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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手工业行会的演变(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研究》 王翔 参加讨论

清朝末年,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不断生长,要求建立近代工商业组织的呼声日益高涨,同时,清政府在一次次对外战争失败的刺激下,慑于国内风起云涌的革命浪潮,也表示要“振兴商务”,实行“新政”。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清政府特设商部,奏准各省得分别设立商会,并派朝廷大员驰赴各省劝办。此后,各地商会次第成立,大多都是利用原有行会制度的基础,将原有的工商业行会组织汇聚一处,以致被一些研究者直称为“商会本质上只不过是诸种行会的结合体而已”(注:ェル·マヂセ-ル著、安藤英夫訳《支那问题概论》,泰山房,昭和14年版,第85页。)。国民以后,各种工商业组织有的衰落,有的照旧维持,名称渐向同业公会转换,一般仍包括在商会的范围之中,使其新旧杂糅的性质越发明显。这时期的同业公会,作为“转化中的行会变种”(注:彭泽益:《民国时期北京的手工业和工商同业公会》,《中国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1期。),仍然保留着相当浓厚的行会特征,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明显的变化。
    苏州丝织业缎商本有“云锦公所”的行会组织,随着铁机织绸业的兴起,日渐与云锦公所的行会条规发生冲突,“就苏埠一隅而论,固有丝织业,仅土法纱缎,有云锦公所,然其性质与铁机绸厂完全不同”(注:苏州档案馆藏《谢守祥、陆是福、陈炳、程兆栋致总商会函》,1920年10月12日。)。时至民国9年(1920年),从云锦公所中派生出一个“铁机丝织业同业公会”。在铁机绸厂请求准予成立同业公会的呈文中说:
    数年以来,闻风兴起,计苏州城乡内外,华商所设各铁机厂逐渐增多,共计机台已有一千余座。进行之神速,出品之精良,实有一日千里之势。惟思期求一业之发达,不有团体以联络之不足以奏功;出品之精良,不有多人以研究之不足以见效。此则守祥等所以发起组织铁机业公会之初衷也。本年五月,曾经招集同业,遵照部颁工商同业规则,并参酌苏地情形,公同议定暂行章程凡十一章十六条,先行送请鉴核,俟奉批准,当即依法选举,遵照办理。现在草创伊始,暂假先机道院为会所,先行试办,一俟经费充裕,即当纠工建造。(注:苏州档案馆藏《铁机丝织业公会呈请立案案卷》,1920年10月。)
    很明显,铁机绸厂的生产经营方式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以往的个体小生产转化为资本主义的工场手工业,非传统行会组织云锦公所所能藩篱。
    《铁机丝织业公会章程》也不同于以往的行会条规,表现出许多新特点:第一,它规定“凡在吴县全境范围以内华商所设铁机厂,得以厂东和经理人代表之”,表明铁机丝织业公会并不是全体从业人员的行业组织,而只是资本家的同业组织;对于“华商”身份的确认与强调,则反映了对于外资势力渗入的警惕,带有显著的时代特征。第二,它规定公会的任务是“研究铁机所制丝织办法,藉供同业各厂参考”;“因赛会得征集同业各厂之出品,以资比较”,这与行会制度下手工业者技术保密,因循守旧,互相封锁,限制竞争的情况相比,适成鲜明的对照。第三,它完全取消了手工业行会“救济贫困同业”、“抚恤鳏寡孤独”的义务,鼓励和提倡竞争,主张“优胜劣败”,以图加速小生产者的分化,为资本主义的发展提供广阔的劳动力市场(注:苏州档案馆藏《苏州铁机丝织业公会暂行章程》,1920年5月。)。
