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初步结论:如《崔玄伯附崔宽传》所谓“官无禄力,唯取给于民”,暗示了一种薪酬分配方式,地方治民官吏因为直接负责征收,有条件自行解决其生活问题,但是要受到某种标准的限制。可以推测的方式是,他们可以按照某种比例从所征收的税粮中提取。退一步说,即使没有数额规定,官员自行解决其生活问题也以不引起民众反感为标准,如崔宽所为。 最后要谈的是军府官吏的薪酬分配。作为军事机构,军府与租调收入不发生直接关系,应该是一种完全的国家供给制。所以,北魏初年平定中原后所设军府,在前期“百官无禄”的基本情况之下,却有所谓“食禄主帅”的称号,《魏书》卷58《杨播附杨椿传》载:杨椿“除定州刺史。……自太祖平中山,多置军府,以相威慑。凡有八军,军各配兵五千,食禄主帅军各四十六人。自中原稍定,八军之兵,溅割南戍,一军兵才千余,然主帅如故,费禄不少。椿表罢四军,减其帅百八十四人”。 军府主帅的食禄标准当由国家所定,而供给由当地财政负责。杨椿为定州刺史,中山郡在其辖内,因有供给军府之责任,故有可能发现问题。 至此,可以初步为北魏进入中原统治初期的官员薪酬分配提出一个模式:官司的廪给提供官吏最基本的生活所需,同时,对地方治民官吏,在规定某种标准的前提下,国家允许其享有较为优越的份额,而对地方军府主帅也有明确的薪酬分配标准,由当地财政供给。以此为基础,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在此之上是班赐,对象为从征者或某个官吏群体,班赐在很高程度上与功劳直接相连。再往上,则是对功绩优异的个人的赏赐。 三、余论 受制于战争形势和财政状况,标准俸禄制无法实施,这种情况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多有发生,北魏初期亦然。不过,与统治意志相比,客观理由就显得不那么重要。从形式上说,如廪给、班赐、个人赏赐等薪酬分配形式在中原都普遍存在,但中原薪酬分配模式的基础却是与官品紧密结合的俸禄制。只不过在拓跋珪看来,这种制度弊端丛生,不能作为治国的基本制度。 北魏初期的薪酬分配模式,由于班赐在其中具有显著地位,使分配标准更大程度倾向于功绩,权力与利益之间的必然联系大为削弱,分配权力更直接操作于执政者之手而非附丽于既定制度。同时,个人所得之多寡更大程度取决于其在历次军国事务中的表现,而不是官位等级。这种薪酬分配模式的优越之处可以概括为二:其一,作为最为显著的内容,对个体以及功勋集体的赏赐的功次标准,使薪酬分配制度所应具有的激励机制得到加强;其二,皇权掌握并随机运用薪酬分配权力的结果是增强统治能力,从而抑制类似周、秦、汉制度之弊端。 天兴年间几位佐命元勋先后被诛,说明本文第一部分所述拓跋珪对官员“权”、“利”的要求并非纸上谈兵,而是落实为政治实践。第一个牺牲品很可能就是拓跋珪早年流亡生涯中的追随者、“二十一元从”之一的李栗,李栗因“性简慢”、“不肃”,于天兴三年十二月被杀,时间就在丙申诏书公布之后。另两位佐命元勋拓跋素延、和跋则因生活奢侈被杀。不仅如此,丙申诏书所具有的法律性效力,足以使既定薪酬分配模式延续下去。 北魏前期,这个模式在具体操作上处于一个不断调整的过程,如,太宗时期,以政治等级为标准的班赐多起来,而世祖时期的战后班赐也兼顾到了留台官员。地方官的薪酬分配也同样经历了调整过程,就是标准逐渐具体化,在显祖、高祖之际终于出现郡县长官食禄的字样,此即《魏书》卷7上《高祖纪》所载延兴三年二月诏书中提到的:“县令能静一县劫盗者,兼治二县,即食其禄。” 还可以看到,在中央官和地方官之间有一个经常的流动,以此来调节官员利益分配。由于地方官薪酬较为优厚,中央官出任地方官,也很可能是凋整二者差异的常用办法。 最后,根据黎虎先生的研究,北魏前期相当长时间内,狩猎经济在整个国家经济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所以,狩猎物的班赐,在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为重要的官员薪酬分配形式之一。(注:参见黎虎:《北魏前期的狩猎经济》,《历史研究》199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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