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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封建主义的起源和雏形(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南亚译丛》 R•S•沙尔玛 参加讨论

在孟加拉和中印度发现的笈多帝国时期赠予证书虽然赋予接受者享受地租的永久权利,但一般来说无权将土地所有权或税收权转让或赠与他人。但中印度因多尔地区可能属于公元397年的一件铭文指出,斯婆密达萨·摩诃罗--可能是笈多帝王的封建领主,同意将自己的一份土地赠与某个商人。由此表明,在未经国家允许的情况下,他本人取得了以封建领主资格合法赠与土地的权利。笈多帝国时期还有一些此类例证。但无论斯婆密达萨还是其它例子,都没有提供可以说明这些土地是封建主从国王手中得到的证据,所以这种赠地并非真正半封建化的例证。但因多尔铭文确实授予接受者这样一种权利,即只要遵从“梵封”赠与的条件,就可以享用那块土地。可以自己耕种,也可以使人耕种,并且可以出租给别人。这可能是土地半封建化古代碑铭学的最早证据。尽管此时印度其它地区尚无此例,但这里的半封建化进程确已开始。这一进程在中印度西部地区直到五世纪还在继续,而公元六世纪伐拉波国王的赠地已无可辩驳地反映出这种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在笈多帝国的中央省份,亦即在现代的孟加拉、比哈尔和北方邦,并未发现任何封建主未经国王许可赠与土地或村庄的例子,这类铭文证据仅仅局限于距此遥远的地区,因为那里的封建主只是名义上受笈多帝王的统辖。而在中央省份这种潮流只有当笈多帝国统治终结后方才开始。如皇族官吏难陀于公元六世纪中叶赠出现代迦雅县(在比哈尔邦)一处村庄,而以往这种赠与只是笈多帝王的一种特权。
    赠予证书表明,作为接受赠地的代价,补卢醯陀必须为其封赠者及其家族祈求精神幸福。他们的世俗义务虽然没有过多提及,但从伐卡塔卡国王普拉瓦拉逊纳二世堪麦克铜牒(刻有施赠文字的古代文物--译者)可以看出,一处村庄被赠给一千个婆罗门(可能是一婆罗门村庄--译者),并规定婆罗门为此应承担的义务。他们必须不参与反对国王和国家的暴动,不充当盗贼和有腐化堕落的行为,不犯杀害婆罗门和损害国王的罪行,不得与其它村庄争斗和不做任何伤害他人的事情。由此表明,他们必须以不从事任何旨在反对现行的社会政治制度为先决条件,才能享受封地的权利。总之,婆罗门从慷慨好施的赠与者那里得到利益,作为抵偿,他们必须付之与此更多的代价。他们在各自的势力范围内维持和平秩序,向臣民解释履行瓦尔那法规的神圣义务,唤醒人们心灵深处对已被神化的帝王的感情,即把执行国王命令看成是神圣职责。因此,不管赠与者的愿望如何,如果认为这种土地赠与仅仅出于某种宗教目的,那就错了。
    看看法律著作就会知道,正是以赠地的方式向建立在十进制基础上的税收和行政单位官员偿付工资。这种十进制地方单位最先是由桥底利耶提出的,他规定分别包括八百个、四百个、二百个和十个、还有包括五个村庄的行政单位,其官职分别是“旁查格拉米”、“达舍格拉米”、高帕、“斯塔尼迦”和“萨玛诃罗达”,并规定向萨玛诃罗达发放现金工资。尽管在新居民点也可以向高帕和斯塔尼迦赠地,但不得把它出卖或以其它方式再赠与别人,而且这种土地又是上述官员按规定获得现金工资之外赠与的。可见桥底利耶反映的封建主义标志是何等微弱而模糊。但正如《摩奴法典》所揭示的,公元初的这种迹象却十分清晰和有力。