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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的铺户及其买办制度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研究》 唐文基 参加讨论

一、铺户的身分
    铺户指城镇中设肆开店者,有别于长途贩运买卖的行商。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明代各大小城镇,都有一定数量的铺户。明初定都南京,商贾争赴,把宽广的街道都侵作店肆,仅当铺就有五百家(注:周晖:《金陵琐事剩录》卷三。)。杭州自宋元以来,号称有三百六十行。苏州自“吴阊至枫桥,列市二十里”(注:康熙《松江府志》卷五,《遗事》下。)。北方宣大,“市中贾店,各有名称,如云南京罗缎铺、苏杭罗缎铺、潞州铺、泽州帕铺、临清布帛铺、绒线铺、杂货铺”(注:《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一五五引《万历宣府镇志》。)。明成祖迁都后,北京逐渐成了全国最大商业都会,铺户数量也最多。据沈榜《宛署杂记》载,北京有一百三十二行,万历时仅应负担“行银”的上六则铺户就有一万零七百余户。其中宛平县上六则铺户有五千四百二十五户。下三则的穷苦铺户有三万四千三百七十七户,共计三万九千八百零二户。也就是说,宛平县上六则铺户仅占全县铺户总数的百分之十三点六。如果按此比例推算,包括宛平和大兴两县在内,北京铺户总数当有七万八千余户。其他有免役特权的铺户,还不计在内。城镇铺户多从外乡来,南北两京尤其如此,“京城铺户,多非土著”(注:沈榜:《宛署杂记》卷一三“铺行”。),南京“凡出利之孔,拱手以授外土之客居者。如典当铺在正德前,皆本京人开,今与缎铺、盐店,皆为外省富民所据矣”(注:顾起元:《客座赘语》卷二“民利”。)。为了解决外地来京商人居住问题,洪武、永乐年间,明政府先后在南北两京盖了许多房屋,召民居住,召商开店,收取房钞。这类官房,总称“廊房”。南京仅上新河一带,就有廊房二百号以上。北京的廊房分布城中四处。城镇商人也有租赁私人房屋设肆的。
    在城镇设肆开店的,有普通百姓、农民、工匠,也有军人。北京“日中为市之辈,未必非耕田凿井之家;荷戈负耒之夫,未必非行商坐贾之类”(注:《宛署杂记》卷一三“铺行”。),这是亦农亦商。宣德时,周忱说:“苏松人匠,丛聚两京。乡里之逃避粮差者,往往携其家眷,相依同住,或创造房居,或开张铺店……”(注:周忱:《与行在户部诸公书》,《明经世文编》卷二二。)工匠收留逃亡的乡亲设肆,他本人开店无疑是合法的。政府还允许军人开店。如弘治时,“军人任柏树张酒肆于崇文门外”(注:《弘治实录》卷八八。),万历时,北京铺商王来聘系义勇前卫指挥佥事(注:《万历实录》卷四二八。)。明制,官员不能经商。如洪武时,太祖有令:“官员之家,不得于所部内买卖”(注:戈谦:《恤民疏》,《明经世文编》卷五八。)。嘉靖时,世宗重申:“皇亲列肆,以渔民利,在法所当革”(注:《嘉靖实录》卷一○九。),勋戚经商也在禁止之列。但实际上,官员勋戚设肆开店的,所在多有。洪熙时,大臣戈谦说:“今自部按卫所布政司按察司府州县官,悉令弟侄子婿于所部内,倚官挟势,买卖借贷,十倍于民”(注:戈谦:《恤民疏》,《明经世文编》卷五八。)。甚至连皇帝武宗也开皇店、放皇债。皇店布满各处,内自京城九门,外至张家湾、河西务和宣大等地,“每岁额进(银)八万(两)”(注:《正德实录》卷一○八、卷一九七。)。不过,这班官僚、勋戚、宦官、皇室开的店,大多数是属于招揽行商、停货发卖、从中牟利的官牙性质,与一般铺户不同。
