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等制滥觞于魏晋,从魏晋至隋唐,占主导地位的是九等户制,宋代乡村与城镇划分户等的规定不同,乡村户分为五等,坊郭户分为十等。金代的三等户制显然与唐、宋制度都没有直接的渊源关系,它是与辽代的户等制一脉相承的。辽天祚帝时的一条史料称:“凡差发,立排门历,量现在随户物力,遂定三等,配率均平。”(24)这是指以物力为标准将民户划分为三等。又兴宗时萧韩家奴上疏云:“诸部皆有补役之法,……苟无上户,则中户当之。”(25)显然也是分为上中下户。但辽代的三等户制似乎还有士庶之别,天会十年(1132)正月,太宗有诏曰:“昔辽人分士庶之族,赋役皆有等差,其悉均之”。(26)金代户等制明显沿袭辽朝的制度,只是不再分别士族、庶族罢了。 从唐代的九等户制到宋代的五等户制,(27)从表面上来看,户等的划分似有趋于简化之势,而实际上却恰恰相反。首先应该指出的是,唐代划分九等户的对象是全体乡村居民,而宋代的五等户只包括乡村主户。而且五等户制只是一个原则性规定,实际执行过程中往往将户等划分得更细。北宋实行免役法后,为了使役钱的负担较为合理,各地普遍在原有的五等户基础上逐等之中再析为若干等,如开封府共分为十五等,(28)而两浙路竟不惮繁复地分为七十五等!(29)在这种户等划分愈来愈细的趋势下,金代的户等却简化到了三等,之所以会发生这种变化,主要是因为户等在金代的重要性下降了,金代的许多赋役都直接与物力挂钩,户等的某些作用已经被物力所代替。如军须钱、河夫钱、免役钱等都是按照物力钱的数额征取的,杂役、差役的支配在很多情况下也以物力为标准,因此户等就没有必要再划分得很细,这是金代户等制沿袭辽制而不取法唐宋的真正原因所在。 上文曾经谈到,金代区分课役户与不课役户的依据是物力,户等的划分同样以物力为唯一的标准。《金史·食货志》有“中物力户有役则多逃避”的说法,称中户为“中物力户”,就是以物力划分户等的一个明证。而猛安谋克户等的划分,更明确记载为“验土地、牛具、奴婢之数,分为上中下三等”。关于户等评定和调整的时间问题,前代一般规定三年一定,金代户口虽然也是三年一籍,但这种常规性的户口调查只包括人口的生死存亡及性别、年龄等内容,调整户等显然不是它的任务。金代的物力是由十年一次的通检推排核定的,因此户等的调整也大致应该是十年一次。 户等在金代所起的作用虽然已不象唐宋时期那么重要广泛,但它并不是可有可无的,金代赋役中的某些内容与户等有着密切的关系,现就其主要方面列举如下。 户等与差役的关系。金代差役中的某些服役项目是直接按物力支配的,而某些服役项目则按户等差遣。大定十九年(1179),礼部定制:诸岳镇海渎神祠看守人,“召土居有物力不作过上户充,于本庙收到香火钱内,每月支钱三贯,二年一替。”(30)这是针对州县民户的规定。又长白山庙看守人的差遣情况是这样的:“大定十三年十月,于赐遣千户下差人丁多者两户看管,免杂役浮泛差使。十五年闰九月,看庙二户于上户内轮差,周年一替。”(31)这是针对猛安谋克户的规定。其差役虽曾一度按丁口多寡差遣,但这显然不是差役支配方式的主流,只能作为例外情况来看待。猛安谋克官员的从己人力也是按户等差遣的,《金史·仪卫志》下云:“合懒、恤品、胡里改、蒲与路并于各管猛安谋克所管上中户内轮差驱丁,依射粮军例支给钱粮,周年一易。” 户等与杂役的关系。杂役又称浮泛差使,它所包括的内容十分广泛,如修筑城池,维修公廨、驿道、河堤等等。《金史·食货志》对杂役的摊派原则是这样记载的:“遇差科,必按版籍,先及富者,势均则以丁多寡定甲乙。有横科,则视物力,循大至小均科。其或不可分摘者,率以次户济之。”大体上说,杂役的摊派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常规情况下的“差科”,按户等(版籍)高低征发,户等相同者以丁口多寡为序;另一种是特殊情况下(如战争)的“横科”直接按物力高低征派。 户等与租税的关系。金代地租制度不详,元人修《金史》时已称“租之制不传”。地税实行两税法,夏税亩征三合,秋税亩征五升,又纳秸一束,每束十五斤;但这只是一个平均税额,实际的租税额皆有差等,“大率分田之等为九而差次之”,与户等无涉。不过租税的输纳有远仓、近仓之别,虽有“三百里外石减五升,以上每三百里递减五升”的规定,但往往是“道路之费倍于所输”,所以越远负担自然就越重,金代规定“上户输运仓,中户次之,下户最近,”(32)户等在这里也起一定的作用。 关于户等的作用还有一个误解需要澄清。有的研究者认为金代的物力钱类似于唐代的户税,即也是按户等征收的(33),这种看法显然是不对的。唐代户税的征收办法,是先规定出各等户的户税税额,如从第一等户的四千文到第九等户的五百文,各等人户均依此定额纳税。金代户口只分三等,如果物力钱是按户等征收的话,就应该只有三等税额,而实际上物力钱的税额少则一二贯,多则数百上千贯,根本没有定额可言,因为它是按每户的物力数额征取的一种资产税,与户等了不相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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