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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与现实的背离(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人文杂志》 刘宗灵 参加讨论

应该说,梁启超此时提出一院制之主张更多地是从现实政治的方面去考虑而非拘泥于学理,这正是梁启超“善变”的根源所在,曾有人评论说:“梁启超是一个思想家与学者型的政治家,实践未动,理论先行,理论指导实践,是其一贯特色”。(注:李喜所、元青:《梁启超传》,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26页。)梁启超确实擅长于理论构建,但其却未必一贯是“理论指导实践”,相反,他的理论却时时随着实践的需要而变化,绝不拘于理论的束缚,甚至可以说是“实践指导理论”,这才是梁启超的特色。政治活动家入仕为官时与在野论政时的政治主张总是多少有些差别的,梁启超也是如此。自身的价值追求,党派利益的要求都是他国会组织思想变化的重要原因。
    日后国会因为张勋复辟而解散,梁启超等研究系名流均反对恢复旧国会,主张召集临时参议院以为改造国会之过渡。梁氏此时不再提出“一院制”主张而是汲汲于以“政治论”改造国会,为段祺瑞说法,其原因而是也正如前述。梁氏政治上的实用主义决定了他不会如乃师一样终生坚持某种政制形式,而是随着时局的变化不断修正自己的政见,前此主一院制的目的现在通过另一种途径可以达到,那么也就没有必要再坚持前见了。
    三、发展中的回归
    正如众多学者所言,欧游是梁启超整个政治思想的重要转折点,而其国会组织思想亦不例外。
    “贤人政治”的实验失败以后,梁启超虽从政坛上退了下来,但却未放弃对政治的关怀与对宪政的期望。当梁在欧游中看到了西方议会运转的高效有序,西方议员的廉洁尽职时,颇为钦羡,再联想到中国不成功的议会政治,不仅感慨万千:“我们办了几年共和政治,都是演翻桌子的把戏,这却从何说起”。(注:《合集·专集》之二十三,第63、30-31页。)他看到了欧洲战后社会革命的勃兴与阶级斗争的汹涌,又初步为中国设计了一种新的国会组织方案,即国会仍由两院组成,一院代表地方,一院代表职业,“我想莫如施行一种职业选举法,两院中虽不妨有一院仍采代表地方主义,必须有一院采代表职业主义,将国中种种职业团体由国家赋予法人资格,委任办理选举。选举权,被选举权都以有职业为限”。(注:《合集·专集》之二十三,第63、30-31页。)梁的这种设想也是针对中国实际政治而出的,民国初年的几年的宪政实验下来,国会名誉扫地,政客操守丧尽,梁痛感政治之改善必须要恢复国会信用,荡涤政坛污秽,于是便有此新的二院制设计产生。他以职业主义取代国民主义构成一院,认为这样可以密切选民与国家政治的关系,因为国中有职业之民均出代表于国会,利益攸关,他们必然更关注于议会政治的运作,如此方能恢复国会信用,消除人们对政治的冷漠态度;梁还认为采职业主义可以减轻专以吃政治饭为生的政客对政界的不良影响,最终达到“那‘国之石民’和国家生出密切关系,民主政治基础自然立于不拔之地。”(注:《合集·专集》之二十三,第30-31页。)不仅如此,梁还认为“若用此法,将来生产事业发达,资本阶级与劳工阶级都有相当的代表在最高机关,随时交换意见交让利益,社会革命的惨剧其或可免”。(注:《合集·专集》之二十三,第30-31页。)这种政治构想与代表直接民主的国民投票一起成为梁启超欧游中所获得的重要政治经验,“职业选举和国民投票,是我们中华民国宪法的大关目,必要切实办到,政治的大本才能立哩!”(注:《合集·专集》之二十三,第30-31页。)
    梁启超的这种新的两院制设计又与其先前的国会组织理论大相径庭了,其思想直接来源于20世纪上半叶在西方一度流行的职业代表制理论。西方某些倡导者主张按职业团体如工会、商会、银行、保险等行业或界别来划分选区,他们认为只有以职业团体为单位选举议员,议员才能更好地代表本团体的利益,并接受监督、指导。(注:徐红:《比较政治制度》,同济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97-98页。)与梁氏同时代的法国政治思想家与法学家狄骥在著作中指出:只有在与各党派数目成比例的个体选出的议会之外再设置一个由职业团体选举出来的议会,才能保证容纳国家生活中的所有社会力量,才能真正代表国民意志。(注:[法]莱昂·狄骥:《宪法学教程》,王文利等译,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第135-136页。)不过这种设计不论是对近代的中国还是对近代的西方来说,都具有相当的理想主义色彩。这种理想在西方始终只处于理论状态,真正以职业代表制构成一院组成议会的情况几乎不存在;(注:徐红:《比较政治制度》,同济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97-98页。)其在落后的的近代中国就更缺乏技术上的可行性了,梁认为其可以起到革新政治的作用,显然是不现实的。关于这种新的两院制模式的具体运作方式,梁启超亦未作进一步的论述。此后他便将主要精力集中于呼吁国民运动上了,对于曾经梦寐以求的代议制,已经彻底丧失了信心,“同人确信。旧式的代议政治不宜于中国,故主张国民总须在法律上取得最后之自决权”。(注:李华兴、吴嘉勋编:《梁启超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7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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