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欧封建村社制
封建主义生产方式不象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生产方式那样富于国际性,而是具有鲜明的地方特征和多样性。因此,我们仅以某个国家或某个地区一定阶段的封建制作为模式,是不能完整地反映封建制发展的规律及其过程的。基于此,在中外史学界中都有人提出狭义封建主义和广义封建主义的概念①。所谓狭义封建主义,是指封建领主制;所谓广义封建主义,是指各种形式的封建制。二者的关系是部分和整体的关系。 过去史学家们一般都是从狭义封建主义的角度研究西欧封建社会的。今天,我们有必要从广义封建主义的角度分析西欧封建制,以弥补前者的不足。 笔者认为,根据西欧封建制发展的进程,可将其分为三个阶段和类型,即封建村社制(五--十世纪)、封建领主制(十一--十四世纪)和封建地主制(十五--十七、十八世纪)。本文仅对西欧封建村社制试作分析。 一 西欧封建制的建立是西罗马帝国封建因素长期发展的必然结果。 这个封建因素就是隶农制。隶农制是罗马小土地占有制和大土地占有制长期斗争的产物。罗马城市公社的土地分公田和份地两种。凡享有公民权的公社成员都拥有一块份地,可以买卖,属私有土地。公田属国家所有。国有土地被奴隶主贵族占用,形成奴隶制大地产。奴隶主贵族在力图把国有土地变为私有财产的同时,还不断剥夺公民的份地。他们的土地“一部分是在说服之下购买的,一部分是以暴力霸占的”②。到公元前一世纪,自由农经不住奴隶制大地产的进逼而纷纷破产。一部分失地农民凭借享受城市种种津贴的特权,成为游民无产者;另一部分则不愿远离故土,在邻近大地产上租佃一小块土地。这个租佃者就是隶农。隶农是个新事物,它标志着封建因素即隶农制的诞生,并规定了罗马社会的发展方向。 隶农制产生后的第一个社会后果就是引起土地制度的变革。当奴隶制大地产以绝对的优势战胜小农时,大土地主与份地自由农的矛盾斗争基本结束,紧接着产生了一个新矛盾,即大土地主与小佃农的矛盾。当然,这个矛盾是受奴隶阶级与奴隶主阶级这一主要矛盾制约的。但随着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发展,小佃农的人数日益增多,经营的土地也不断扩大,这就使奴隶制大地产的内部结构发生相应变化:以奴隶集体经营的奴隶制生产方式相对减弱,而以小佃农个体经营的封建制生产方式相对增长。从而,奴隶制大地产逐渐地向隶农制大地产转化。当然,这个转化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直到四世纪才进入质变阶段。 土地制度的变革,促进了自然经济的发展。以个体经营为基础的隶农制的日益发展,加上帝国内外一系列政治事件的冲击,使西罗马帝国的经济迅速向自然经济迈进。到四世纪后期,帝国的一套自然闭关的经济体系业已形成,城市衰落,生活重心移向农村。这时国家征税印发饷也趋向实物化。这就为封建制的形成创造了经济前提。 土地制度的变革还促成了阶级关系的变化。这主要表现在奴隶制内部出现了两个新阶级:一个是隶农阶级,一个是新兴封建主阶级。 隶农是沿着逐步下降的路线进行的。最初,隶农是大土地占有者的小佃农,他们是在土地方面而不是在人身方面依附于土地所有者的。这一时期的隶农是自由的和享有完全权利的公民。隶农的身分不是终身的,更不是世代相传的。隶农与土地主之间保持一种契约关系。这种关系可以由任何一方提出终止。 自由迁徙是自由身分的标志之一。二世纪,当租期已满时(通常五年),隶农可以离开庄园。但这种可能性在大多数场合下已不存在。这是因为,隶农大都被债务束缚着,在付清欠债之前是不能停止租地的。加之,在大多数情况下,隶农没有自己的工具和牲畜,他们不得不从主人那里取得这些东西。这样一来,隶农便被固着在土地上。如果庄园转让给另一个主人的话,庄园就和工具、奴隶、隶农的债务一同转让。四世纪,君士坦丁大帝就以法律形式把隶农固着在土地上③,他们从而成为土地的奴隶。隶农阶级还不断地把被释奴隶和蛮族移民吸收进来。到帝国晚期,隶农大众便构成社会生产者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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