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都统衙门统治时期,其辖区范围不断扩大。临时政府初建时,管辖区限定在老城以及城外土围墙以内地区。1901年2月,临时政府宣布扩大管辖区,整个天津县以及宁河县所属新河以南地区,东至渤海边,西到天津城以西大约25公里,均纳入其管辖。整个管辖区还被划分为5个行政区。原辖境加上土围墙外25处村庄定为城厢区,其他新扩地区被划分为城北区、城南区、军粮城区和塘沽区。除了城厢区以外,临时政府在其他4个区各委任区长1名,并分别由占领该地区的外国军队指派1名尉官担任。区长直接对临时政府委员会负责,没有财政权,但拥有一定限度的刑事和民事审判权(注:第105次会议(1901年2月8日)。)。 按照清代的行政体制,城市并无专门的政府机构,而是作为地方政府所在地,归属县管辖,政府管理不达县以下。都统衙门按照西方城市行政体制设置,不仅管辖事务远远超出了县衙门,还首次出现了城市行政区的建制。 然而,作为军政府,临时政府并不实行分权或自治体制,而是实行委员会集权制,集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于一身。根据联军司令官会议通过的“天津行政条例”,委员会有权制定和公布具有法律效用的各种条例,有施行治安管理的权力和司法权力,有权向中国人征税,有权支配中国政府的财产以及没收和出售中国人的私人财产。 从临时政府司法条例以及案件审判记录中可以看出,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是按照西方近代法律体系建立的。只是,临时政府不实行司法独立。立法权掌握在联军司令官会议和临时政府委员会手中。司法方面,临时政府设有法庭并任命了法官,所有刑事和民事案件均由法庭审判。但是,各项判决都要经委员会批准后才能执行,委员会对法庭的判决有修改权和否决权。按照“行政条例”的规定,临时政府有权判处华人各种刑罚直至死刑,有权处以罚款或没收财产。对于外国人,则按照治外法权执行,只有权将其逮捕,然后送交其所属国的军事或领事当局审判。 创立警察制度是临时政府法制体系的另外一个方面。临时政府甫一建立,便首先成立巡捕局,着手建立城市警察系统。警察由外国巡捕和华人巡捕两部分构成。外国巡捕主要是由各国军队抽调官兵组成,一部分负责该国军队占领区,一部分组成国际巡捕房负责车站、政府等重要地方。此外由意大利人组成水上巡捕,负责海河等河道的警务。华人巡捕是单独组织,由绅商保举本区华人充任,听从外国巡捕指挥执行警务。城厢地区还被划分为8个治安区,每个区推举6名绅商协助治安管理。“遇有不法情弊”,绅商可以到都统衙门汉文秘书处“禀陈”(注:《八国联军占领实录--天津临时政府会议纪要》,“附录一:天津都统衙门告谕汇编”,第5、11、23、37、58号。)。临时政府管辖区扩大后,各区每个村庄公举3名绅董充当村正,组织华捕。 传统中国城市秩序的确立和治安的控制,注重依靠社会的力量,衙门在这些方面显得无能为力。当19世纪城市人口大量增长的时候,城市控制方式的滞后,成为社会失控的主要原因(注:参见陈克《十九世纪末天津民间组织与城市控制管理系统》,《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第6期。)。临时政府巡捕不仅负责司法、治安,还负责交通、卫生等公共事务,这与传统衙门的管理有明显的不同,政府对社会的控制职能强化了。当时,首次出现专门在街头站岗维持治安的巡捕,一度被误认为是监督百姓(注:“明系保民,暗系查看津民动静”(储仁逊《闻见录》,稿本)。),但这却是警察“站岗”维持交通、治安方式的肇始。袁世凯接管天津后,巡捕制度被完整地保留下来,巡捕改称“巡警”。这是除租界地区外,警察最早在中国城市的出现。 同时出现的还有城市税收制度。临时政府的财政最初是依靠参加政府的各国各垫款5000英镑开始运行的。临时政府成立后,按照西方的模式,建立了城市税收制度。根据临时政府制定的税收章程,主要开征入市税(即厘金)、码头捐、所得税(房捐)、铺捐和执照税等(注:第32次会议(1900年9月10日)。)。临时政府设置了4处征税的税卡,还将张燕谋的“庆善银号”设为“官银号”,作为政府纳税处。临时政府对各项捐税收入和政府支出有详细和明确的记录,实施严格的管理。从记录中可以看出,税收制度建立后,临时政府的财政收入不断增加,许多公共工程得以实施。在向袁世凯办理政权移交时,临时政府将全部收入和支出的账目清单,以及还在施工中的公共工程所需的费用、政府财政结余等一并交给了袁世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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