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和团运动兴起发展时期的直隶地方官
直隶是义和团运动的发源地,也是这一运动高潮的中心地区。义和团运动在直隶的兴起和发展、其迅猛性和狂热性,以及导引人们心理的无序互动,除受特定的自然环境和社会诸因素影响外,清廷和直隶地方官的态度和决策也是影响义和团运动至关重要的因素。以往对此尚缺乏研究。本文拟就义和团运动兴起发展时期,直隶地方官对义和团的态度、政策及心态进行探讨,希望有助于对直隶义和团运动的深入研究。 一 直隶地处京畿,对拱卫京师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清政府为了加强对直隶的控制,在地方官的设置上,只设总督不设巡抚,避免了督、抚同城相互牵制之弊。直隶总督是直隶地方政权的最高首脑,并以其为核心,形成了包括布政使、按察使、督学御使、道、府、州、县官在内的一个地方统治系统,成为清王朝统治直隶人民的直接工具。 1898年春,随着民族矛盾的逐渐激化,直隶大名府出现了大刀会团体,“其秘密宗旨,颇似一种谋乱,天主教士,时与之发生争端。”据称,外国教士亨利和来因士两神父被害,便是大刀会会员所为(注:吴宣易《庚子义和团运动始末》正中书局,1947年版,第7页。)。 他们在民间散发反洋教揭帖,并与山东曹州的大刀会开展联合斗争。接着,直隶与山东交界地区,如广平府之威县,冀州之枣强、南宫,河间府之景州、吴桥、阜城等地,陆续发生民教冲突。他们以武装反抗教会势力的压迫为中心内容,烧教堂、杀教士,沉重打击了帝国主义在直隶东南部的教会势力,鼓舞和促进了其它地区义和团运动的发展。 面对刚刚兴起的义和团运动,以直隶总督裕禄为首的地方官仍把其看作一般的民教冲突,把威县、枣强义和团攻打教堂之事称为“拳教之案”。对于这一系列教案起因,裕禄认为,“入教之人往往欺压平民,教士不问事理曲直,多方袒护,”最后导致了“民间积忿已深,铤而走险”(注:《义和团档案史料续编》(上)第216页。)。但是, 为了一省的安定,为了阻止列强的横索刁难,裕禄饬令地方官迅速办结教案,修复被烧教堂,抚恤被扰教民。大名府在解决开州等地的教案时,就由开州库存及开州等三县调拨1000两白银作为赔偿教堂、教民损失之资。(注:《义和团运动史料丛编》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二辑,第49-50页。)此外,直隶地方政府还调拨一些军队驰往重要地区驻防,对义和团采取了查禁政策。1898年秋,大名镇总兵吴殿元、大顺广备道万培因选派得力营弁,酌带马队,驰往威县、曲周等地驻扎,保护教堂,弹压解散义和团。1899年11月底,淮军右翼统领梅东益率部3营, 赶赴景州、阜城;12月,当景州等地义和团合攻朱家河教堂时,梅军将领范天贵率队前往劝阻,与义和团发生冲突,义和团死伤五六十人,武修等80余人被捕。武修和尚被捕后,押往朱家河,遭受了严刑拷打、断其手足等酷刑,最后壮列牺牲。鉴于当时山东、直隶两省义和团此来彼往的情况,1900年初,裕禄还致电山东巡抚袁世凯,建议专派营弁,与直隶所派军队,“不分畛域”对义和团进行“合力捕缉。”(注:《义和团运动史料丛编》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二辑,第73页。)他们对义和团采取的联合镇压政策,基本上是原山东巡抚张汝梅给直督裕禄电中所说的“饬县会同东省营印,并力弹压解散”(注:《义和团运动史料丛编》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二辑,第29页。)政策的继续。 在裕禄调解、弹压解散政策的影响下,直隶东南各州县的地方官采取了相应措施。1899年冬,梅东益及景州、阜城、故城、东光及吴桥五州县令同赴景州,共商查办义和团之办法。