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伐初期广东地区的劳动运动与国民政府的应对(3)
陈森被公安局逮捕后,在7月20日召开的工代会紧急会议上,工代会作出把陈森交由本会处理的决定,并提议组成由工代会、总工会代表和国民党工人部长组成的审判委员会,处理陈森事件。他们于21日向公安局提出把陈森交回工代会的请求,但是22日他们却从公安局长处得知,陈森已被保释。公安局长李章达对工代会说明释放陈的理由是陈森杀人的证据不足,并表示是在得到蒋介石的支持后才释放了陈。李章达给工代会代表看了有蒋介石支持放陈内容的信件后,工代会代表和何香凝、彭泽民等一起找到蒋介石陈述。蒋介石对他们表示,自己没有指示释放陈森,但是指责工代会擅自逮人也是错误的。面对工人的要求,蒋介石表示责成公安局对陈森案进行调查,工人部长陈树人表示接受工代会提出的组成审判委员会的主张,才得以使工代会代表散去。(注:参见《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7月21日至23日第11版新闻。) 在陈森被释放后不久,他领导的广东总工会的下属工会也向国民党中央和国民政府请愿要求惩处扣押陈森的主谋,并以长达18天的停业相要挟。由此可知,广东总工会对“陈森事件”的反应也是相当强烈的。工代会和总工会之间因此案之对立日益升级。7月末,广州《现象报》刊载了拥护陈森的文章,《现象报》工会立即举行罢工表示反对,使得《现象报》不能发行。[16](pp.615)经过7月末至8月初的频繁冲突,终于在8月6日发展为双方的械斗,造成1人死亡,数人负伤。[11](p.549) 尽管国民党中常会和公安局表明了遵守总司令决定的方针,但是在总司令部没有立即就该问题决策的情况下,在7月24日召开的国民党中常会和国民政府各部部长、监察委员联席会议上,张静江作了关于工代会请愿和《现象报》对事件报道的报告。经过讨论,会议决定,为解决《现象报》问题和“陈森事件”,组成由工代会代表和广东总工会代表各3名以及1名中央党部代表参加的审判委员会,负责处理此事。[17](pp.615-616)蒋介石虽然没有参加此次会议,但是他在当天和张静江及谭延闿商讨政治问题时,曾论及总工会和工代会之间的纠纷。[18](p.707)审判委员会的组成也接纳了工代会方面的主张,而工代会之所以提出这种建议,是出于对中央党部会站在工代会立场的判断。由于工人部代理部长吴稚晖的辞职,(注:吴稚晖辞去工人部长是由于其太忙之故,但无法确认是否和工会纠纷有关。参见《陈树人任中央工人部长》,《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7月16日第3版。)于7月17日新上任的工人部长陈树人向双方说明了仲裁会的组成方案,[19](p.620)7月26日召集了仲裁会议,但是因为双方的参加者均非正式代表,所以会议延至30日。[20] 在审判委员会首次召开会议的7月26日,工代会再次派出170余名代表到中央党部申明惩处陈森的立场。陈树人一方面说明组成审判委员会的情况,另一方面表示须等待蒋总司令的命令,并要求工代会方面等待。[21]工代会则据此于28日召开的总代表会议上选出了参加审判委员会的正式代表,并确立以惩处陈森后再讨论工会纠纷为前提,参加审判委员会。作为中止《现象报》罢工的条件,工代会提出了《现象报》应提交解释书,提高工资待遇,今后的《现象报》应登载工会和工人的要求等条件。[22]但是,30日重新召开的审判委员会,由于总工会方面没有参加又不得不流产。虽然陈树人在中常会会议上未说明总工会没有参加的理由,[23](p.624)但是不难看出陈森和总工会是出于审判将不利于自己的判断而不参加。因为总工会方面不参加审判委员会,所以中常会曾要求公安局把陈森交给农工厅接受调查,但是此后对陈森的调查却不了了之。(注:要求惩处陈森的请愿一直持续到8月末,但是却迟迟不见对陈森的调查。参见《中常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录》(8月28日),《中国国民党第一、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史料》,江苏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653页。) 综上所述,通过“陈森事件”展开的一系列政治解决方案,我们可以看出,左派和共产党主导的革命工会扩大组织的意图,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受到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的制约。对于后者而言,在劳动运动中,与其说是通过工会组织的合并和改编来达到促进劳动运动的目的,不如更确切地说,应该是通过仲裁工会间的纠纷,实现安定的局面才是最直接和首要的。 四、“后方安定论”与各种劳工条例的制定 国民党中常会作出把工会指导权交给总司令部的决定后,总司令部对工会和劳动运动采取的实质性对策,是由7月18日召开的总司令部总政治部后方政治工作会议通过的决议案体现的。为了控制北伐出师期间兵工厂、水道厂、粤汉铁路、电灯厂等公共部门的罢工,此次会议决定立即召开由工人部、省港罢工委员会、工代会、总工会、农工厅的代表参加的会议。[24]接着于7月27日召开政治工作联席会议的第一次会议,制定了限制罢工和工会纠纷、严禁私斗的诸项条例。由公共事业和私有产业两部分组成的“罢工条例”的内容,包括禁止兵工厂、水道厂、电灯厂等公共领域的所有罢工,私有事业的罢工须事先向国民革命军总政治部报告其理由。另外,“严禁私斗条例”中有禁止工会内部纠纷和帮派对立,工会集会严禁携带武器,即使在平时也不容许携带棍棒等规定。此次会议同时制定了限制各种集会自由的条例。(注:参见《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7月27日第3版新闻。) 国民党中央有关工会纠纷的比较完备的立场,体现在8月6日中央政治会议通过的《解决雇主雇工争执仲裁会条例》和《劳工仲裁会条例》中。《解决雇主雇工仲裁会条例》规定,资本家(雇主)和工人之间出现争议时,通过由1名政府代表和劳资双方各派1名代表组成的仲裁会的仲裁解决,一旦提交仲裁会后不得进行罢工和废业。《劳动者相互间仲裁条例》规定,由1名政府代表和纠纷双方各派1名代表组成的仲裁会,就工会间的纠纷、工会的范围和其他纠纷作出决定后,如果对决定不服可上诉到国民政府,但须服从国民政府的判决。(注:参见《解决雇主雇工争执条例》、《劳工仲裁会条例》、《广州先施公司工人罢工经过情形》,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档,档号十九(183);《昨日中央政治会议通过解决工人纠纷案》,《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8月7日第3版。)《解决雇主雇工争执仲裁会条例》和《劳工仲裁会条例》成为日后国民政府能够积极介入各种劳动纠纷并予以解决的制度依据。(注:例如,8、9月间发生的先施公司的工会纠纷,发展为职工同人俱乐部和机器工会间的组织纠纷,并扩大为双方的冲突。9月7日,公安局长李章达直接访问先施公司,制止事态发展,并组成仲裁会解决问题。参见《广州市公安局长李章达呈文》、《广东省政府农工厅长刘纪文呈文》、《广州先施公司工人罢工经过情形》,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档,档号十九(183)。)
(责任编辑:admin) |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