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牧部族对封建制度广泛确立所起的历史作用(5)
倭马亚朝后期和阿拔斯朝时期推行的军事封土制,固然是对萨珊波斯政策的继承,同时也与土地私人占有在阿拉伯人中逐步发展有关。阿拉伯人散布到西亚北非广大地区后,面对当地比较发达的农业和正在形成的封建土地私有制,也开始经营农业,要求占有土地。迁往各地的阿拉伯贵族,往往仗恃自己作为王室成员、地方总督或各级官吏所享有的特权,以代领或租借等形式占有大量由哈里发直接掌握的土地,即国有土地,如倭马亚家族在叙利亚,阿里家族和阿拔斯家族在伊拉克,都占有庞大地产。这些土地依然归国家所有,仍旧由原来的依附农民耕种,但是已由占有这些土地的阿拉伯贵族征收地租。他们收取的地租,部分上缴国库或用作地方开支,其余则落入他们自己的私囊。有时,这些贵族还将其土地占有权进行买卖转让。这样,本属代领或租借的国有土地,俨然成了他们的私有财产。阿拉伯人中的普通氏族成员,亦往往通过租借从哈里发政府手中获得小块土地占有权,成为自耕小农。据埃及的一件史料估计,倭马亚朝末期,在埃及从事农业的阿拉伯人约有三千名(13)。其中固然有些是原来的氏族贵族,但大多乃是原来的普通氏族成员。在进行扩张战争时期,阿拉伯人内部的团结及对哈里发的服从,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按传统方式瓜分战利品去维持的;现在,大规模的对外扩张既已逐渐停止,阿拉伯人当中占有土地的欲望又在急剧滋长,哈里发欲将阿拉伯人,尤其是阿拉伯贵族继续笼络在自己周围,以巩固王权,当然也就只有在封建土地国有制的基础上推行军事封土制了。因此,军事封土制的推行,乃是以封建土地国有制为基础的阿拉伯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可见,四至七世纪,鲜卑人、法兰克人和阿拉伯人等游牧或半游牧部族的大举迁徙,对于中国、法兰克国家和阿拉伯帝国封建制度的形成所起的作用,是巨大的。而这些国家通过武力扩张或和平交往,又促进了封建制度在其邻近国家或地区的形成。隋唐时期中国与朝鲜、日本及越南等国的各种往来,推动了这些国家向封建社会过渡;法兰克国家或其后续政权对意大利半岛、日耳曼地区、不列颠岛乃至中欧的征服,以及与北欧国家的联系,加速了封建制度在西欧其他地区、北欧乃至东欧部分国家的建立;阿拉伯帝国或其后续政权的不断扩张,促进了中亚、南亚以及非洲腹地某些地区封建关系的发展。以致随着封建制度在中国、法兰克国家和阿拉伯帝国的最终形成和发展,出现了东亚、欧洲与伊斯兰世界三大封建区域的并立,封建制度在亚洲、欧洲和北非绝大部分地区广泛确立起来。 北欧的诺曼人、东欧的东斯拉夫人、北非的柏柏尔人以及中亚的许多居民,原来都是游牧或半游牧部族。当他们受中国、法兰克国家和阿拉伯帝国封建制度的影响进入封建社会时,更是以自己当时所处的原始社会解体阶段的社会关系为直接起点的。 因此,亚洲、欧洲和北非广大地区封建制度的普遍确立,与游牧或半游牧部族有着直接或间接关系。正因为如此,三大封建区域封建制度所具特点之不同,也与徙入各主要农耕地区的游牧或半游牧部族的具体情况之不尽相同有密切联系。所以,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游牧或半游牧部族对封建制度确立所起重要作用,乃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 注释: ①参见吴于廑:《世界历史上的游牧世界与农耕世界》,载《云南社会科学》1983年第1期。 ②林翰:《匈奴史》,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14页。 ③韩国磐:《魏晋南北朝史纲》,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416页。 ④⑤(法兰克)格雷戈里:《法兰克人史》,商务印书馆1981年,中译本第61-62页、64页。 ⑥《魏书》卷二,《太祖纪》。 ⑦《魏书》卷三,《太宗纪》。 ⑧《魏书》卷一一○,《食货志》。 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81页。 ⑩《希尔伯里克敕令摘录》,载《中世纪史料选》第1卷,莫斯科1953年俄文版,第121页。 (11)(13)(英)伯纳·路易:《历史上的阿拉伯人》(中译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79年版,第25-26、72页。 (12)(美)西·内·费希尔:《中东史》上册,(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94-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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