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启超在这篇文章中表达的国会组织思想是两院制的。他首先就现代议会制度产生以来泰西各国所采择的国会组织制度进行了一番比较,得出结论:“今世各国国会,大率以二院组织而成”,(注:《合集·文集》之二十四,第10页。)探寻其原因,他首先从国会制度的理论根据上寻找,当日之世界,由于历史的发展,独裁政体与贵族政体均已不适宜于其时之社会了,“然则欲建设理想的善良政治,势不可不以国民全体之意思,为国家意思,而合国民全体以聚议于一堂,在今日之国家,势所不逮,故不得不以代议制度而自即安”。(注:《合集·文集》之二十四,第11-13页。)而代议制度所体现的精神,“其一则在以国民全体之意思,为国家意思也。其二则在使之能以适当之方法,发表其意思也,”“而二院制者,实应于此二目的之必要而起者也”。(注:《合集·文集》之二十四,第11-13页。)调和国内不同阶层的特殊利益并减少社会冲突,使群体的利益各有所依归,是采取二院制的现实需要,“故于一方面,使之各代表其利益,同时于他方面,为设一范围,以范围内之压制为调和,此二院所由建也”。(注:《合集·文集》之二十四,第11-13页。)梁启超认为在西方国家之中,经常存在着互相矛盾的两大主义,如英日的贵族主义与平民主义的冲突,如美德的联邦主义与国民主义的冲突,为了调和这两大矛盾则需采取二院制。这是西方的特殊情况,那么在梁看来没有这些特殊情况的中国,是否应采二院制呢?梁的回答是肯定的,他总结出二院制于世界各国所共有的益处有四点,其大致如下。 第一,二院制“可以免国会之专横也”,在梁启超看来国会专制与君主专制一样不可取,而且“以一院而成国会,最易为党派所支配。苟政党之道德不完全,则易成为国会专制”。(注:《合集·文集》之二十四,第11-13页。)假如两院互相监督,就可以降低这种危险的可能性;第二,两院互相制约,互相促进,可以防止国会作出轻躁的决定,从而能够达到“事理可趋于正确,意见可趋于公平也”。(注:《合集·文集》之二十四,第11-13页。)第三,两院制可以调和国会与其它机关之冲突。国会作为监督机关与作为执政机关的政府常发生冲突是在所难免的事,二者哪一方势力过强均会损害民主政体,二院制的存在可以较一院更有效地维持各政治力量的平衡。最后一点,两院制能更有效地网罗国家人才,“使优等之少数者得机会以发挥其能力于政治上也”。(注:《合集·文集》之二十四,第11-13页。)因为一院制国会均以民选为唯一组成方法,而这种方式实际上将那些不愿投身政党,不愿竞争选举的少数社会优秀人才排除出政坛了,所以必须得另设一院,“其议员资格不必纯以民选以发生,然后能网罗全国之势力,以集于国会也”。(注:《合集·文集》之二十四,第11-13页。)他认为正是这些普遍存在于各国的两院制的共同优势才使得两院制普及于各国的国会体制之中。应该说梁启超正确地看到了两院制的普遍优势,他的分析与西方学者主两院制者的论述大致相同,如孟德斯鸠就曾说过,暴虐的议会不亚于专横的行政机关,他对英国的两院制大加赞赏:“立法机关由两部分组成,它们通过相互的反对权彼此钳制”。(注:[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19页。)英国思想家密尔在《代议制政府论》中也强调指出两院制可以通过对在一院中占多数的政党的制约来达到政治的平衡。(注:[日]佐藤功:《比较政治制度》,刘庆林、张光博译,法律出版社,1984年,第39-40页。)西方学者亦多注意于两院制在慎重立法,罗致优秀人才等方面的作用,应该说梁氏在这方面颇受西方学者的影响,其论据多源自西方学者的学说,并根据当时东西方议会制国家多采取两院制的实际,再结合中国的特殊国情进行论述。 梁启超在反驳日本博士有贺长雄等人提出的中国既无贵族阶级又非联邦制国家,因此不宜采行二院制的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由现实国情出发而不得不采行二院制的两大理由。首先他认为中国的贵族势力虽自秦以来几度淘汰已近殆尽,但既然仍为君主国就仍存在一个特别阶级,就算其势力范围不大,也“不可不谋所以代表之”。况且中国除了内地二十二行省以外,尚有蒙藏之特别区域存在,在蒙藏地区,“舍特别阶级外,更无势力之可言”。如果“使国会议员,纯由人民平等选举之一方法以发生,则此两部者,将永见屏于国会之外,非所以保国家之统一也”。(注:《合集·文集》之二十四,第14、41页。)另一理由则是中国虽非联邦制,但“幅员太大,国情之复杂特甚”,“各省利害,绝非同一,……,在人民选举之下院,其员额比例于人口,大省之人口数十倍于小省而未已,则各省所出议员之数,势不得不相悬绝。……如是则难保无以大省之利益,牺牲小省之利益,而国家均衡,或自此破焉。故于比例人口以行选举之一院外,尤必须有平均代表各省之一机关,然后两者相剂,而适得其平”。(注:《合集·文集》之二十四,第14、41页。)梁氏于此专就中国国情发论而提出了代表“特别阶级”主义与地方主义两大必设二院之理由,不能说梁启超的看法没有道理。一个国家的议会采用何种结构,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传统,民族特点,国内政治力量的对比状况以及现实政治活动的需要等因素综合决定的。就当时的实际情况看,世界绝大多数采取议会制的国家均实行二院制。在君宪国家,一般一院为国民选举产生,一院则通过选举,君主敕选,世袭等方式组成,在共和制国家,则两院为不同的选举方式所产生,两院都各有所代表的利益,都是其国内各利益群体分化的体现。而当时中国确实有着不同的阶级利益,也与其他国家一样有着不同的地方利益,梁关于两院制的论断在某种程度上是抓住了中国国情的。 对于国会右院,梁认为“皆平等以代表全国国民,故必以人民所选举之议员组织而成”。(注:《合集·文集》之二十四,第14、41页。)他反对对国民的选举权进行财产与教育程度的限制,主张普选制。其它如选举计算法,国会职权等梁亦作了很详尽的论述,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不再作过多介绍。从这篇文章中我们可以看到梁氏的国会组织思想已达到了一个相当成熟的高度,至少从学理上而言如此。曾有学者就此评论道:“他不仅主张民选议会,而且清楚地看到议会的架构必须和复杂的国情、省情相适应,这在当时是值得肯定的。”(注:谢俊美:《略论梁启超对中国近代政治制度的探索》,《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03年第4期。)梁启超对君宪政体下国会上院所应容纳的政治势力及其应承载的政治效用思索得甚为深刻,可以说面面俱到,不过政治情势的变化,总是出人意料的,体制的选择往往不是基于其本身的优劣,而更多的是出于实际的政治考虑。梁启超的国会组织理论在进入民国后势所难免地会随着时势的变化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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