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变革(2)
可见,在法律上,农奴份地确是“不可转让的”。尽管在实际上,只要经得领主同意,份地转让的事例屡见于记载,但是这种转让并非商品式的,份地出售总伴随着农奴身份的转让或“代替”。因而马克思说,在西欧领地占有制下,农奴“不但把自己份地”,而且也把“农奴的地位”,“世袭地几乎不可转让地继承下来”。⑧ 上述说明,十一至十三世纪英国封建地产在法律上确是“不可收买”的;农奴份地在法律上也确是“不可转让”的。尽管在实际上,“12-13世纪、自由佃户(包括从最大的男爵到最小的自由持有农)和维兰(农奴)的土地买卖已很盛行了”,⑨但是这种土地转让与买卖终究是不自由的、有条件的、非商品性的。这是与封建社会初期庄园的自然经济相适应的,是与当时商品经济的不发达相联系的。十三世纪末以后英国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演变,正是从冲破这个缺口开始的。 (二) 随着十一世纪以来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尤其是十二世纪城市的兴起,加上岛国的地理条件以及诺曼和安茹两个外国人王朝的统治,英国的商品货币经济和对欧州的国际贸易得到急速的发展,猛烈地冲击着以军事封土制为形式的领地占有制。商品经济的发展首先使自由买卖的商品种类扩大了。中世纪初期,在市场上自由买卖的商品只有奢侈品和铁盐之类的东西。随着手工业与农业的分离和城市的兴起,手工产品与农产品被投入了市场。到了十三世纪中叶,这个强大的经济力不可抗拒地扩及到在法律上被禁止买卖并且联结着爵位与特权的土地,而且最初往往从出售封建特权开始的。例如,1239-40年就有以20马克价格把对封臣领地的监护权和婚姻干预权出售给林肯大法官的记载。⑩这必然加剧了分封再分封所引起的领地分割的过程,从而危及封建主对土地的垄断和领地的封建等级性质,加深了大封建主贵族对十二至十三世纪领地分割所造成的小贵族骑士(后来的乡绅)和殷富的自耕农经济力量日益增长的不满。1290年爱德华一世的《买地法》就是应大封建主贵族请求而制定的。 《买地法》主要内容是禁止次分封。它以“代替”为前提,砍断了次分封的复杂性。例如A占有B的土地,若A把土地转让给C,那A就要退出等级阶梯而由C来代替,从而中断次分封的过程。这是在受经济力量冲击而使以军事封土制为形式的领地占有制遭到破坏的变革时代中,妄图“恢复旧事物的盲目愿望和保守倾向”。(11)但是,这是徒劳的,因为“买地法”同时又不得不承认土地转让与买卖的合法性。这样,许多原先没有爵位的非长子贵族和殷富的自耕农就通过这种途径获得土地,因而不是阻止而是加速了原先的领地分割的过程,并且从根本上破坏了土地和爵位、特权的紧密联系。例如,在1086到1258年间,英国被封爵骑士的数目大大缩减(从5000--6000人缩减到300--400人,最多1000人),但是组成十三世纪中叶骑士阶层中还有许多(2500--3000人)原先没有骑士爵位而靠购买或侵吞土地致富并被强迫接受骑士称号的土地所有者。此外,还有许多不列于此数之内的“拒绝这一荣誉但按其财产地位及其在地方政府中的作用也与被封爵骑士没什么区别”的人。(12)因而,“买地法”,是英国封建土地所有制演变史上的一个转折点。它标志着旧的以军事封土制为形式的领地占有制的瓦解,一个新形式的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出现。正如G·A·霍姆斯指出的,“英国的封建主义并没有随着军事封土制的受破坏而消亡”,“在十四世纪,封建主义在英国还是占优势的制度”。但是,在确定这个十四至十五世纪新形式的封建主义特点时,他应用的是我们认为不能令人满意、在现代英美中世纪史学中被广泛采用的专有名词--“不纯粹的封建主义”(bastard Sudalism),(13)并且按自己对封建主义的狭窄理解,他把新的封建主义只看成以扈从队为形式的封建等级关系。 然而,十四至十五世纪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演变并非限于霍姆斯所阐述的内容。新形式的封建关系要比这更广泛与深刻得多,而且决定其本质的还在于地租剥削形式和所有权分配形式的演变上。 首先,英国的大贵族虽然在玫瑰战争之前还有一定的力量,尤其在几乎整个十四世纪仍是国家最富有和有影响的人物,甚至有的家族还可以靠有利的婚姻和购买土地来增加自己的占有地。但是从十四至十五世纪总的看,大领地日益衰落,中小领地日益增多。而且作为这一时期旧的领主土地所有制瓦解的基本经济标志是,自十四世纪70年代起直到十五世纪初的自营地经济的急剧衰落甚至几乎全部的消除。 自营地经济以庄园为单位,是劳役地租剥削的领地占有制度的基础。随着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自营地经济日益无利可图。1348--49年蔓延于英国的黑死病使人口大减、农产品价格大跌,一些领主恢复劳役地租的企图不断遭到农民的反抗,特别是1381年农民大起义的反抗。这一切终于促使自营地全部出租,几乎完全消失。这不仅加速了庄园社会的崩溃,而且意味着英国封建生产方式阶段性的演变:旧的封建领地占有制的过时,新形式封建所有制的出现。 其次,开始于十二世纪而在十四世纪开始盛行起来的货币地租,是十四世纪以来经济变革的核心。货币地租取代劳役地租不仅是商品货币经济对农村冲击的结果,而更主要的是生产力提高和领主自营地经济无利可图的产物。货币地租的盛行,不仅使以劳役义务为基础的超经济强制手段大大减弱,而且也使土地买卖变得更加容易了。这样旧的以依附性为特征的维兰份地制度瓦解了,取而代之的是公簿持有制和租佃持有制。直到十七世纪,公簿持有制是主要的所有权关系的形式。 劳役地租换算成货币地租,所履行的地租要载入庄园卷档,卷档原本成了土地所有权的证书。持有这样证书的农民叫“公簿持有农”,摆脱了农奴制的奴役。领主自营地放弃和出租,租佃自营地的农民叫租地农。这样,兴起了一个十四至十五世纪所特有的自耕农阶级。“自耕农”一词,过去用来指“自由占有者”,现在用来指一切经营昌盛的农民,不论是自由占有者,还是公簿持有农,还是租地农,正如马克思指出的:“在英国,农奴制实际上在十四世纪末期已经不存在了。当时,尤其是十五世纪,绝大多数人口是自耕农,尽管他们的所有权还隐藏在封建的招牌后面。”(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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