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牧部族对封建制度广泛确立所起的历史作用(4)
法兰克国家的封建制度,主要是在法兰克人军事民主制的基础上直接形成的。 法兰克王国建立之初,法兰克人军事民主制时期的各种社会关系仍居主导地位。法兰克王国的普通居民,大多生活在农村公社里。这是因为法兰克人在徙入高卢的过程中,逐步夺取了当地全部土地的约三分之一,这些土地的大部分归农村公社所有;同时,当地土著农民,也一般被吸收为农村公社成员。在法兰克王国还广泛流行亲兵制关系。国王有自己的亲兵,其派往各地治理臣民的伯爵等也有自己的亲兵。亲兵只从自己的军事首领那里获得职位和赏赐,因而绝对地效忠于自己的首领,视自己为其首领的人,对于其他任何非自己直接效忠的对象,则根本不予服从。此外,在法兰克王国最初颁行的成文法里,也还保存着军事民主制时期的许多传统习惯。例如,《萨利克法典》规定:当一个法兰克人被杀死时,其父方和母方最近的亲属,与其家属分享偿命金;同样,所有“六亲”之内的亲属,也必须为其中某人出席法庭宣誓作证,以及分担偿命金。 “封建主义决不是现成地从德国搬去的;它起源于蛮人在进行侵略时的军事组织中,而且这种组织只是在征服之后,由于被征服国家内遇到的生产力的影响才发展为现在的封建主义的。”⑨当法兰克人在高卢定居下来而逐渐接受了当地罗马人较高的社会生产力以后,他们军事民主制时期的社会关系,没有发展为奴隶制,而是成了法兰克国家封建制度的主要基础。 氏族部落贵族构成法兰克国家早期封建主阶级的核心部分。在征服高卢的过程中,这些贵族主要凭借他们在氏族部落中的特权地位,取得较一般法兰克人既宽广又肥沃的土地;同时,他们也仰赖自己与法兰克国王在军事民主制基础上结成的主从关系,从国王那里获得大量的土地赏赐。他们利用土地所有权对依附农民进行剥削。这样,法兰克氏族部落贵族没有发展成奴隶主,而是演变成了封建主。 农村公社自由农民是封建依附农民的主要来源。当法兰克人接受罗马统治时期高卢地区业已达到的较高社会生产力,并且使其有所发展时,村社成员获得的传统份地变成了自主地,土地的自由转让日益普遍,自由农民内部的分化也便随之加剧了。六世纪后期的法兰克国王希尔伯里克一世在其敕令中明确指出:“如果儿子都死了,而女儿尚存,可同儿子一样得到这些土地”⑩。这是农村公社土地制度趋于解体,村社成员转移自己份地已有一定自由的证明。此后,随着土地转让的盛行,破产的自由农民之变成封建依附农民,便成为法兰克社会的普遍现象。同时,委身式也是自由农民变成依附农民的重要途径。这种委身式是军事民主制下氏族部落贵族仗恃特权和暴力奴役他人习俗在新形势下的发展。 有力地推动法兰克国家封建化进程的查理·马特的采邑改革,也是在亲兵制传统的直接影响下进行的。诚然,查理·马特推行采邑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加强王权。但是,他之所以采取采邑改革这一手段,乃是因为,当时在法兰克人上层中,仍较严重地保留着亲兵制的传统,他们只知道效忠于自己所直接从属的军事首领个人,而不习惯于服从自己首领所从属的新兴王权。所以,在地产日益取代动产成为人们主要追求对象的形势下,国王只有直接对臣属进行有条件的土地分封,才能换取他们对王权的效忠。正因为如此,大贵族为了增强自身势力,亦对其侍从进行采邑分封。而且,层层进行采邑分封的结果,也是国王封臣的封臣,一般没有直接向国王效忠的义务;就象过去这个军事首领的亲兵,并不直接效忠于这个军事首领所从属的更高一级的军事首领一样。 阿拉伯人征服西亚北非后,其原始社会解体时期的社会关系,对这个地区封建制度的形成也发生过明显影响。阿拉伯帝国封建制度,是拜占廷帝国及萨珊波斯正在滋长的封建关系与阿拉伯人原始社会解体时期的社会关系相互综合、彼此作用的结果。 在阿拉伯人七世纪中叶征服西亚北非广大地区以前,拜占廷帝国和萨珊波斯的封建制度尚在形成之中。阿拉伯帝国的统治,给予这个地区的封建化过程以新的推动,使之形成了以封建土地国有制为主体的封建制度。 阿拉伯人在向阿拉伯半岛以外地区扩张之前,大体生活于原始社会末期,从事游牧,没有组成农村公社,不但土地私有制远未产生,就连动产私有制也才刚刚出现。他们仍然过着氏族生活,社会组织基本单位是部落,个人只是作为某一部落的成员始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氏族生活依靠集体所有的羊群与骆驼,辅以集体对过往商队和邻近居民或部落的劫夺所得,不但不承认土地私有制,甚至家畜也还是集体财产(11)。各部落之间经常为争夺牧场或绿洲而互相攻伐,实际上只是为了各自取得对这些牧场或绿洲的暂时使用权,并非为了将其永远据为某人乃至某部落所有。在这种情况下,穆罕默德通过其在麦地那裁决部落之间关于牧场或绿洲的纠纷,逐渐在人们当中树立起了所有土地都是安拉财产,只有安拉使者穆罕默德有权支配的观念。尔后,随着阿拉伯帝国的建立,这种观念便进而变成了早期哈里发们处理被征服地区土地问题的指导原则:禁止任何阿拉伯人作为个体在阿拉伯半岛以外占有土地,所有夺取过来的拜占廷帝国和萨珊波斯的王室土地、贵族土地以及无主土地,概由哈里发直接掌握;过去耕种拜占廷帝国和萨珊波斯王室土地及贵族土地须向当时王室及贵族缴纳地租的农民,如今转为向哈里发国家缴纳地租。这样,就奠定了阿拉伯帝国封建土地国有制的基础。诚然,在帝国初期,被征服地区原来的一般土地所有者,即拜占廷帝国和萨珊波斯统治时期的小封建主与自耕小农,只要对伊斯兰政权表示顺从,并且向其缴纳土地税,还可以保有自己的土地所有权(12)。然而,到倭马亚朝和阿拔斯朝统治时期,他们当中很多人的土地亦被逐步收归国有,耕种这些土地,要向国家缴纳土地税。这种实际上是封建地租的土地税日益加重,使他们也变成了封建国家的依附农民,封建土地国有制则因此进一步扩展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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