他们认为义和团是犯上作乱之徒,而非爱国忠君之辈,“其人数众多,蔓延广远,声势浩大,骄悍难驯,非厚集兵力,不能镇服”(注:资料丛刊《义和团》(四 ) 第474页。)。为了找到对义和团进行镇压的依据, 吴桥知县劳乃宣写下了《义和拳教门源流考》一书,把义和团定性为白莲教之余孽,并向直隶总督提出了“正名以解众惑”、“宥过以安民心”、“诛首恶以绝根株”、“厚兵威以资镇慑”、“明辨是非以息浮言”、“分别内外以免牵制”(注:资料丛刊《义和团》(四)第467-472页。)六项具体建议。阜城知县王柏峨也遵承上宪旨意,对义和团首领及其团众进行了残酷杀戮,临阵村的义和团首领赵斌,八里屯村的耿振楚、米家小营的米书秀等相继被捕入狱。许多团民被迫逃亡他乡,有的甚至隐姓埋名,终生未归。 直隶地方官在查禁义和团的同时也设法保护教会势力。直隶总督裕禄在给其属员下达的指令中,不厌其烦地要求各地切实保护教堂及教民,“毋稍懈忽,致酿巨案,同干严谴”(注:《义和团运动史料丛编》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二辑,第33页。)。除抚恤教民外,被派往各地的清军,还担负起保护教堂的职责。1899年底,当范天贵得知张家庄教堂有遭拳民围攻的危险时,立即亲率军队到教堂内驻扎。每天如有余暇,即带一、二个护兵在寨墙内巡防,一面鼓励教友,一面指示方略,“教士教民莫不依为保障”(注:献县教区《义勇列传》(一),1935年版,第480页。)。为了协调地方官与教会的关系, 裕禄还调离了与传教士关系不融洽的威县知县戚朝卿,而由熟悉洋务的后补州牧胡良驹署理,以期更快、更好地解决民教冲突。 总起来看,义和团兴起之初,直隶地方官所采取的政策有如下几种情况: 其一,多数直隶地方官对义和团采取调解、劝谕解散的政策。一方面,直隶省府向有关州县调派军队进行镇慑,以兵威来劝谕义和团解散;另一方面,裕禄令按察使廷雍将劳乃宣的《义和拳教门源流考》印制百余本,在有义和团运动的州县广为散发,用以瓦解义和团。各县也纷纷张贴告示,“出示谕禁”,许多知州、知县还指派地方士绅到各村落进行游说,劝阻百姓习拳练武。直隶定兴知县罗正钧就曾嘱托城关绅士,函至本县牛家庄、老李村、仓巨村,“劝谕解散”。(注:《义和团》(一)第443页。)这充分说明, 多数直隶地方官是以解散义和团为最终目的。裕禄再三饬令各地“以遏乱萌”,便是害怕引发中外争端,以保一方平安。 其二,直隶地方官对义和团的弹压审慎而有限。裕禄并没有完全采纳劳乃宣的镇压政策,他经过“一再筹度”之后,认为对义和团“非稍用兵力,不能震慑解散”(注:《义和团运动史料丛编》第二辑,第59页。)才下达弹压命令。其实施弹压是以义和团抗官拒捕为前提,使用“稍用”两字,也限制了对义和团弹压的规模和程度。在具体的弹压过程中,虽有梅东益对义和团的剿杀,但总的来说,对义和团没有采取大规模血腥屠杀的方式。重点捕杀了义和团的首领,对于普通的团众并没有尽数追杀,只要求拳民按教民所受损失酌量赔偿,其它作乱之罪一笔勾销。(注:《义勇列传》(二),第12页。) 其三,在大部分直隶地方官对义和团进行调解、弹压解散的同时,也有少数地方官暗中对义和团采取了庇护态度。枣强知县凌道增,在本地义和团团首王庆一率众闹教之时,不仅没有认真缉拿,还任其自由出入衙署。当军队前去捉拿时,王庆一却事先逃脱。1899年8月, 故城义和团将大列庄等教堂先砸后烧,故城知县、河间知府等“无论大官小员,皆敷衍从事,一连数月之久,毫无结果”。(注:《义勇列传》(二)第2-3页。) 总之,在义和团兴起之初,多数直隶地方官的敷衍姑息政策,为义和团运动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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