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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时期西北地区社会生活的变迁(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西北大学学报:哲社版 李云峰/刘俊凤 参加讨论

二、婚姻家庭生活的变迁
    1.婚姻制度和婚姻习俗的变化长期以来,由于封闭保守和民族宗教信仰的不同,西北地区的通婚范围受到很大的限制。在农村,通婚的对象往往是本村、本族。而少数民族中也有严格的宗教惯例,如回族中,汉族女子要嫁于回人必先要信奉伊斯兰教,而回族女子因宗教信仰的要求是不能嫁给汉族男子的,除非这位汉族男子愿意改奉伊斯兰教。这种状况直到抗战爆发后才有所改变。这是因为,大规模的人口流动和近代交通的发展,给人们提供了更多接触的机会,工商业的发展也为一部分人提供了相对独立的经济地位,使人们拥有更多的经济能力和婚姻自主权力。
    传统的谈婚论嫁都是依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女子一般到14岁以后,即由父母作主遣媒人开始说亲,至16岁而未嫁者甚少,早婚之习深厚。一旦出嫁,往往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离婚事则因“民风淳厚,男虽极贫,女虽极陋,各安天命,白头相守,不相离开,俗谓一竿子到底”。[7]1930年国民政府颁布的《民法》之“亲属编”中对婚姻自由、婚姻年龄以及离婚和财产继承等都有规定。如第972条规定:婚约由男女当事人自己订定。这就从法律上肯定了男女双方在决定自己的婚姻方面地位是平等的。再如第980条规定:男未满18岁,女未满16岁不得结婚。虽然所定年龄的下限偏低,但对自古流传下来的早婚陋习毕竟有了第一次明确的限制,也从法律上公开禁止娃娃亲、童养媳等婚姻恶俗。《民法》还比较公正地对待男女离婚的问题,如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重婚;与人通奸;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妻虐公婆或公婆虐妻致不堪共同生活;恶意遗弃他方;有精神病;生死不明之逾三年或被判处徒刑),另一方可向法院请求离婚”。陕甘宁边区政府则在国民政府的《民法》及1934年江西苏区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的基础上出台了《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其中亦体现了尊重男女个人自由的结婚和离婚基本原则。不过在结婚(初婚)年龄的规定上比国统区更加符合实际(即男满20岁,女满18岁),更侧重于保护妇女权益。
    上述立法为改变婚姻陋习提供了法律依据,婚姻自由的风气在一些地方开始形成,但落后的封建婚姻习俗并没有根除,加之大批内迁人口在西北地区生活,就使这一时期的婚姻形态呈现出新旧并存的现象。
    值得一提的是,抗日时期,在政府的法律规范和文化界移风易俗等活动的推动下,早婚现象比以前大幅度减小,初婚年龄亦出现了变化。如1930~1940年陕西全省按性别平均初婚年龄统计,男性从15.6岁提升到21岁,女性从16岁提升到18岁。[8]
    婚姻自由一方面表现为缔结自由,另一方面则表现为解除自由。当时离婚案的出现和上升趋势也体现了人们突破传统婚姻束缚的勇气和追求自由婚姻的向往。在陕甘宁边区,据边区高等法院1945年10月统计,边区各地发生的婚姻案件为1940年77件,1941年125件,1942年242件,1943年203件,1945年仅上半年即达133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总的来说,婚姻制度变革的影响和婚姻观念的变化速度及彻底程度在各处不同,一般在城市快于乡村,陕甘地区则快于边疆地区,知识分子阶层快于其他阶层。
    2.家庭结构和家庭关系的变化婚姻习俗的变化必然带来家庭及家庭观念的变化。有一点可以肯定,即西北地区家庭结构与家庭关系的变革与整个民国时期社会发展的趋势相一致,这就是“由大家族制趋向于小家庭制,由阶级的家庭趋向于平等的家庭制”[9]。
    抗战时期西北地区的家庭类型主要有4种:一是以夫妻为核心和未婚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二是以夫妻、父母和未婚子女(包括兄弟姐妹)组成的主干家庭(又被社会学家称为直系家庭);三是以父母和两对以上已婚子女组成的联合家庭;四是没有婚姻关系只有血缘亲属关系的组合家庭,亦称为其他类型家庭。其中,以两代的核心家庭和三代的主干家庭居多,即使在传统大家庭制度较为盛行的陕西也是如此。有资料显示:1949年在城市、陕北、关中、陕南,其家庭类型中核心家庭、主干家庭之和分别占到81.34%、92.20%、76.04%、86.01%[10]。
    这些情况说明:1.工业化有所发展的地区,人们谋生的手段多元化,生活条件改善可能性大,社会观念(如婚姻观、职业观)变动相对显著,家庭结构中往往以核心家庭占优势。2.农业生产条件(土地可耕量、农业技术、气候)相对较差的地方,由于无法供养大家庭而多出现核心家庭和主干家庭。3.在总体家庭结构中,核心家庭与主干家庭占据主流,是整个社会变迁的必然表现。
    与家庭类型的变化相伴随的是家庭内部关系的调整。在传统的婚姻家庭中,妇女在婚姻上的不自由和丈夫在人权上的独占性(即夫权居权威地位)得到社会观念和国家法律的双重维护,造成了夫妻间地位的极不平等,妇女在家庭中处于从属地位。而以维护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妇女权益为内容的婚姻制度的变革,以及婚姻自由等新文化思潮的影响,使这一时期的西北妇女同全国各地妇女一样开始觉醒,并从事争取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斗争。在新婚姻观念转变较为深入的陕甘宁边区,在众多的离婚案中,由妇女提出的离婚案占了绝大多数。如1940年绥德分区共处理群众离婚的案件99件,其中94件是由女方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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