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网-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

历史网-中国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历史朝代顺序表、历史人物故事、看历史、新都网、历史春秋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中国史 > 中国古代史 >

论宋代的权摄官(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河南大学学报:社科版 苗书梅 参加讨论

此外,因压缩编制或因事误罢而离任的官员,也可差注权官。条令规定:“诸品官因省员废并冲改及因事误罢任(因误注授改正者同),许不依名次路分在外指射差遣。亲民资序人已及二年,依得替人例。小使臣仍免短使。若去替不及半年,本路有阙,许差权,补成考任(不愿者听)”(16)。允许他们差注权官的目的是“补成考任”,作为误罢的补偿。
    以上是宋代允许差注权官的情况。同时,条令还明确规定了不许差注权官的范围。其一,无出身或杂流入仕的未出官人不可任权官。在科举考试中屡次落榜的士人,通过特奏名取得参军、文学等散官者,遇大赦可注授远恶州军权摄官,但“诸因进纳及阵亡换给,补授不理选限将仕郎及助教”者,不可充任权官,凡地方长官“辄差权摄职任及被差者,各以违制论。即不应参选人,请托虚出文帖称呼及为出给者,罪亦如之”(17)。故当时人称:“有未出官人将仕、登仕郎,亦权监当或簿尉,皆不应法”(18)。其二,监司、知州的亲随人员不许差注权摄官。南宋高宗绍兴二十六年(1156),知真州吴因“近到真州,亲随数辈冒名权摄”,被免职(19)。其三,寄居官不可权摄。宋代寄居官的成分非常复杂,其中既有致仕官、为父母守丧的丁忧官、待阙官,也有被授予宫观岳庙差遣闲居食禄的祠禄官,还有因过失而责降居住的分司官、任便居住官,以及大量泛补官资而不理选限的人等等。除待阙官因特殊需要可以充任权摄官外,其余都是“在法有禁”的。如绍兴三十年(1160)规定:“州县阙官,应专摄者,不得差本处寄居官”,“凡拘情冒差者,并以私罪收坐”(20)。条令还规定,“诸知州、通判、县令阙,及添差、特差有故或任满,辄差寄居待阙官权摄并受差者,并以违制论,因而收受供给者,坐赃论”(21)。其四,添差官不许权摄州县官职。宋代添差官是在正官之外增置的闲冗差遣,除少数特许厘务外,绝大多数是没有职务的“不厘务”闲官,如宗室、外戚、离军拣汰、归明归正等没有仕官经历的被优恤人员,还包括相当一部分贬降官、无阙可注的冗官等。条令规定:“诸不厘务宗室(不厘务散官同)而辄差权职任或干办公事者,……徒二年,受差者减三等”。“诸离军拣汰大小使臣,不得〔擅〕(摄)行差充权摄、并押纲诸班差使,如违,重置典宪”(22)。即使八路转运司定差之阙需用权官,也不许差用添差官。
    州县官阙,一般允许现任次官权摄,但有些职务较繁重的现任官则不可兼权他职。如“诸转运司审院,以主管文字兼,其转运司帐司,提点刑狱检法官(检法官听兼主管本司事务及文字),并不得别差干办”(23)。此外,诸司法官吏不得权摄收纳租税、籴买粮草等职务。
    在允许差用权官的前提下,政府法令对任用权官还作了一定的原则限制:
    首先:权摄官需有相当的资格。宋代任官,循资守格,权摄官亦然。如诸路监司官阙,先由本司同职官权任,“本司无同职官者,各司互权,仍以序位法为先后之次。逐司皆阙,置司所在知州权,又阙,或系侍从以上任知州者,邻近知州权”(24)。一般不许通判以下资序人权摄。另如知州官阙,“监司置司州听监司兼权,余以次官或转运司选官权”,武臣知州处,安抚钤辖司选官权领。“若以次官系选人,即申转运司,选差邻州通判或见任京朝官权”(25)。
    其次,权官实行地区回避法。宋代任用地方官时,实行了严格的地区回避法(26),官员不但不得在本州、本县及其邻州、邻县任官,而且也不许在长期寄居地和有本人田产的州县任职。对于权摄官条令规定:“诸繁难县令阙,应差权官,而辄差在本贯及有产业并见寄居若旧曾寄居处者”,差用官和受差者均以违制罪论处,而且权官所领俸给以受赃治罪(27)。其他如知州、通判等亦如之。
    其三,权摄官任职期间也要进行政绩考核。宋代派任地方官皆给印纸、历子等考核文书、记录官员的仕宦功过,以便人事部门进行考校。权官在兼权职务时,也须由监司郡守等在其考核文书上“批书到罢时间”,并记录其任职功过。凡“不批者,杖一百。所差官替罢,未经批书而离任者,罪亦如之。”权摄官离职时,还必须把正在办理的公务办完,即“无不了事讫,方得离任”。而且正官未到任,权官“无故不得辄代”,如“诸盐酒税场河渡,本无正官而转运司差官权监者,未满一年,不得差人承替”。凡权摄官无故离任者,也“依非任满擅去官守法施行”(28)。
    二、地方权官的增多及其危害
    从北宋末年开始,权官开始增多,并引起政府关注。
    政和五年(1115)八月臣僚上言:开封府界,“诸仓米麦一十八界,合差正官三十六员,今止有一十三员,而二十三员率皆权摄官。去年,每仓又添差监官一员,到今一十七仓,正官止有三员,余皆权摄官。尽是得替待次之人,缘干请而得,为时暂切禄之计,其于职事,必不尽心”(29)。这时京师诸仓监官,其权官已超过了正官一倍以上。宣和二年(1120),诏令称:“州县之官,最为近民,一官阙则一事废。访闻诸路民事不理,盗贼窃发,场务亏额,税赋少欠,多缘久缺正官,或差权摄,侥幸廪禄,不复顾省事职,甚者贪赃横恣,民被其害”。四年(1122),提举利州路常平刘滋又言:“切见僻远县令,多缺正官,类皆权摄,苟且岁月,丰已营私,视公宇如传舍,奚暇究心职事,勤恤民隐!”(30)权官的增多及其危害于此可见一斑。

(责任编辑:admin)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栏目列表
历史人物
历史学
历史故事
中国史
中国古代史
世界史
中国近代史
考古学
中国现代史
神话故事
民族学
世界历史
军史
佛教故事
文史百科
野史秘闻
历史解密
民间说史
历史名人
老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