    在铁机丝织业公会另立门户之后,苏州沿用传统方式生产经营的丝织业缎商,仍然集合在云锦公所的旗帜下,并且于1921年重新拟定了《苏州纱缎业云锦公所章程》,其中规定:“本公所以研究出品,改良丝织,整齐货盘,推广营业为宗旨”;“凡业纱缎,具有牌号,座落苏州城乡内外者均得隶入本公所范围,但须由业中声望素著者具书介绍,并有遵守本公所章程及担任经费之义务”;“同业有银钱纠葛等事,得由代表居间排解,以息争端,如有发生冒戤牌号、割窃花本暨一切不规则之行动,妨害同业利益者,得由当事人报告公所,同业公同议罚,或令其退出公所”;“附则”中则具体规定了公所设立蒙养学堂的名额、抚恤鳏寡孤独的户数,公所经费的来源及其筹措方法等(注:苏州档案馆藏《苏州纱缎业云锦公所章程》,1921年8月。)。这个章程显然已经在有些方面突破了旧式行会的狭隘性、保守性和对技术进步、生产扩大的限制,其对“一切应行兴革事宜”的重视,也说明了旧式的行会已经无法照旧维持下去,为了不被时代前进的潮流所淘汰,不得不力图有所改革和振作。但是,与上述《铁机丝织业公会章程》相比,这个章程在形式和内容上都还不可避免地带有较多旧的胎记。
    苏州的事例,正反映了当时各地的普遍情况。中国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经济政治生活的变迁,使得旧式的行会受到了严重的侵蚀,中世纪的行会制度已经处于全面的衰微过程之中。1919年,美国商务官员阿诺尔德(J.H.Arnold)出版了《中国商业便览》一书,记载了他在中国的所见所闻:“在中国,竞争尚处于极其旧式的状态,行会成员以低于规定的价格出卖产品的情况一再发生,对此,行会实际上已不可能防止。”(注:J.H.Arnold,Commercial Handbook of China,1919,p.247.)驻广东的美国领事也说:“由于行会要求其成员采用相同的工资和价格,大多数行会成员甘冒被行会除名的危险,秘密地违反行会的这些规定”(注:J.H.Arnold,Commercial Handbook of China,1919,p.247.)。日本学者在北京的调查也反映,“由低价出卖所引起的同业之间的纠纷是很多的。绸缎洋货行、药行、烟草行、制鞋行,如果问到纠纷之事,首先都会举出这种竞业所引发的问题”(注:仁井田陞:《北京の商工人と其の仲间的结合》,《法律时报》第16卷第1号,1944年。)
    这一时期政治权力对行会势力的制约也值得注意。20年代中,政府就曾轻而易举地取消了胰皂业行会对价格的垄断,弹压过他们对工场制造业者的抗争(注:《满洲通信》第11号,1927年,第49-51页。)。北京的胰皂业批发商在清代曾经以每家缴纳注册费7000-8000银两的代价,获得过清政府的特许,限制从事该业的商号不得超过14家。民国成立后,胰皂业行会的这种垄断权力遭到很大削弱,政府对他们在前清所享有的独占权益拒绝予以保障,对商号数量并不加以限制。虽然该业的批发商号并未增加,但是其业务及利润,则已经为许多零售商所分润(注:S.D.Gamble,Peking,a Social Survey,Newyork,1921,p.200.)。与此同时,民国初年从中央到地方的政府机关,都颁布了许多关于工商同业公会的章程和法令,要求所有店铺、杨坊和行会成员登记注册。北京市公署曾发布布告:“查工商同业公会法第七条规定,同业之公司行号,均应为同业公会之会员。北京市工商各业,多已成立同业公会,而商号未加入各该业公会为会员者,尚居多数,不惟不便统辖,亦且与法不合。合丞布告本市各商号,自布告之日起,限三个月内,一律加入其本业公会。倘逾限仍不加入,即行依法罚办,切勿延误。合行布告周知,切切。”(注:《北京市公署布告》,引自《北京工商ギルド资料集》,第369页。)这显然是要直接对工商业进行较为严密的管理,并取消行会对于本业从业人员数量的限制,日渐把经济生活直接置于政府的控制之下。北京的靛行,新开张的商号“民国以后要得到警察厅,其后要得到社会局的许可,与染业会馆没有关系也行”;“商号太多的话经营很困难,即使如此也没有限制”(注:仁井田陞:《染业同业公会书记·孟慎之氏との质疑应答(1943年7月12日)》,《北京工商ギルド资料集》,第371-374页。)。其结果,自然也就相应地削弱了行会对其成员的束缚。
