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宋代的权摄官(4)
其三:南宋时权摄官的增加与官场风气败坏有密切关系。 宋代,为了加强中央集权,由吏部统一差注全国绝大部分常调州县官,但吏部官员人数有限,难以对成千上万基层官员的实际才干有全面了解,于是便委托监司、郡守考察州县官,而且还允许监司在必要时自行调换某些不称职人员,此制称“对移”,即“仕之不称职者,许郡将或部使者两易其任,谓之对移”(48)。如条令规定: “诸司理、司法参军不职”,“听知州、通判于判司簿尉内选无赃罪、晓刑法人奏举对换。本州无可选者,申发运、转运、提点刑狱司,于所部举换。” “诸县有繁简难易,监司察令之能否(谓非不职者),随宜对换,仍不理遗阙”。 “诸课利场〔务〕(发)监官,转运司察其能否,依繁重难易对换县令法”(49)。 这些条法有助于保证地方官的主要职能岗位上有得力的人才。但如果监司、郡守利用这一权力徇情枉法,便会走向反面。如南宋人所称:“国家铨选之法,循资任格。虽总于吏部,而又设按举对移之法于外,许监司郡守得以详察。以故,用吏之权归于上,而察吏之法行于下。祖宗之制至尽且公,不可易也。在法,州县官有许察其能否难易而随宜对换者,有许其对移而不得移充某官某职者,……有遇其不职未差替人,许其奏举以填现阙者,有遇阙无官可权,许其选差罢任待阙官者。著令甚明。”但南宋时,监司郡守“不问许与不许对换、可与不可填阙”,擅自以私意定去留,违法差用权摄官,甚至用权官顶替正官,造成权官增多(50)。州县官不安心本职,务求高官厚禄则加剧了这一趋势的发展。如南宋时,“仕于县者则以贰令簿尉为卑贱,而必欲入郡之签厅,仕于州者则以职曹监当为尘冗,而必欲摄诸〔路〕之幕属,经营结托,无所不至。”其本职则别委他官权摄(51)。反映出南宋士风之败坏。 其四:权官的增多与冗员的大量存在有直接关系。 北宋中期以后,员多阙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北宋未年到南宋,一直有数倍于阙位的冗员存在,有的是因各种恩补获得官资而不理选限的散官,而更多的是食禄而无职事的待阙官、祠禄官、添差官等。 待阙官在规定条件下可充任权摄官,但在待阙五六年,甚至十余年的情况下,他们往往无官阙也强求差权。宋代待阙官的俸给到底给多少还不太清楚,但肯定没有在任官收入多,被认为是“缺食”者,而获得权摄职务,便可增加收入。元丰元年曾规定:“差待阙得替官,权住程员阙者,支本任俸给。若朝廷泛遣,以等第给添支食粮,余官司依条牒差者,惟给食钱”(52)。所谓“吏部无阙以待入官之人,士无所得禄,一切苟且求权摄以度日”(53),便是明证。待阙官之外的其他闲居官也会造成权官的增多。时人曾说:“诸路官司有阙,监司得授权局,此尤不利于国家。盖一官才阙,纷然交争。或鬻爵而未补官者,或授差而未交代者,或世禄而闲居者,延颈举踵,窥伺有阙,则扫门求见。望尘雅拜而乞怜者有之,持金以赂监司而求者有之,市书于权门而求者有之”(54)。众多冗员纷至沓来,或以金钱、或托权贵,迫使监司为之腾阙或增阙以便权摄。在边远地区,更多的是不合参选之人乞求权摄。如白帖借补之官(即由军将私补而未得到朝廷承认的军功补官人等)在法不许权摄州县职事,但在南宋时的两淮地区,他们往往“寅缘请谒,权摄税场、酒务、学职、公帑”(55)。权官人数便随着冗员的增多而不断增加。 宋代地方权官的增多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沿边或战火破坏的州县,因正官不愿赴任,权官随之增多。二是收入较好的沿海或内地经济发达地区的场务监官,这类权官多是因权贵请托而额外增差,以图增加俸给的。三是沿边下级军官,因边将匿阙,差权其私。在南宋、低级军官有阙,长官多不申报,“盖军中自统制以下多是假摄,或以准备将而权统制者,每于文移、公牍、书札、榜子,削其本职,为写权职为正。……以守阙进勇副尉为统制者,往往而是”(56)。及至打仗,则畏缩不前。这些对当时的政治、经济乃至军事等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危害。与唐末五代时期不同的是,宋代权摄官以沿边地区和内地场务监官为主,州县要害部门权官较少,中央仍控制着州县主要官员的任用权,权官的增多,还未造成内轻外重之势。 注释: ①《册府元龟》卷六三二,《铨选部·条制四》。 ②《宋会要辑稿(以下简称《宋会要》)·职官》六二之三八,开宝四年正月。 ③宋代两广路沿用的摄官制度是一种选任合一的人事制度,与五代摄官既有联系,又有较大区别,参见拙文《宋代定差法述论》、载《西南师大学报》(哲社版)1992年第3期。这种摄官与本文所讨论的权摄官不是同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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