    明代铺户的户籍问题,是个令人困惑的复杂问题。明末的谈迁和清人查慎行等,都说明代有商籍。谈迁《枣林杂俎》智集:“民籍灶、军、匠外、儒籍、商籍、官籍、先贤籍。”查慎行《人海记》:“户占籍者,自军、匠、民、灶、商外,有儒籍、官籍、御医籍、先贤籍。”但是,洪武年间制定的大明律《人户以籍为定》条,列出的户籍只有“军、民、驿、灶、医、卜、工、乐诸色人户”,没有提到商户。显然,明初铺商归于民户一类。这是因为,明初城镇,尤其是南北两京的铺户,多从外乡来,其中又有亦农亦商、亦工亦商、亦兵亦商和亦官亦商者。这些人,或在原住地有籍,或本属于匠籍、军籍,非经特准,不得更籍。但是,铺户毕竟不同于其他民户。唐宋以降,坊与市隔绝的制度虽已崩溃,商店却仍有按行相对集中的习惯。如明初南京,“铜铁器则在铁作坊,皮市则在笪桥南,皷铺则在三山街口旧内西门之南,履鞋则在轿夫营,帘箔则在武定桥之东,伞则在应天府街之西,弓箭则在弓箭坊,木器南则钞库街,北则木匠营。盖国初建立街巷,百工货物买卖,各有区肆。”(注:《客座赘语》卷一“市井”。)南北两京有许多街道胡同,就以商货命名。由于铺户相对集中于某坊某厢,在行政管理上便于单独编为排甲。《宛署杂记》载:“国初悉城内外居民,因其里巷多少,编为排甲,而以所业所货注之籍。”也就是说,铺户在行政管理上与其他民户分开,单独编为排甲,同时又要在自己户籍上注明所经营的行业,以示区别于其他民户。谈迁等人所谈商籍,可能就此而言。但是,铺户编入排甲,以所货注籍时,原来的户籍没有取消。因此,明代的铺户似有双重籍。如北京铺户,“岁粮方办,而里长频催;均徭未完,而驿传接踵。供军贴匠,岁无宁日。……货物抽矣,行银又从而征之。”(注:《宛署杂记》卷一三“铺行”。)铺户既征“行银”,说明他们不同于其他民户;而又承当里甲、均徭、驿传,还要供军贴匠,说明他们仍属于原民籍。又如锦衣卫官校,本系军籍,但其中不少人设肆经商,两方都有籍。嘉靖四十五年,北京在清理铺户时,发生过一场两重户籍的风波。大兴知县高世儒“按籍召行户”,许多锦衣卫旗校在勾取之列,掌管锦衣卫的左部都督朱希孝大为恼火,参劾高世儒擅勾禁军,弄得皇帝也难以裁处,要户部“讲求良策”。户部尚书高耀和稀泥,提出要旗校“以家人义男姓名送原编科道籍记”。可是,御史严鲸又弹劾户部偏袒朱希孝,认为“县官按籍相召”是正当的(注:《嘉靖实录》卷五五七。)。嘉万年间,类似的风波还有几场,全是由于铺户双籍引起的。
    城镇铺户要向政府缴纳交易税,按货物售价,三十税一。后因交易琐碎,征税烦难,有些地方将交易税改为门摊税或包纳税。如江阴县,“以征税银烦难,更为门摊,令牙行四季收贮本县,岁终起运如数。”(注:嘉靖《江阴县志》卷五,《食货记》。)嘉靖时,淮安府缎绢、纸、果等七行铺户和各镇“集头”告称,“零星贩卖,一一纳税不便”,官府也感到琐屑易生奸弊,“乃立每年包纳税银之法,免其随到随报,惟按季赴司交纳,名曰季税。”(注: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一一册《淮徐》。)市肆门摊税,简称门摊,实系铺户的店面税,不论资本多少,只按铺面有无。门摊主要是征收大明宝钞。仁宗洪熙元年,宝钞早已贬值,民间交易率用金银布帛。户部尚书夏原吉上疏,通过增收门摊税钞办法,大量回笼宝钞,然后将破烂钞拣出烧毁,以提高钞价,帝准奏。宣宗宣德四年,再次于全国三十三个市镇增加门摊税钞额,竟多至五倍。所定部分铺户门摊税额是:东院店月纳门摊钞二千贯,油房、磨房每座月纳门摊钞五百贯,堆卖木植、烧造砖瓦者月纳门摊钞四百贯,裱褙铺月纳钞三十贯(注:《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二二-三“杂税部”。)。另据《宣德实录》卷一九○:“民间市肆,旧取勘店房,每一间月纳钞五百贯”;《正统实录》卷一五○亦云:“先是以钞法不通,(京城并通州)凡店房计间,月税钞五百贯”。可见,宣德时一般铺户月纳门摊钞五百贯是通例。英宗正统七年,顺天府又议定某些铺户门摊税额:缎子铺每季纳钞一百三十贯,油磨、糖机、粉、茶食、木植、剪裁、绣作等铺,每季纳钞三十六贯,“余悉量货物取息。”(注:《正统实录》卷八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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