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伐初期广东地区的劳动运动与国民政府的应对(4)
不过,中央政治会议的《雇主雇工仲裁会条例》和《劳工仲裁会条例》是蒋介石命令代理中央组织部长陈果夫起草制定的。蒋介石在北伐开始后不久发给陈果夫的信件中,曾令陈起草关于商民协会、总商会、工会、农民自卫军组织、罢工及工人保护的条例,并指令条令草案应以军事领域内的团体接受和取得总司令部政治部、各军政府部的指导及许可,军事区域外的团体接受各地方党部的指导为原则。[25]从这点我们可以认为,当时的国民政府对劳动运动的应对,基本上接受了蒋介石和总司令部政治部的决定和指示。通过仲裁会解决纠纷的国民政府的立场,是和为加强后方治安、防止罢工和罢业的总司令部的立场相关的。如前所述,总司令部后方政治工作会议积极响应蒋介石和军部(国民革命军)的主张,认为后方安定是北伐得以进展的必要条件,从而制定了限制罢工的条例。(注:参见蒋介石:《告广东全省人民书》,《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7月9日第2版;《总司令部政治部告别广东人民书》,《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7月20日第3版;邱鸿钧:《北伐声中的后方问题》,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特别党部编:《北伐特刊》(1926年8月),第33-36页。)对于军部的这种主张,国民政府方面亦以为了不妨碍北伐必须限制罢工为由,[26]给予了积极的呼应。(注:为参加北伐于7月中旬辞去工人部长职务的陈公博,在辞职前曾说,“因为现在是军事时期,所以绝对不能容忍不遵守党的命令的工会”(《陈公博高谈工会纷纠原因》,《讨赤旬报》1926年第3期第61页)。)中共方面,虽然一方面主张通过民众运动的高涨限制军部势力,但是也未与军部的“后方安定论”唱反调。甚至工代会方面,也是一方面主张惩戒陈森,但是另一方面也主张考虑到后方治安,必须尽快制定解决纠纷的方案。[27][28] 成立有关劳动争议和工会间纠纷仲裁会的内容,包含在10月召开的国民党中常会和各省区联席会议上通过的国民党关于劳动运动的基本政纲中。[29](pp.287-288)在联席会议上通过的劳动运动基本政纲认为,在工业非常落后的中国,应该制定反映与中国的工业状况相符合的劳动条例和工会法,以防止工会间的冲突。该政纲以“改良”为基本立足点,从这点可以看出,仲裁会的设置实际上具有“统制的”意义。此后劳资仲裁会的设置,反映了国民党的基本政策。在国民党广东全省代表大会的决议案中,也部分地采纳了这一劳动运动的基本政策。[30]此后实际上发生的各种纷争,也是通过农工厅的调节和仲裁解决的。(注:例如农工厅12月18日对旅业工会的调整要求、12月20日对米糖店员工会罢工的调整、12月26日对店员工会的仲裁都是典型事件。参见《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12月21日第11版,12月27日第9版。)这种通过仲裁解决劳动运动的国民党政策基调,一直延续到30年代。(注:关于30年代初国民党对劳动运动采取的仲裁者立场,见王奇生:《工人、资本家与国民党--20世纪30年代一例劳资纠纷的个案分析》,《历史研究》2001年第5期。) 五、结语 以上我们考察了从北伐出师到国民政府迁到武汉以前广东地区的工会纠纷和蒋介石与军部及广东国民政府对此之应对,其简要结论如下: 与第一次国共合作的进展相并行,广东的工会围绕着共产党扩大组织和进行合并的努力,表现了相当尖锐的组织纠纷,到1925年5月以后,这种纠纷在得到共产党和国民政府工人部支持的广州工人代表会和右派工会联合体即广东总工会及广东机器工会之间更加尖锐地表现出来。工代会和总工会之间的纠纷集中体现在1926年7-8月间所谓的“陈森事件”。对此,国民政府表现出原则上支持工代会的姿态,但是实际上却接受了军部(总司令部)的主张,认为纠纷的扩大可能会带来北伐战线后方的混乱,采取了通过严禁工会间的私斗,以仲裁方式解决问题的“仲裁者”立场。为此,国民政府接受蒋介石的直接指示,于8月制定了《解决雇主雇工争执仲裁会条例》和《劳工仲裁会条例》,并以此为凭据处理劳资争议和工会间的组织纠纷。如果与劳动运动的高涨相比较,此时蒋介石和国民政府对劳动运动采取的基本态度,是更重视后方的治安秩序并对此进行调解和控制。 因为篇幅的限制,本文未能对所有问题进行全面论述。1926年7月开始的国民政府和香港当局之间就省港罢工的解决方案所进行的协商,可以说是国民政府为避免随着北伐进展而来的英国可能进行武力干涉的外交顾虑,从实施2.5%的附加关税以确保北伐必要的财政的意图出发,放弃了一直坚持的支持劳动运动、反对帝国主义的省港大罢工的基本立场,放弃了一向鼓吹的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对英经济绝交运动并维持和扩大高涨的劳动运动的立场,表现了其“妥协性”解决问题的立场。(注:参见蓝裕业:《省港罢工交涉之经过及其现象》,广东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所历史研究室编:《省港大罢工资料》,该室自印,1980年,第539-548页;谭平山:《反英运动与结束省港罢工》,《向导周报》第166期(1926年8月6日)。)此外,在1926年后半期发生于广州的邮务工人罢工(注:参见启修:《邮务工人罢工与后方工作》,《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7月30日第2版。)、广九路铁路工人罢工(注:参见《广九路工人罢工解决详情》,《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9月28日第3版。)、银行店员罢工(注:参见《调解银行店员工潮详情》,《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12月9日第3版。)、兵工厂停业(注:参见《兵工厂工友复工问题解决》,《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11月22日第3版。)等,在对这些所谓公共部门罢工的解决过程中,国民政府表现的态度可以理解为自己本身就是罢工的直接对象的观点,更可以说国民政府的态度是以后方安定为名,只图尽早解决问题的轻率的无原则的态度,这和前述其在工会纠纷仲裁中的态度如出一辙。总之,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和军部对劳动运动,早在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以前的北伐战争初期就表现出了统制和仲裁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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