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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晋南朝乡村社会基层组织的变迁(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农史》 吴海燕 参加讨论

(二)作为行政组织的“村”
    村在东晋南朝时,作为乡村的社会组织,而且是被官方认可、作为编制的基层行政组织已经见于史籍。前述《宋书·谢方明传》中记有重罪二人到期不返,“乡村责让之,率领将送”云云,虽未明确提及村吏,但从文中意思看,并非什么人都可以“责让之,率领将送”的,村组织中肯定有专门负责诸如治安、捕盗事宜的人。《南齐书·海陵王纪》载延兴元年冬二月诏曰:“又广陵年常递出千人以助淮戍,劳扰为烦,抑亦苞苴是育。今并可长停,别量所出。诸县使村长、路都、防城、直县,为剧尤深,亦宜禁断。”这里明确提出有村长之职,至于路都、防城、宜县所职为何,因为没有旁证,尚不清楚。不过日本学者宫川尚志先生引《周书·韦孝宽传》解释说,“路侧每一里置一土候,每当因雨颓坍时,负责修理。则路都可能是维修道路的役吏。防城是依靠村落防御设施警备非常者。直县或是为征税、诉讼等与县城连络者。”[7]宫川尚志先生这一番推测显然是把路都、防城、直县都作为在村中各有所职的村吏来看待的,是否正确,尚难定论,因此姑且存此一说。梁武帝时,鉴于民众流散日众,于天监十七年正月下诏曰:“遁叛之身,罪无轻重,并许首出,还复民伍。”[7]同时又提出:“若流移之后,本乡无复居宅者,村司、三老及余亲属,即为诣县,占请村内官地官宅,令相容受。使恋本者,还有所托。”[7]这里明确提到有村司的存在,前述梁、陈还有里司之职,看来里、村并行是此时基层组织的一个表现,在基层组织中,有些地方称村,有些地方称里,这在下文将要述及。因此应该说,村司、里司所职相同,只不过因为所在地方或称村,或称里而称村司、里司罢了。至于三老,严耕望先生曾疑“岂梁武曾复汉魏三老之制耶?”[5]看来严耕望先生是把此处“三老”当成汉魏时期的乡三老来看待的。笔者的看法是,文中三老在村司之后,看来像是村中人员,《水经注·沔水注》及《南齐书·竟陵文宣王子良传》中分别载有“村老”、“村耆”,后者载云:“近启遣五官殷沵、典签刘僧瑗到诸县循履,得丹阳、溧阳、永世等四县解,并村耆辞列,堪垦之田,合计荒熟有八千五百五十四顷,修治塘遏,可用十一万八千余夫,一春就功,便可成立。”村耆应该就是村老,而且从此文中看,丹阳等四县皆有村耆,他们协助殷、刘僧瑗合计田亩数,应该是有所职,正是朝廷所依靠的村吏。因此,笔者疑《梁书·武帝纪》中提及的三老可能非乡三老,而是村老,至于为何也称“三老”,尚不得知。
    结合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村作为正式的,被官方承认并在村中设置村吏的乡村基层组织,应该在南朝,特别是齐、梁之后。(当然,村在此前作为一般性的民众组织也曾存在过),此时关于村吏的记载只在史籍中偶见这么几处,官方以法令形式确认村吏则是到了唐代,《通典·食货三·乡党》对此有较为明确的记载:
    大唐令:诸户以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五家为保。每里置正一人,若山谷阻险,地远人稀之处,听随便量置。掌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查非违,催驱赋役。在邑者为坊,别置正一人,掌坊门管钥,督查奸非,并免其课役。在田野者为村,别置村正一人。其村满百家,增置一人,掌同坊正。其村居如(不)满十家者,隶入大村,不须别置村正。
    这样,至唐代由国家首次以法令形式肯定了村为地方行政的末梢组织,从正史中《三国志·郑浑传》首次出现“村落”称呼至此,其间经过了数百年时间,终于完成了这个变迁,而且这个影响一直及于现代,目前村仍是地方行政的末梢组织。不过,值得指出的是,在某些社会学者关于村落变迁的著述中,根本无视村由聚落——一般社会组织——地方行政组织这一变迁的事实,竟然这样描述:
    国家力量……对乡村基层的管制和联结,除了利用户籍制度编户齐民之类的直接手段之外,不得已而越来越通过乡村基层的某种“代理”组织来进行,如秦汉实行乡里制,魏晋南北朝有三长制,隋代为里乡二级制,唐代的邻、保、里、乡四级制……[8]
    既然研究村落的变迁,但对魏晋南北朝时期村落之变迁及村已成正式乡村行政组织这一事实如此陌生,难道魏晋南北朝时期仅有三长制这一乡村基层组织吗?这使人感到某些社会学者、社会人类学者对历史常识缺乏了解;另外,所谓“代理”组织亦不知其从何谈起。由此,笔者认为,忽视对历史发展的真正把握,否则此类妄下结论的现象恐怕还会不时出现。
    (三)里、村并行的情况
    村在南朝时既然已经被统治者认可为乡村基层组织,那么村、里并称反映在史籍中则时有所见:
    孝武大明元年五月癸亥,黑龙见晋陵占石村。改村为津里。(《宋书·符瑞中》)
    喜兄茹公等悉下取钱,盈村满里。(《宋书·吴喜传》)
    凝之……为村里所诬,一年三输公调,求辄与之。(《宋书·隐逸·刘凝之传》)
    ……其次绛标寸纸,一日数至;征村切里,俄刻十催。(《南齐书·竟陵文宣王子良传》)
    鱼弘……常语人曰:“我为郡,所谓四尽:水中鱼鳖尽,山中獐鹿尽,田中米谷尽,村里民庶尽。”(《梁书,鱼弘传》)
    元徽末,大雪,商旅断行,村里比屋饥饿,丁自出盐米,计口分赋。(《南史·孝义》)
    从这些记载来看,当时人们已经将村、里一样视之,村和里在乡村基层组织这个概念中,并无什么差别。打一个不十分恰当的比方,现在在农村的很多地方,农民们还有称呼某某乡为某某公社、某某村为某某大队的习惯,实际上改革开放之后,公社、大队的建制已被取消,代之以乡、村这样的基层组织建制,但很多农民在表达某种方位、区域时,仍习惯上沿用公社、大队这样的称呼。东晋南朝时期村、里并行,这种并称更应视为必然,如前述刘宋大明元年曾将晋陵占石村改为津里。陶渊明在《移居》诗中将其居住地称作“南村”,而在另一首《与殷晋安别》诗中,则把“南村”称作“南里”。表现出当时人们对村、里在概念上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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