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与企业的关系的演变,乃是资本主义发展史上的一个重大问题。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在资本主义的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职能是趋于不断增强的。各资本主义国家都曾经历这种变化,美国也不例外。在美国,国家机器对经济生活的干预虽自立国初就存在,但真正标志国家与企业的关系发生历史性变动的,乃是20世纪初联邦政府干预经济的政策。 一、政府干预的必要性 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经济生活的面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工业超过农业而在国民经济中占主导地位;在工业的内部结构中,工厂制企业的商品产量大大超过手工工场企业。与此同时,经济制度也发生深刻变动。首先,生产规模日益扩大,1900年雇员在500—1000人之间的工厂有1063家,1000人以上者有443家。①其次,工业联合与资本集中的运动,经过卡特尔、普尔、托拉斯等几个阶段,最终以控股公司的形式获得很大进展,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公司,1898年有20家,1900年达73家;②是年美国40%的制造业产品是由1%的企业生产的,可见,垄断公司已成为经济生活的主宰。 经济结构的这些变化,对美国经济乃至整个社会,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特别是其负面效应,尤其引人注目。由于大公司的崛起,经济领域的弱肉强食现象更为触目惊心,原有的经济活动规则显得很不适用;市场出现新混乱,消费者利益得不到保障;劳工受到垄断资本的进一步压榨,企业劳资关系普遍紧张;手握经济大权的资本家极力谋求相应的政治权力,民主政治几乎沦为金钱政治;自然资源与环境遭到破坏,威胁到经济的长远发展;保护关税已成为垄断资本操纵国内市场的工具,货币制度也与经济发展的需求相脱节。所有这些问题,不仅有碍于经济的稳定增长,而且危及社会的基本和谐,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当时人们普遍担扰的是,物质力量会成为社会进步的对立物,少数工业和金融巨头将建立奴役人民的财富寡头统治,美国的民主和“自由企业”制度会毁于一旦。因此,人们呼吁对经济力量施以社会控制,对大公司实行有效监督,以维护美国的根本制度。这就无异把经济问题转化成了政治与文化问题。可见,当时美国社会的最大需要,就是要运用政治结构的调节作用来清除经济发展的反社会、反文化后果。 实际上,美国经济生活的弊端,不过是资本主义制度内在矛盾的表现。工业化带动经济结构发生巨变,而政治结构和社会心理文化结构的变化相对滞后,从而导致社会失去和谐,出现种种不适应症状,马克思和恩格斯曾提出一个观点,只有从生产工具到全部社会关系经常发生变革,资本主义才能存在下去。③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美国,实际上正处于这样一次重大的变革之中。由于生产迅速发展和垄断公司制的形成,经济生活变得日益复杂,生产的社会化趋势不断增强,企业活动已不再是单纯个人的事情,而涉及整个社会;仅凭个人和市场本身所无法应付的问题越来越多;而且,自由放任的经济生活状态,已经造成了许多危及社会发展的弊病;在这种情况下,必须通过非经济的手段来解决难题。唯一能承担这一使命的,只有作为公共权力机关的国家。 作为社会变革先锋的美国思想界,很早就意识到了政府干预的必要性。一批曾留学德国的经济学家,对德国运用国家机器干预经济与社会生活的做法印象颇深,回国后很不满于美国的自由放任风气,认为“自由放任主义在政治上是不安全的,在道德上也是不牢靠的,因为它不能给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提供充分的解释”;④“经济条件的向前发展,必须配合着相应的立法政策的发展”。⑤也即说,必须放弃自由放任主义,实行政府干预。以索尔斯坦·维布伦为代表的制度经济学和约翰·贝茨·克拉克为主将的美国边际效用学派,都主张对经济制度进行调整。⑥可见,在那时的美国经济学界,政府干预的主张是十分流行的。其他的社会集团也呼吁联邦采取积极行动以整顿经济生活。例如,平民党人要求国家控制大公司和经营铁路运输,征收累进所得税,禁止对土地和自然资源进行投机和垄断。⑦正如当时有人所说的,人们普遍感到大公司和少数人奴役人民“这种危险迫在眉睫,都认为必须坚定地面对这一危险,采取法律上的管制,以保证人民不受压迫和虐待”。⑧由此可见,政府干预已成为那个时代的历史性要求,确乎是势在必行了。 二、联邦政府的经济政策 面对强大的社会压力,国会在19世纪80年代末以来先后通过《州际商务法》、《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厄尔德曼法》等干预经济生活的重要法令。不过,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这些法令长期没有切实执行。进入20世纪后,联邦政府才开始认真推行干预经济的政策。 1.反托拉斯运动 反托拉斯运动起源于中西部农场主对工业资本的抗议,其最初的目标在于限制工业联合,摧毁垄断行为。1901年西奥多·罗斯福总统当政后,这一运动转化为一种监督企业活动、维持经济秩序和提倡正当竞争的社会行动,使原来不切实切的空想变成了切实可行的政策。 反托拉斯法得到认真执行。1901至1918年间共有214起反托拉斯案件,而此前的1890—1900年间仅18起。⑨国会还对反托拉斯法进行修改,于1914年10月制定《克莱顿反托拉斯法》,对违法的企业行为做了具体规定,是一个很大的改进。而且,由于1903年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和商务与劳工部公司局的设立,反托拉斯还实现了制度化,走上了正规化和经常化的道路。 更重要的是,联邦政府开始对企业实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1914年9月,国会通过《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设立独立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有权调查和处理不合法的公司活动,禁止不公平的竞争方式和欺骗性的企业行为。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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