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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代“不加赋”及其对社会经济的影响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社会科学辑刊》 郭成康/郑宝凤 参加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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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帝以“不加赋”为世代相承的祖训,对此,自清季以迄于今,论者褒贬不一。晚清黄遵宪称“永不加征之谕,皇祖有训”,“上稽百世以上,旁考四海以外,未有如我大清之轻赋者”①。章太炎却专文论说:“不加赋难”②,并在《讨满洲檄》中直斥“永不加赋”乃“外窃仁声,内为饕餮”③。近人孟森以为“终清一代,以永不加赋为大训”,“非高呼爱民,图一时宣传之用者比矣”④。而刘兰青竟言:“清统治者有高喊‘永不加赋’,正是其加赋有愧心理的外露,常规收入均有定额则是造成人们错觉的假象”⑤。
    看来,人们对清代“不加赋”不仅评价高下悬殊,而且论点针锋相对。争议的焦点即有清一代是加赋,抑或“永不加赋”?下面先对清帝所谓的“不加赋”作一番历史的考察。
    “不加赋”肇始于清入关之初,当时系针对明季“三饷加派”而言。李霨所撰《范文程传》记云:“(文程)招集诸曹胥吏,收其册籍,明季赋额屡加,册皆毁于寇,惟万历时故籍存,或欲于直省征求新册,公曰:即此为额,犹恐病民,其可更求?”⑥范文程力主以万历旧额为征赋依据,即豁除“三饷加派”。迨至顺治元年七月,摄政王多尔衮明谕:“前朝弊政厉民最甚者,莫如加派辽饷,以致民穷盗起,而复加剿饷,再为各边抽练,而后加练饷。惟此三饷,数倍正供,苦累小民,剔脂刮髓,……自顺治元年为始,凡正额之外,一切加派,如辽饷、剿饷、练饷及召买米豆尽行蠲免。……如有官吏朦胧混征暗派者,察实纠参,必杀无赦!”⑦当年十月世祖即位诏重申:“地亩钱粮俱照前朝会计录原额,自顺治元年五月初一日起,按亩征解,凡加派辽饷、新饷、练饷、召买等项,悉行蠲免”⑧。按万历末三次加派辽饷,亩增银9厘,共520万两;天启、崇祯间又一再加派剿饷、练饷,是为“三饷”;总计每年增赋一千六七百万两。
    然而,蠲免“三饷”的谕旨并未严格加以贯彻。除多尔衮边外筑城加派9省额外钱粮250余万两、顺治亲政命抵额粮⑨,及顺治末一度加征练饷、康熙即位予以“急停”⑩之外,应当指出的是,占“三饷”总额1/3的辽饷停征未久,即“以前项辽饷在万历年间加派,故复照旧派征”(11),也就是说,在实际执行中被停征的仅剿饷、练饷而已。
    正是由于这一原故,顺治十四年命编《赋役全书》时谕称:“钱粮则例,俱照万历年间,其天启、崇祯时加增,尽行蠲免”(12),其“万历年间”,实指万历四十八年,这可举该谕旨中“九厘银,旧书未载者,今已增入”(13)为证。康熙二十四年至二十六年重修的《简明赋役全书》虽将顺治以来新增户口、田土增入,并删去丝秒以下尾数,但书成以后,“以九卿议旧书行之已久,新书停其颁发”(14)。据此,顺治十四年修纂的《赋役全书》所载万历四十八年“钱粮则例”及地丁原额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以后虽因户口、垦田增加而地丁总额逐渐上升,但就全国每年丁粮田赋而言,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还是力求恢复万历旧额的问题(15)。
    至康熙五十一年谕定丁银总额,是“不加赋”的重要举措。此谕命以五十年丁册定为常额,“嗣后所生人丁,免其加增钱粮”(16)。五十二年《恩诏》重申此谕,并首揭“续生人丁,永不加赋”(17)。雍正初进一步将丁银额数摊入地亩。自是,清代地丁合二为一,成为严格意义上的田赋。
    康熙的“永不加赋”虽专指丁银而言,但在逻辑上,很容易推出地亩尽管不断增垦而田赋亦当勒为定额的结论。大学士朱轼在雍正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奏陈地刑政事折”中即明言:“夫地丁二项本属一例,从前圣祖仁皇帝念生齿繁盛,特命编审之年,但查人丁、户口之数,不必加增丁银,着为定例。则民间田地正赋,既有定额,何用苛求?”(18)。朱轼此奏是针对雍正年间四川清丈滋扰及广西。河南报垦田地不实而发,他认为清丈、报垦之弊在于使小民增赋。新登极的乾隆完全接受了自己恩师的建议,立即谕禁虚报开垦,谕称:“名为开荒,实则加赋,非徒无益于地方,而并贻害于百姓也”(19)。廷臣遵旨将此谕之精神议定为“条例”,该例全文是:“各省丈量田亩及抑勒首报垦田之事,永行停止;违者,以违制律论!”(20)法律禁止清丈,意味着默认以往隐漏的地亩;法律禁抑勒报垦,则势必对新垦田土升科取宽容态度。乾隆五年修律,将此条例正式载入了《大清律例·户律·田宅·盗卖田宅》律文之后,终清之世,该例仍具有法律效力。
    雍乾之际谕禁清丈、首报,影响极为深远。自此以后,清帝并不汲汲于如何迅速增赋,而更多的考虑是以提封之内现有之田养活日益繁衍的人口,对内地及边省新垦零星土地俱永远免其升科(21)。以此之故,乾隆以降,尽管田土大量垦辟,但从政府掌握的纳赋田亩而论(22),却不能得到真实的反映。且看下表:
    明万历末至清代历朝全国纳赋地亩一览表(23)
    皇朝纪年 公元田地(单位:亩)
    明万历四十八年(泰昌元年)1620年743931900
    清顺治十八年1661年549357640
    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607843001
    雍正二年1724年723632906
    乾隆十八年1753年735214536
    嘉庆十七年1812年791525196
    咸丰元年1851年756386244
    同治十二年1873年756631857
    光绪十三年1887年911976606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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