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贡赋制 额以贡赋,是明代土司制度在经济领域的重要内容。 贵州土司需定期入贡马匹和方物。作为报答,明王朝照例给予不同级差的回赐。下面仅以水西宣慰司为例,以窥见贵州土司贡、赐情况之一斑。据《明史·贵州土司列传》载,洪武初,水西宣慰霭翠归附后,“每年贡方物与马”;洪武二十年,奢香“进马二十三匹”;二十五年,“香复遣其子妇奢肋及其部长来贡马六十六匹”。对此,朝廷给予大量回赐。洪武十七年,奢香率所属来朝,“帝悦,赐香锦绮、珠翠、如意冠、金环、袭衣”;二十五年,安的来朝“赐三品服并袭金金带、白金三百两、钞五十锭”,同年“又赐香银四百两,锦绮钞币有差。自是每岁贡献不绝”。可见,明王朝对恭顺土司是不惜以回赐形式用重金加以宠络的。 明代贵州土司赋税制的建立,是有一个过程的。洪武初,贵州、思州、思南诸土司虽先后归附,但明王朝尚无力南顾,故尚未定税额。据载,思南宣慰使“田仁智等发修职贡,最恭顺,……赋税听自输纳”。当明政权渐趋巩固后,开始制定贵州土司税额,但给予优宠。史称,洪武二十一年,“自今定其数以为常,从宽减焉”(均见《明史·贵州土司列传》)。 关于明代贵州土司的租赋数量。据载,洪武时,水西宣慰“每岁定输赋三万石”。永乐时,普安土司“地阔民稠,输粮三千余石”(均见《明史·贵州土司列传》)。万历时,“苗坪夭漂皆请奉贡赋,岁输赋二十四两。夭漂五十七寨岁输米一十二石,贡马二。苗坪九十九寨,岁输二十四石,贡马四”(《蛮司合志》卷三)。不仅土司地区税额较低,就是整个贵州地区,也是“赋不敌东南小郡焉”(《黔书》卷一)。但联系其时贵州土司地区经济落后状况,这些负担也是不轻的。 定了税额以后,也有蠲免之例。据载,洪武二十一年,部臣以贵州逋赋请,帝曰:“蛮方僻远,来纳租赋,是能遵声教矣。逋负之故,必由水旱之灾,宜行蠲免”(《明史·贵州土司列传》);宣德时,水西宣慰头目阿闭妨宜与普定卫西堡长官蛮民阿骨阿哈共为乱,“朝议主抚,谓蛮夷僻远,不宜与争,第宽以抚之,使之自来,因尽蠲其户丁银粮诸赋税”(《蛮司合志》卷二)。前者免收欠租,是明初统治者对“蛮方”的优待;后者蠲除赋税,则是土司地区的反抗活动迫使统治者让步的结果。 明代特别是其后期,贵州一些土司地区难予承受赋税负担。如,万历朝,贵阳苗寨有也香狗场,“酋长老顶宋已归附,输租赋有年,顾贫甚,岁比逋负不得偿”。有的甚至因此被逼反。如,嘉靖时,“会铜仁苗欠逋赋,知府按逋籍责见户,见户且亡命,知府乃责其土官偿之。于是平头长官者怀印与所部诸苗奔逃至蜡尔”,并“称兵反”(均见《蛮司合志》卷三)。 三、土兵制 明代贵州土兵,数量颇多。其中,更以贵州宣慰司所辖土兵称雄。据载,“贵州宣慰家水西所辖长官司四十八司,每司锐卒数千”(引自《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第一千五百二十二卷,贵州总部杂录之二),可证。 明王朝“驱调”贵州土兵,主要用作“以蛮攻蛮”。清、孙承泽说,贵州民族地区“每一梗阻”,“朝廷遣将证讨,多藉土司之力”(《春明梦馀录》卷四十二),是反映了这一历史事实的。其中主要记载有:《蛮司合志》卷三载,都匀部苗王阿向反,令土官安万铨“攀崖援木以上”,“遂斩阿向及贼党十余人,凯口尽平”。《土官底簿》则载,镇远府通判杨瑄,正统十四年,因“杀贼有功,升从五品。成化二年,调领民兵征进茅坪等处阵亡”(《镇远府通判》条);“刘枢,原系贵竹长官司土民,正统十四年,洪江邛水贼寇反叛,指挥张贵招谕民兵将,男刘仲成等充总甲,刘枢及弟刘机充当敢勇,随同张贵杀贼”(《的澄河巡检司巡检》条);此处,罗补孟、宋海光、黎渊等人均以攻讨本地夷民反抗有功而被授予巡检之职(分见《新添卫新添长官司翁城河土官巡检》、《宣慰司谷龙巡检司土官巡检》、《黄沙渡巡检土司官巡检》条)。象这类例子,不胜枚举。总之,明王朝利用土兵“保境”,维护了其在贵州土司地区的统治地位。 四、法制 在法律上,明王朝对贵州土司的殊遇,主要反映在宽宥与赎罪两个方面。 宽宥。据《明史·贵州土司列传》载,洪武二十九年,“清水江之乱既平,守臣以贼首匿宣慰家,宜并罪。帝曰:‘蛮人鸱张鼠伏,自其常态,勿复问’”。此中,除去侮辱性言辞不论,对有罪土司“勿复问”,则是体现了对土司的宽大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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