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看来,北伐出师以后国民党对广东地区劳动运动的应对,正是国民党(无论是地区性还是全国性)确立统治权后政治体制性质的写照。上述蒋介石和广东政府对广东地区劳动运动的应对方式,在“四一二”政变后不久上海为改组劳动运动组织而成立的上海工会整理委员会(注:工会整理委员会规定,所有罢工必须接受整理委员会的事前许可,如果违背这一点将通告党政军当局严格处理。参见《上海工会整理委员会第九次常会会议录》(1928年6月1日),《上海工会整理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工作报告》(1927),台北中国国民党党史会藏档,档号447-94。)以及北伐完成后不久重新制定的劳工条例等方面,也都有直接的体现。例如,1928年2月末在中央政治会议上通过的“劳资仲裁条例”规定,当劳资双方间发生纷争时,通过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予以解决;地方仲裁委员会由地方政府代表、地方党部代表、工人代表、雇主方代表、第三者代表各出一人组成,省仲裁会由省政府、省党部、中央政府指定的代表各一人组成;政府实际具有最高的决定权。[31]此外,1928年9月由国民党政治会议暂定公布,[32]1929年10月由立法院决议正式公布的“工会法”中,[33]有公务员和公共事业应严格罢工条件等限制工会活动和罢工内容的规定。[34]从属于军事(北伐)优先的路线和作为该路线基础的“后方安全论”的劳动运动的构造由此直接反映在国民政府的法制中。 而且,我们如果从本文序言中涉及的民众运动和军事(北伐)路线的对立出发的话,在北伐初期这两条路线的公开对立是必然的情况下,蒋介石和广东国民政府企图通过对劳动运动(民众运动)进行统制来实现军事(北伐)优先,军事(北伐)路线决心的贯彻是以军部(蒋介石和总司令部)为先导来进行的。毫无疑问,这一点是和当时主导广东地区民众运动的共产党和国民党左派人物被大举动员参加北伐,其后任的民众运动的主导者大部分由右派或中间派人物来担任这一政治变化密切相关。例如,因农工厅长陈公博改任总司令部政务局长,由蒋介石的亲信刘纪文成为其后任;吴稚晖以后的工人部长由曾被共产党认为对劳动运动一无所知的、具有美术家身份的陈树人来担任。在北伐出师以后,因为广东地区的政治状况明显右倾化,所以中共对国民政府压制民众运动的批评可谓事出有因。 国共两党对广东地区劳动运动的不同路线的对立结构基本上可以和他们各自的革命目标相关联。中共主张的国民革命基本路线的联合战线,即“农工商学(兵)大联合”所包含的意义,[35](p.534)和国民党(蒋介石)所坚持的“全民联合”的含义,表面上虽大同小异,[36]使双方最初可以提出合作的共同领域。但是,从其内部来看,双方却存在着民众运动指向性和军事(北伐)指向性之间的根本性差异。从主导权方面来看,这种差异随着中共强调民众运动为首要目标而日益明显地表露出来,尤其是在中共的这种指向最先表现的广东地区出现了国共的对立和分化,接着武汉和上海也发生了国共对立和分化。 【参考文献】 [1]C.M.Wilbur & How ed.Documents on Communism,Nationalism,and Soviet Advisers in China 1918-1927[M].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56. [2]杨天石。中山舰事件之谜[A].杨天石。蒋氏秘档与蒋介石真相[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3]杨奎松。走向“三二○”之路[A].历史研究,2002,(6)。 [4]维经斯基给联共(布)驻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代表团核心小组的电报[A].联共(布)共产国际与中国国民革命运动(1926-1927):上[Z].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8. [5]陈独秀。论国民政府之北伐[J].向导,1926,(总161)。 [6]读者之声--讨论北伐问题[J].向导,1926,(总171)。 [7]闵斗基。导论:中国国民革命运动的构造性理解[A].闵斗基。中国国民革命运动的构造分析[M].汉城:知识产业社,1990. [8]禤倩红,卢权。北伐出师后的广东工人运动[J].近代史研究,1997,(3)。 [9]广东省档案馆。广东区党团研究史料[Z].广州:该馆自印,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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