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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宋代的权摄官(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河南大学学报:社科版 苗书梅 参加讨论

南宋承北宋末年之弊,权官达到泛滥的地步。首先,监司州郡往往在正官之外巧立名目,额外差用权官,使权官人数增加。高宗时,綦崇礼指出:“缺官差权,多不应法,虽本无员阙,亦或增差,巧作名目,蠹耗禄廪”,而且“自江浙以往,皆有此弊”(31)。孝宗时,诸“州郡下至仓场库务之属,既有正官,别无(?)差权局,有至三四人者。或居家而遥请俸给,如曰措置,曰提点,曰掌管之类,名目竞生,多是已有差遣待阙之人”(32)。虽然诏令多次限制,但收效甚微。光宗初年,地方“州郡往往于正官之外巧立名号,在权税则曰机察,在酒鹾则曰措置,在剂局则曰提点,似此之类食钱窠阙,或一官而数人共之,怙势陵轹,虽正官反出其下”。宁宗朝也是如此(33)。
    其次,监司郡守往往非法用权官顶替正官,甚至隐匿阙额,以便私下差用权官。特别是在远离京师的地区,监司郡守“影占窠阙,以便权官,虽朝廷所差、吏部所注正官之任,多是托以它说,不肯放上。士人无所告诉,衔冤困饥,而权摄之官安享禄利,其废法未有如此者”(34)。宋孝宗时,“宰邑有为监司郡守不乐者,谕令请祠,寻医而去,却委群僚摄事”。宁宗朝,“沿边守倅方阙,为监司者,或应亲故之求,或为幕属之地,随即差权,蠹耗帑藏,实为害政”(35)。
    南宋时,非法差用权官的另一表现是,监司奉承权贵之托,使不合差用的初出官人,甚至借补官等权摄正官。宋代初出官人在参加吏部差注时有铨试和呈试法(36),考试合格,方能获得差遣。由于冗员的不断增加,初出官人也常须待阙闲居,为了早日得到差遣,获取禄给,权贵子弟“乍中铨闱,韦布之士,乍脱场屋,便就都下营求书札,规图权摄。监司、群守但知望观奉承”。以致于“一尉有阙,百计营求,若权要之书一驰,则监司郡守奉承尤谨。每遇县之丞、簿或有事故,即以簿摄丞,尉摄簿,却以尉职待求摄之人,谓之腾倒应副,间有即所居之邑就求权摄者,不特渔取于一时,抑以成异日武断之计,其为害益又甚焉”(37)。当地人权摄官职,其危害更大。
    近京地区、经济发达地区的权摄官多由待阙官营求而得,而边远地区,则“借补之官、不理选限之官,与夫纳粟之官,日夜经营诸司以求权摄”(38),遂使南宋州县官员也“权摄遍天下”(39)。
    权官的增加多是冗官非法请求而得,这给宋代社会造成了许多危害。首先,待阙官、权贵子弟谋求权官是为了取得权官的俸给,以减轻待阙闲居时俸给偏少的经济生活困难,这就难免因“侥幸廪禄”而不尽心职事,甚者则“一意聚敛”,“奉己营私”,败坏地方官政。其次,权摄官或由待阙官担任,他们本已授有官职,一旦本职阙位可以赴任,或谋得了更好的职任,便要辞而适他,“多者一年,少则数月”,“自知非久,何暇尽心于民事”(40)。不但政事因循苟且,而且还给州县带来迎送之劳扰。再者,边远地区,借补官、不理选限或纳粟买官等人谋得权摄官后,“有苟禄之心,无进身之望,所在椎肤剥体以肥其家、以媚其上,初无批书历子以拘系其进退,见利则趋,见害则循,往往挟台府之势,躏籍州县,州县莫敢谁何,此其为害有不可能言者。”(41)官多害民,骚扰社会,危害甚大,权摄官的增加给宋代社会带来的消极作用是不可低估的。
    三、地方权摄官增加的原因
    首先,官员不愿到边远地区条件差的州县任职,某些州县长期无正官上任,造成权摄官增加。
    宋初,差注州县官员实行远近轮流的办法,官员在近京地区任官后必须到边远地区任职,任远官以后,才能注近地职务。但因地方官俸入有限,加上当时广南、四川等地区经济文化水平、交通条件等因素的影响,北方人多不愿去任职。宋神宗时,曾推行八路定差法以缓解此矛盾,但除两广路允许转运司录用一定比例的摄官外,其他转运司定差的官员必须是朝廷命官,如果吏部派去的官员不赴任,致使当地正官总数少于阙位,转运司无官可用,仍会存在缺官现象。如四川地区缺正官的现象在北宋末年日益严重,这虽与当时西北用兵有一定关系,但也是官员躲避远仕的结果。同样的入蜀道路,北宋中期以前,缺正官并不明显。到政和七年(1117)时,“成都府、利州路州军县镇,文武等官,多阙正官”。其中成都府路缺130余员,利州路缺69员,“或已拟差,避怕川远,故意迁延一年已上,更不赴任。或久阙正官,时下差官权摄”。利州路被认为“山峻路险,栈阁崎危,羊肠九折,上摩苍穹,故仕宦者畏而不敢来。长途远涉,般挈尤难,俸入微薄,所得不偿其费,故东西之人知而不敢授”。于是,“一郡之间,或止一人,总而计之,一路十州,阙官无虑数十员”(42)。
    南宋时,行在通往四川的路更为难行,而夔州路又山多地瘠、居民稀少,因此,当地缺正官现象突出,其“幕职官、令录、理法簿尉之阙,有一二年无人授者,有十余年无人授者。”作为重庆府郊区上县的巴县,“乃至七八年无正官,”“巴县尉则十余年无人授,江津尉则又十四五年无人授”(43)。正官不愿赴任,其职多由权官暂领。
    南宋时,凡受战争破坏严重的州县,缺正官现象也很普遍。如韶州曲江、南雄州保昌、始兴三县的知县,自绍兴二年(1132)“遭贼火残破之后”,十年间,曲江县只在绍兴六年差到一名正官,“自余年分,前后差官权摄,久不交替”(44)。在与金朝交界的京襄、两淮等地区,也多无正官,郡县官职,多由兵将权摄(45)。
    其次,吏部严守资格法,造成边远州县权官增多。
    宋代任官的资格法十分繁密,担任某项职位,必须具备规定的历官考任、差遣资序、举主员数等条件,资格够的官员为了得到较好的报酬,不愿到条件差的地区为官,资格不够的官员吏部不予差注,不能担任所阙官位,因此,资格法是造成边远州县权官增多的原因之一。如绍兴三十一年(1161),尚书左选知县有135处空阙,侍郎左选县令有112处空阙,盐场监官有30余阙,“久榜不销,只为监司郡守差权官之奇货”。皆系吏部碍于资格而差不到人。后经吏部申请,才允许其中137阙“破格差注一次”(46)。所谓“破格”,只是把原定资格稍微放宽一些。另如南宋末年,广西、湖南地区缺正官之处,吏部依格所差之人,“率是违年不赴,及各司辟至,吏部则又以已差人格之,因此权摄充斥”(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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