《摩奴法典》规定包括10、20、100和1000个村庄的行政单位, 同时规定以赠地形式向这些单位官员偿付工资,可见对工资形式作了重大改革,与桥底利耶向各级官员分发现金工资的规定根本不同。《摩奴法典》称,这些行政单位官员在取得赠地后必须承担向国王筹集贡品和维持地方秩序的义务。这在《布梨哈斯跋提法典》中也可见到。可见这些规定在笈多帝国时期是被普遍承认的。虽然笈多铭文没有提及这种情况,但在巴拉王朝铭文中出现“格拉摩帕提”、“达舍格拉米迦”这种官吏。“达舍格拉米迦”在《摩奴法典》中也有雷同。作为国王税收的一个主要来源--地租,以前是直接由国家官吏“格拉摩跋查迦”和高帕征集的,因此桥底利耶规定要登记全国所有家庭成员名字及其财产,以确定应交官税和从事无偿劳动份额。但从笈多帝国开始,有迹象表明,征收官税的权利至少是部分地交与封建主。因此对于中央政府来说,进行户口普查已无必要。从中国旅行家的报告中也可以得出这种结论。法显在描述公元五世纪初期笈多帝国中心地区即中央邦情况时说道:“无产籍、官法”。这就暗示出笈多帝国的中央政权在处理税收和刑法上非常松弛和软弱。关于七世纪前半期行政管理情况,从玄奖那里也可知道。他说:“政教既宽,机务亦简,户不籍书,人无徭课。”所以,按此说法,无须注册户口,道理何在?我们认为,当时国家不必把直接向农民征收租税放在心上,此类事宜皆可由土地耕种者与政府之间存在的第三个阶级执掌。这可以看成国家政权封建化又一标志。
    如果我们承认《刊论》捉供的证据是可靠的话,那么排除与新居民点有关的一些官员,其余国家官员均享受现金工资待遇。最多的可能每月48,000朋那,最少的30朋那。并说应付给同级官员以相等工资。对于祭官、国师与补卢醯陀这类高级宗教官员应给予48,000朋那工资。在新居民点则是“梵封”的土地,除了向那里的象师、医生和马师等一类中级官员发放2,000朋那工资外,还要赠地,但他们无权出卖和转让。可见在憍底利耶构思的理想国中,除了向移民村的少数官员分发现金工资和赠地外,余者仅授予现金工资。公元初几个世纪这种情况有了变化。大约公元二世纪编纂的《摩奴法典》规定,要以向国家税收官员赠地的形式作为支付工资。笈多帝国时期的法典作者同样维护这种规定。公元五世纪布梨哈斯跋提在注释“帕罗萨德--林卡德”一词指出,当国王对臣属服务态度和勇敢精神感到满意而向他们赠与一个区县或乡村时,就叫作“帕罗萨德--林卡德”。笈多帝国时期向官员支付工资的情况,我们尚不能作正确理解,因为中国旅行家就这个问题所提供的证据是模糊的。但据莱吉以英文译出的法显著述的一段话可知:“王之待卫左右,皆有俸禄。”但比勒的译文却与此不同,他译作:“税收是为了国王所有重要官员确立的。”目前中国的一个学者把这句重要的话释为“国王的奴仆侍卫皆可得到报酬和津贴。”如果我们同意他的理解,那么可以认为,由于“报酬”一词涵意广泛,其中也可能包括土地赐与。无论如何,待到戒日王时期便看得很清楚了,为国家服役的报酬不再是现金工资,因为仅仅以封邑的四分之一税收便足以偿付高级官员的工资。玄奖明确说道:“宰牧、辅臣、庶官、僚佐,各有份地,自食封邑”。据戒日王时期铭文记载,在高级官员中,可以把“达萨陀陀尼迦”、“普罗摩达罗”、“罗阇斯泽尼耶”、“优巴里卡”和“吠舍耶提”包括在内。因此,戒日王时期不但把税收权给予补卢醯陀和般提陀(大学士),而且给予国家其他官员,这从当时钱币上也可以得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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