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当事的农民如果认为国家政府首脑的决定不妥,可以在自决定公布之日起的一年内到法院申诉,要求自己的权利。一年期限届满,任何申诉概不受理。 如果有人拒不归还土地,政府将依照法律条令使其就范。至于经济损失。政府将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一年之内,凡被没收土地的人都可以要求得到经济赔偿。 第十一条归还或判归农民的土地的标准以及他们内部分配的方法和时间将另行规定。在此以前,土地由他们集体耕种。 第十二条地方土地委员会和特别执委会由各州州长或得到政府首脑授权的各地区军队司令任命。 本法令自颁布之日起立即生效。因内战尚未结束,军队司令必须在所占领的地区公布和宣传本法令。 维努斯蒂亚诺·卡兰萨(签署) 1915年1月6日于维拉克鲁斯 (原载赫苏斯·席尔瓦·埃尔索格:《墨西哥革命简史》,墨西哥城,1973年,第203-211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