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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的铺户及其买办制度(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研究》 唐文基 参加讨论

二、铺户的徭役负担和几种买办制度
    除军商和工匠开的铺行外,城镇中一般铺户,既编入坊厢里甲,就要承当里甲的徭役。明中叶后,各地又逐步推行“均徭”役法,“市民商贾家殷足而无田产者,听自占以银佐差”(注:《明史》卷七八,《食货志》。)铺户可纳银代役,免除了里甲中的力差。如南京外来开典当等铺之“富客,每季出役银或二两、一两、五钱不等”(注:《客座赘语》卷二。)。除里甲的差役外,铺户还有自己特殊的徭役,它包括:甲、在内府各监局服役。如在内府的承运库、甲字库、乙字库、丙字库、丁字库当库夫,着守、搬运、晒晾库藏物品。永乐十九年规定,各库每季所用库夫中的铺户人数是:承运库三名、甲字库四名、乙字库三名、丙字库二名、丁字库四名。此外,还要在海印寺帮助太监点算宝钞,在天财库分拣好钞、烂钞。乙、充当征收商税的巡拦。明朝规定,“税课司局巡拦,止取市民殷实户应当,不许佥点农民”(注:《续文献通考》卷一六,《职役考》。),实际上是由铺户承当。北京的铺户,要轮流到京城九门收取商税。永乐七年定制,“京城九门收钞铺户,每季各役三人”(注:《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二二三“杂税部”),九门每年共役一百零八名。丙、替封建政府买办各种必需品。这是铺户主要的、也是最沉重的徭役负担。不仅一般百姓的铺店要买办,军商也要买办。
    明代的买办,有铺户当行买办、招商买办和佥商买办。
    所谓铺户当行买办,即封建国家强迫铺户将其经售的商品卖给官府。这一制度,早在两宋时就已存在。宋人耐得翁说:“市肆谓之行者,因官府科索而得此名,不以其物大小,但合充用者,皆置为行,虽医卜亦有职医克择之差占,则与市肆当行同也。”(注:《都城纪胜》“诸行”。)明朝沿袭了这一制度,“铺行之役,不论军民,但买物则当行。”(注:《客座赘语》卷二。)洪武年间规定:“朝廷凡有诸色造作文书,明下有司,止许官钞买办,毋得指名要物,实不与价”(注:《御制大诰续集》,《造作买办》第七七。),这时对铺户的买办,尚从物价上加以保证。成祖永乐六年,鉴于“靖难之役”中北京军民“供亿师旅,备历艰难”,下诏:“自今北京诸郡不急之务,及诸买办,悉行停止。”(注:《永乐实录》卷五六。)但南京铺户却不沾此“皇恩”。成祖诏云:“着应天府知道,今后若有买办,但是开铺面之家,不分军民人家一体着他买办,敢有违了的,拿来不饶。”(注:汪应轸:《恤民隐均偏累以安根本重地疏》,《明经世文编》卷一九一。)从此,明代的铺户买办,具有了强制性质。
    明政府为逼使铺户承当买办,对铺户定期进行清查编审,叫做“审行”。万历七年吏科给事中郑秉厚等奏:“臣等查得铺行清审,十年一次,自成祖皇帝以来,则已然矣。”(注:《宛署杂记》卷一三“铺行”。)郑秉厚等认为“审行”始于永乐时。究竟始于永乐何年?嘉靖时顺天府尹万镗说:北京铺户“自正德四年清查以后,到今一十三年,所司因见时势难为,过期未举”(注:万镗:《恤民隐均偏累以安根本重地疏》,《明经世文编》卷一五一、《嘉靖实录》卷一六。)。正德四年乃公元一五○九年。按十年一审行往上推算,当是永乐七年即一四○九年,或永乐十七年即一四一九年。然而,永乐六年刚下令暂停北京铺户买办,第二年又下令“审行”,于情理不合。因此,北京铺户“审行”制度,可能始于永乐十七年。这一年正值营建北京城宫阙、明成祖遣官买办不已之时。南京的“审行”制度,始自上元、江宁,“两县思以应上司之急,乃籍其人(按指铺户)于官,以备呼唤。于是有审行之举,每行列名以次,轮流承应,而其害终不可弭。”(注:《客座赘语》卷二“铺行”。)南京铺户原也是十年一审行。万历六、七年以后,两京铺户改作五年一审。“审行”的目的,首先是将铺户登记入册,查勘逃名漏籍,尽可能地把铺户控制在官府手中;其次是覈实各铺户资本消长情况,按其现有资本多寡,定以等则,凡遇买办,按等佥派轮当。如正德四年,北京铺户在审行基础上,“分为上中下三等,编作牌甲,协力凑办。”(注:汪应轸:《恤民隐均偏累以安根本重地疏》,《明经世文编》卷一九一。)嘉靖四十四年,宣大铺商也“定以三等九则,逐一清审,务使均平,或轮番应当,或照年更换”(注:《嘉靖实录》卷五五一。)。在审行的基础上,官府将铺户编为排甲,轮流买办支应,“遇各衙门有大典礼,则按籍给值役使而易之,其名曰行户。或一排之中,一行之物,总以一人答应,岁终践更,其名曰当行。”(注:《宛署杂记》卷一三“铺行”。)当行的时间,有一月一轮,称“值月”,也有一岁一换。各级官府在向铺户和买时,须出官票,“其大小诸司物料,取具本府印票出买”(注:《嘉靖实录》卷三○六。)。各衙门所需商品不一,须由不同铺行买办。为了对口,明政府将各铺行分隶各衙门应役。在中央,隶属于光禄寺的铺行有油行、面行、乳行、饼行、茶果行、牲口行、酒醋行和器皿行等;隶属于户部的,有草商行等;隶属于工部的,有竹木商行等;隶属于惜薪司的,有柴炭行等。地方的各府州县同样如此。江苏常熟县铺户,直至康熙前期,还受官府控制,“衙门系某人独认,某衙或系某人□当手,其按月轮□穷行贫户无不派及”(注:《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第三三五《禁止行户当官碑》。)。一句话,在当行买办制度下,铺户被束缚在牌甲和各衙门中,定期清审,不得逃名避役,从而失去了人身自由和买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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