    值得注意的还有,近代以来,尽管封建家长制的人身关系依然在行会手工业中存留,前资本主义的种种旧习依然在雇主和劳动者之间产生影响,但是,随着行会制度的衰落和松弛,手工业劳动者不再作为雇主的“家庭成员”,而仅仅作为“劳动共同体成员”的情况已经随处可见。这一点,集中表现在手工业雇主与工人之间的关系,变化加速,分歧加深,对立加剧,同业组织内部开始分解蜕变。北京鞋业,至迟到光绪八年(1882年)已有名为“合美会”(祭祀孙膑)的鞋匠行会出现,具有独立的组织和执事人员,与雇主鞋铺老板一方的行会“财神会”(祭祀财神)相抗争。在“合美会”提出增加工资要求时,如“财神会”拒不答应,鞋匠们就会相约罢工,对雇主一方施加压力,而雇主行会则往往藉官府之力抑制鞋匠行会的活动(注:《靴鞋行财神会碑文(民国三年五月)》,《北京工商ギルド资料集》,第489-491页。)。由此看来,布济时所作的北京任何一个行业中都看不到与店铺掌柜和师傅的组织有明显区别的仅由劳动者组成的长期存在的组织的结论,是有疑问的。实际情况是,在西方近代工会思想到来之前,在中国已经可以看到特别的工人组织的端绪(注:中国工人最早要求设立行会的记录,可能是1715年苏州踹行工匠邢春林、王德“煽惑踹匠,加价敛银,……倡言欲作踹匠会馆”(见《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第55页。)。终清之世,可以看到一些手工工人组成自己行会的例子,如乾隆年间广州丝业有与资方东家行对立的西家行,道光年间杭州机匠成立行会,佛山帽绫业也有东家、西家之分,等等。)。
    更为清楚一点的例子,发生在苏州丝织业中。苏州丝织业,原有“云锦公所”行会组织。“由丝织、宋锦、纱缎业合建”(注:《苏州清代会馆公所资料摘记》,《苏州工商经济史料》第1辑,第227页。)。近代以后,云锦公所成员只剩下“纱缎业之专办丝经、招工放织”的“帐房”(注:苏州档案馆藏《现卖机户呈请另立文锦公所》,1918年8月9日。),逐渐具有了纱缎庄业同业组织的性质,而揽织机户和机工则从云锦公所中分化出来。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机匠一帮设立霞章公所”,“公举职员胡光昌为董事,并举帮办五人,代表同业一切事务,并经理赙恤济急等善举”(注:苏州档案馆藏《苏商总会为机工程兆荣等请立霞章公所致吴县县署》,光绪三十三年五月初四日。)。霞章公所成立后,即与云锦公所分庭抗礼,“每以米价昂贵,屡召罢工,要挟加价,聚众滋扰”(注:苏州档案馆藏《杭祖良等为再请转递联控案给苏常道署致苏商总会节略》,1918年10月15日。)。民国以后,此种情况愈演愈烈。1916年,“各帐房以金融停滞,周转不灵,花缎每尺(工价)拟减去一分五厘,素缎每尺减去一分。业已禀准官厅出示晓谕”。机工们“恐其减短工价则糊口更难”,于是在霞章公所领导下,“全体以图抵抗,欲相率罢工,以达不减工价之目的”(注:《吴门机业突起风波》,《时报》1916年5月18日。)。当时的报纸记载说:“现三叔(机工俗称--引者)团体异常坚固,咸有不达到不减价之目的不止。各帐房亦以生意清淡,如欲加增,情愿收机,因此双方相持不下,大有不可收拾。各三叔昨日专在北、东两路喝令停工,今日拟分赴西南一带勒令停织”(注:《吴门机工大风潮详志》,《时报》1916年6月4日。)。由此,不难看出霞章公所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和发挥的作用。20年代后,手工业行会中雇主与雇工组织的分离,日渐普遍。例如:1922年6月上海染坊工人因与坊主争执而罢工,工人组织“绸绫染艺公所”与坊主的“绸绫染业公所”对抗,“各行其事,不相为谋”(注:参见《申报》1922年6月27日-10月4日的有关报道。)。同年10月,上海金银业工人又在要求加资的罢工中组成自己的工会--工人俱乐部,坚持要雇主同意,否则罢工不休(注:参见《申报》1922年10月7日-11月3日的有关报道。)。有人预测:“雇主和雇工包含在同一个行会里的情况还能维持多久,很难说。但有理由相信,中国的职工工会和雇主的同业公会将分别发展起来。因为随着工业的发展,雇主和雇工的利益将日益分歧,目前两者之间的密切关系将渐趋消失。”(注:S.D.Gamble,Peking,a Social Survey,Newyork,1921,p.171.)各方面的情况似乎表明,尽管传统行会的形式和内容仍在通过种种场合顽强地表现自己,绵延日久的行会制度毕竟已经日薄西山,走上了无可挽回的衰落途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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