因此而被废弃,只是在进行通检推排的年份才不另进行户口计帐罢了。《金史·食货志》共记载了大定初、大定二十七年(1187)、明昌元年(1190)、明昌六年(1195)、泰和七年(1207)五个年份的户口数字,而金代对州县民户的通检排也一共进行了五次,分别是在大定四年至五年(1164-1165)、大定十五年(1175)、大定二十六年至二十七年(1186-1187)、承安二年至三年(1197-1198)、泰和八年(1208)。对照一下这两组年代便可发现,除了大定二十七年的户口数可以肯定是当年通检推排的结果,大定初的户口数有可能是大定四年通检推排的结果外,其他三个年份的户口数都与通检推排无关。而且从这些户口数所属的年份来看,也基本符合户口计帐制度三年一籍的时间规定。从大定二十七年(1187)到明昌元年(1190)正好是三年。从明昌元年(1190)到六年(1195),中间相隔五年,可能在明昌三年或四年还进行过一次户口统计,那么其中有一次就只相隔了两年,这可算是一个例外。从明昌六年(1195)到泰和七年(1207),其间可能在承安三年(1198)、泰和元年(1201)、泰和四年(1204)有过三次户口统计,看来都是三年一籍。总而言之,三年一籍的户口计帐制度一直坚持实行到章宗末,可能从卫绍王大安三年(1211)蒙古入侵后,这一制度才不得不废止。
    金代对于户籍管理也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泰和元年(1201)十二月修成的《泰和律义》,其中的第四篇就是《户婚律》,同时修成的《律令》二十卷中,也包括《户令》六十六条。(35)这些律法均早已亡佚,仅在元人所撰《刑统赋解》卷下里,还保存了一条《户婚律》的佚文:“诸漏户者,家长徒二年,漏口者,杖九十。无(原作“有”,据文意改)课役者减三等,女户又减三等。”
    在金代有关户籍编制及统辖的一整套制度中,最基础的一项措施就是保伍制。《金史·食货志》云:“令民以五家为保。泰和六年,上以旧定保伍法,有司灭裂不行,其令结保,有匿奸细、盗贼者连坐。宰臣谓旧以五家为保,恐人易为计搆而难觉察,遂令从唐制,五家为邻、五邻为保,以相检察。”保伍制要求民户必须聚居,而不能散居独处。大定九年(1169)冬,宋人楼钥以书状官的身份跟随贺正旦使汪大猷出使金朝,途经灵壁时,见“人家独处皆烧拆去。闻北人新法,路傍居民尽令移就邻保,恐蒙奸盗。违者焚其居。”(36)由此可见金代的保伍制是多么的严格。邻、保之内,似乎都有一位首领,《金史·完颜永功传》谓一老妪男妇“与所私相从亡去,……妪告伍长踪迹之”,这里所称的“伍长”可能就是一邻或一保之首。猛安谋克也有类似的邻保组织,佚名《北风扬沙录》称:“自五户勃级列推而上之至万户,皆自统兵。”(37)所谓“五户勃极列”大概相当于州县邻保中的伍长,这里记载的是女真建国前后的情况,说明猛安谋克中早存在保伍制。
    对于基层民政单位的组织结构,《金史·食货志》是这样记载的:“京府州县郭下则置坊正,村社则随户众寡为乡置里正,以按比户口,催督赋役,劝课农桑。村社三百户以上则设主首四人,二百户以上三人,五十户以上二人,以下一人,以佐里正禁察非违。置壮丁,以佐主首巡警盗贼。猛安谋克部村寨,五十户以上设寨使一人,掌同主首。寺观则设纲首。”从这段记载来看,似乎乡村组织机构只有乡和村社两级,因此有人认为金代的村社与元代类似,即社的编制以自然村为基础,一村一社,社也就是村,故泛称“村社。”(38)这种结论是我们不能同意的。根据笔者所搜集到的史料来看,金代完整的乡村组织机构应包括乡、里、村、社四级。如滕州邹县有邹兴乡邹儒里,(39)可见乡、里之间的隶属关系;毫州k23f802.jpg邑县有宁平乡崇贤里□安村(40),可见里、村之间的隶属关系;泽州晋城县有金村河东社、上庄社(41),又太原府阳曲县有北郑村中社(42),既有中社,必有上社、下社,据此可见村、社之间的隶属关系。但这四级组织机构不一定逐级俱备,《八琼室金石补正·京兆府提学所帖碑》记录了分布于咸宁、云阳、鄠、兴平、泾阳五县二十乡六十九村的学田情况,在这些乡、村之间都没有里一级机构。又《金文最·公孙厚士祠记》谓忻州秀容县公孙里辖上中下三社,在里与社之间就没有村一级机构。
    猛安谋克的基层民政组织与州县的乡里村社有所不同,寨是女真人传统的乡村组织形式,它具有一种军事化的性质。女真人的这种寨也曾实行中原州县,《伪齐录》卷上云:“是年(阜昌元年,1130),依仿金虏法,乡各为寨,推土豪为寨长。”改乡为寨的具体做法是将原来的村社加以迁徙合并,如怀州“召人归业,勒许良巷、上省庄、狄家林、齐家庄、西吴村并为一寨”,(43)从这一个“勒”字,可以看出这种合并是带有强制性的,这实际上是一种军事化的堡寨,可能是伪齐用以对付中原人民抗金斗争的一个措施。时济南府济阳县共四镇二十寨,“总万八千四百余户”,(44)可见这种寨的规模是相当大的。伪齐被废以后,在中原地区实行的这种寨制可能就由乡里村社取而代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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