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时俨然一大行业的金箔业中,这样的现象更是随处可见。金箔的制作分为八道工序,其中五道工序在工场内完成,还有三道则由家内劳动完成。1927年,“杭州的金箔工场约雇有工人4000名,而从事相关家内劳动的妇女则多达数万”(注:Chinese Economic Bulletin,No.286,1928,P.92.)。上海锡箔业的年营业额多达1500万元,据说有30家店铺掌握着锡箔原料和成品的买卖,700家场坊从事锡箔的制作,而邻近城镇中为其从事家庭劳动的妇女则有数千人之多(注:Chinese Economic Bulletin,No.286,1928,P.92.)。 在有些手工行业中,尽管仍有相当多的生产过程受到行会制度的强烈影响,但即使在这样的手工行业中,也不再能说行会制度仍保留着它的纯粹形态。例如制扇业。“制扇过程分为五个部分:一是由竹木加工成扇骨或扇柄;二是制作扇面;三是竹木部分的装配;四是扇面的刻画--如果有此需要的话;五是最后组装。在制扇手工业普及地区的城市和农村中,行会手工业者习惯上均将上述分业权利视为维持生计之大事。但是,如果有任何人想使一定数量的手工业者从属于自己来尝试进行某一部分的生产的话,恐怕亦不会引起什么骚动”(注:Chinese EconomicMonthly,No.1,1924,P.3.)。当时,在大多数情况下,制扇所需的纸、竹、木等原材料,都是由商人所控制并提供给手工业者的。大多数手工场坊和个体劳动者,其原料已由商人供给,而且是依靠这些商人所付的定金从事生产的。在另一种情况下,则是制扇手工业者的产品由批发商或零售商所包买。在一些都市的近郊,各个农家制作的扇子都由代理商收买集中,已经不再与市场发生联系,他们在本质上也已经与商业资本的雇佣工人没有太大的差别。 织布业和丝织业中包买主制经营的扩展与普遍,已为人们所熟知。土布业中的纱布店,将放纱与收布结合起来,成为土布生产中至关重要的包买主。河北定县的13000家织户倚赖着45家纱布店,在1912-1917年的生产兴盛时期,每年由这些纱布店贩运出去的土布多达460万匹。1923年,河北宝坻县共有8180台布机,其中71.8%是在67家纱布店的控制下生产的。高阳县10330台织机,占全部织机的65%,亦是在80家纱布店的包买主制度下运行的。这些纱布店控制了当地绝大部分的土布生产,进而在全国各地设立分号,组成庞大的销售网,1915年在4个省份中设立了47家分号,到20年代后期已拥有304家分号,散布于19个省的60个城市中。即使在高阳县土布业生产不景气的1933年,该县纱布店仍在14个省的76个城市中设有分号(注:参见严中平《中国棉纺织史稿》,科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287-296页;赵冈等《中国棉业史》,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3年第2次印刷,第225-228页。)。20世纪30年代,河北全省89县共生产2570万匹土布,其中89%是经布商之手贩运至他省的,剩下的11%中也有相当一部分由布商在省内卖出,“这些布商不但运销布匹,而且以供应棉纱的方式控制机户”(赵冈等:《中国棉业史》,第225-226页。)。江苏省南通城内,尽管兴办有大生纱厂,经营土布的布商也十分活跃,有150多家布店,负责供应当地织户所需的棉纱。20世纪的头20年内,每年仅收集推销至东北的“关庄布”就在10万件以上,有好多年曾多达15万件(注:参见严中平《中国棉纺织史稿》,第279页;又据林举白《近代南通土布史》统计。)。苏州丝织业中的“帐房”包买主制经营由来已久,早在康熙年间即已出现。鸦片战争以后,“帐房”数量激增,时人统计,1898年时,“帐房大者有一百余户(资本十万元以上),中者有五百余户(资本一万元以上),小者有六百余户(资本二三千元)”(注:《苏州市情·泽东一月通商汇纂》,《东西商报》,商67,1900年,第3-4页。)。这可能估计过高,但丝织业中包买主制经营得到很大发展则是事实。苏州丝织业云锦公所的文件记载:“逊清同、光之间,纱缎业之营业状况,可称鼎盛时期。……机工造织场所,均皆向承揽之庄(即帐房--原注)取料包工,在家织造成匹,交送‘帐房’之惯习,致机工散分,附郭四乡者为多,竟有距城五六十里不等,然在苏城内织造者,亦达四成以上。其时机额总数约达一万五千座,而苏府属工商各业,附带赖造织业以安生者,何止数十万人。而货品推销,亦是兴盛一时,竟畅销全中国各省区外,并推及朝鲜暨南洋诸埠,兴盛不替”(注:苏州档案馆藏《云锦公所各要总目补记》。)。进入20世纪后,为“帐房”代织绸匹的机工,已经占到90%以上,“按机户人数计算,现卖机十不得一,况非一定,今日现卖,明日代织,视为常事”(注:苏州档案馆藏《霞章公所就现卖机业另立文锦公所事致苏州总商会函》,1918年。)。换言之,苏州丝织业的绝大多数手工工人,都已经成为“恃帐房为生”的雇佣劳动者,苏州丝织业的性质,也就由传统行会手工业转变为资本主义家庭劳动占主导地位的手工业了。 值得注意的是,在1925-1928年间,江浙一带的丝织业曾经经历过由分散手工织造发展到近代机械绸厂,却又再次倒退回“放机”分散织造的潮流(注:参见拙著《中国资本主义的历史命运》,江苏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271-284页。)。以往人们对此多作出负面的评价,实际上,这种逆向的发展也包含着某种不得已的苦衷和历史的无奈。在针织业中,这种情况也很多,原来设厂织造的,后来又纷纷改为放机,10-20年代间,上海、浙江、江苏的针织厂商均将手摇机租给农户,发料收货,从织户应得工资中扣取租金。浙江平湖的光华针织厂放机约1000台,当湖厂亦放机600台。上海放料收袜以南汇为盛,振艺商行曾控制南汇家庭针织机的三分之一。以生产童袜知名的上海同兴袜厂,年销25万打,其中四分之三是在南汇加工的。20年代无锡针织业所雇佣的3000多名工人中,“泰半皆为散处工人,论件计资”(注:彭泽益编《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第3卷,第153页。)。“虽然有的厂家手摇机达百台以上,但大部分均出租给城乡的手工业者和农民,在厂生产的仅十几或二三十台”(注:钱大江:《从近代无锡针织业看资本主义经济中的工场手工业》,《苏州大学学报》1986年第1期,第110页。)。其他诸如火柴业、花边业、草辫业、抽纱业、发网业等新老手工行业,也多有采用散工制经营的实例。究其实,这种放机制或曰散工制经营,是资本主义家庭劳动的一种形式。这种性质的城乡家庭劳动与“那种旧式家庭工业除了有相同的名称,再没有别的共同点。它现在已经变成了工厂、手工业工场或商店的分支机构”(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497页。)。手工工场和包买商通过加工、定货、包销等形式,支配了城乡的家庭手工业,把它逐步纳入资本主义的范围和轨道。 总之,鸦片战争以后,尤其是民国成立后,社会经济的变化和需要,使得包买主制生产经营在各种手工行业中迅速蔓延,成为瓦解行会手工业的至关重要的力量。“可以说,是产品的包买者与原料的配给者共同造成了行会手工业的崩溃”(注:《支那行会手工业の运命》,引自《满铁调查月报》第13卷8号,第2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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