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然,把土地归还给被剥夺了土地的农民并不意味着要恢复原有的村社,或建立类似的组织,而是旨在让那些急需土地的农民得以发展正常的生活,摆脱目前的被奴役地位。必须说明,这些土地将不属于村社所有,而是完全分给个人。国家对之作必要的控制,以防投机者,尤其是外国投机者钻空子。他们曾乘阿尤得拉革命时期合法分配农场地产之机混水摸鱼,攫取这些土地。 为此,制宪军最高统帅、墨西哥合众国政府首脑、革命领袖贝努斯蒂亚诺·卡兰萨责无旁贷,特颁布法令如下: 第一条宣布取消以下产权: 1.各州州长或地方长官违反1856年6月25日法令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从农民、村庄、族群或村社剥夺的一切土地、水源和山林; 2.自1876年12月1日至今由经济发展部、财政部或其他联邦机构非法侵吞并进而租让、合并和出售的一切原属农民、村庄、族群、村社的公社农场以及分配给它们的土地; 3.联邦或各州公司、法官等在勘测、划分土地工作中徇私舞弊、非法侵吞的属于农民村庄、族群、村社的一切土地、水源、山林等。 第二条如果农民、村庄、族群或村社内部的合法的土地分配出现差错,必须有三分之二的成员或这些土地的承受人提出抗议,否则不予追究。 第三条如果有的无地农民需要土地但又没有地契,或者无法验明地产,或者他们的土地已依法转让,政府将在他们的邻近地区征收土地,以便酌情满足他们的需要。 第四条为了使本法令以及其他土地法行之有效,特依照革命政治纲领建立以下机构: 1.由九人组成全国土地委员会。它将在经济发展部长的领导下执行本法令以及由此派生的条令; 2.由五人组成州或地区土地法令执行委员会; 3.各州根据需要,设立由三人组成特别执行委员会。 第五条特别执行委员会隶属于所在州或地区土地法令执委会,各州、地区土地法令执委会隶属于全国土地委员会。 第六条要求收回被非法侵吞的地产的农民(本法令第一条涉及的有关方面),必须将土地申请直接提交给各所在州、地区或联邦区的最高行政当局。如果因交通不便或战争等原因不能直接上呈,也可以向得到政府首脑特别授权执行本法令的军队司令提出申请。申请必须附有文件依据。 愿意将土地出让给那些需要土地却又没有地契或缺乏依据的农民,亦请文告上述军政当局。 第七条接收申请的军政当局必须听取土地执行委员会的意见,按照该机构依法提供的数据和要求决定是否同意归还或授予地产。如果同意,特别执委会将具体处理验明土地、丈量面积、勘定地界,并把土地交给有关农民,暂时交他们耕种。 第八条特别执委会执行军政当局的决定后必须将该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文件一并提交土地执行委员会,然后由土地执行委员会附文上报全国土地委员会。 第九条全国土地委员会将根据国家政府首脑所提出的意见,就呈报上来的决定签署同意或修改的意见,批准已经执行的土地收回或授予的决定,签发有关的地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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