赎罪。据《明史·贵州司土列传》载,正统时,水东宋然贪淫,激苗民变,水西贵荣诱其众作乱,然坐斩,“然奏世受爵土,负国厚恩。但变起于荣,而身陷重辟,乞分释,因从末减,依土俗纳粟赎罪”;正统时水西宣慰从弟安万镒与土目乌挂内部自相仇杀,朝廷的处理是“宜各宥输赎”。又据《蛮司合志》卷三载,水西土司安国亨、安信相攻杀,朝廷遣官议罪,安国亨“对簿,伏杀信状当死”,“于是以三万五千金自赎”,而以六千金赎诸主谋之罪。就是说,土司犯了罪,可依“土俗”赎罪;即使犯了杀人罪,也可如《黔书》卷一所说“照苗俗赔偿人命”了事。 另方面,对严重侵犯土司利益的明官,则予以惩处。据《黔志》载,洪武初,“马晔以都督镇守其地,欲尽灭诸罗酋,代以滇官,乃以事裸挞奢香,欲激怒诸罗彝为兵端,诸彝果欲反”;奢香进京诉状,朱元璋曰:“‘吾知马都督无他肠,然何惜一人以安一方。’乃召马斩之,遣奢香归,诸彝大感”。 上述两方面互为联系的措施,无疑对贵州土司地区起到了“安一方”的积极作用。 五、学校和科举之制 明王朝在贵州土司地区推行“文德以化远人”的政策。 关于明王朝在贵州民族地区推行儒学的主要记载有:洪武十五年,普定军民府知府者额来朝,帝“命谕其部众,有子弟皆令入国学”(《明史·贵州土司列传》);成化十七年,“贵州程番知府邓廷瓒奏,本府学校中有土人子弟在学者,宜分别处置,以示奖励。上曰,蛮夷向化,其意可嘉,既已建置生徒,有同内地,则一体相视,原无分别。只科举文义,未易猝办,先应岁贡生员一人,俾观光上国,相劝于学,以称立贤无方之意”;“弘治初,提学毛科以文试土生,仿廷瓒意,多奖励。会土官铁氏负固,其姻家有毛氏土生入试,科优礼之,取高等,譬以大义,令谕铁氏使归顺。铁氏大感,与毛氏相约,纳赋税入贡”,“其后,蛮民亦稍稍有向学者”(均见《蛮司合志》卷二);嘉靖元年,贵州巡抚汤沐上治苗之策云:“严饬土学,几土舍应袭者:十以下俱饬入学习礼,否则不许起送袭替。其族属子弟,愿入学者,听。几一切补廪科贡与军民武生一体。则礼教可行,夷俗可变”;“皮林苗吴国佐,少入学为永从县生员”(均见《蛮司合志》卷三)。就是说,其主要教育政策可归结如下:(1)在贵州土司地区设置“土学”。这与《明史·职官志四》所载“其后宣慰、安抚等土官,俱设儒学”,是相一致的。(2)民族地区的子弟,除进入地方学校外,还可优待进入当时的最高学府国子监。洪武时命普定军民知府者额部众的子弟“入国学”,成化时允准程番府“岁贡生员”,均属此例。据《土官底簿》,《都{K23C178.JPG}五堡三坑等处巡检司巡检》条载,“正统七年,保男监生申祐袭职”,证明贵州土司确曾实行送子弟入国子学之制。这样做的好处在于,除“相劝于学”外,还可“观光上国”,直接在京城受到先进文化的熏陶。(3)特别重视土司继承人的教育,甚至提出了不入学不准承袭的强制性办法。(4)明政府从中央至地方对土人入学均取奖励之策,其待遇与“军民武生一体”,一视同仁。 关于科举制。据《黔书》卷一载:“贵州设科,前此未有也,明洪熙元年,始令贵州生{K23C178.JPG}就试湖广。宣德元年,诏云贵合试。至嘉靖十四年,乃从巡按王杏、给事中田秋之请,开科于贵州”。贵州设科,给土司地区予直接影响。据《明史·贵州土司列传》载,万历时,“有土舍杨载清者,应袭推官,尝中贵州乡试,命于本卫加俸级优异之”;明代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三十载:“万历乙未进士喻政,贵州铜仁长官司人,登第后,奏长官李氏虐用其民”。有的土司或土司地区之人举中一事,说明明代在贵州土司地区推行的学校与科举之制,取得了良好效果。 明王朝采取重教化之策,其目的在于使贵州土司地区“归顺”、“向化”、“纳赋税入贡”,即为其统治利益服务。但对“蛮民向学”和“变夷俗”,即对当地文化的发展和改变一些落后的习俗,具有促进作用。 (三) 中央王朝设置土司制的终极目的,是为了创造必要条件,以便能做到逐步废除土司制度本身。为此,明王朝采用了两种削弱贵州土司势力的做法。 一、分地众建土司据《明史·朱燮元列传》载,崇祯间,平定水西安氏、永宁奢氏之乱后,水西宣慰安位死,无嗣,族属争立,朝议欲乘其弊郡县之,时贵州巡抚朱燮元上书谏乃止。“燮元乃裂疆域,众建诸蛮”。复止疏曰:“夫西南之境,皆荒服也,杨氏反播,奢氏反{K23C179.JPG},安氏反水西。滇之定番,小州耳,为长官司者十有七,数百年间未有反者。非他苗好逆而定番忠顺也。地大者跋扈之资,势弱者保世之策”。就是说,明统治者鉴于土司地大势强易为反叛的事实,采取历史上“众建诸侯而少其力”的故伎,试图通过和平手段使土司力分易制而就范。这一做法,后人赞为:“识者皆诵其言”(《蛮司合志》卷三),“西南由兹永宁”(《明史》卷二百四十九)。此策,对后世影响颇大,清雍正时,推行分袭之法,所谓“其势既分,心即离异,日后纵欲鸱张,其中必互相掣肘,或畏惧相戒,则其邪谋自息矣”(见《硃批谕旨》卷二),就是在朱燮元这一治苗之策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二、改土归流明代对贵州土司的改流,常见的有三种情况。 (1)利用平定反逆土司之机改流。这以永乐时对待思州、思南两土司最为典型,在严惩为乱土司后,分其地为八府四州。 (2)以不系世袭为理由改流。据《土官底簿》,《都{K23C178.JPG}五堡三坑等处巡检司巡检》条载,前任大万山长官司长官申世隆之孙申俊,该宣慰使田大雅举保到部,永乐元年除授都{K23C178.JPG}五堡三坑等处巡检司巡检之职,“景泰四年,三司又保嫡孙申秩承袭,本部仍参不系世袭,三月二十九日,奏准发回为民。文选司缺册内查得成化十年七月除流官朱光”;又《婺州县知县》条载,田任信“不系世袭官员,患疾,本县见有流官知县孙骑管事,难以准袭,具奏,将本人送顺天府,给引照回原籍讫”(《县丞》条,也有相类记载)。可见,明王朝对这些“并无世袭之文”的土司,当取消其承袭权以后,一般均采用“发回为民”的坚决措施。 (3)以自请为理由改流。据《明史·贵州土司列传》载,万历时,“吏部覆巡抚胡桂芳奏:‘金筑安抚土舍金大章乞改土为流,设官建治,钦定州名,铸给印信,改州判为流官。授大章土知州,予四品服色,不许管事。子孙承袭,隶州于贵阳府。’遂改金筑安抚司为广顺州”。说明,明王朝对自请改流的土司,除剥夺其治理权外,仍保留相当职衔,予以优待。 可见,明代为使改流工作顺利进展,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了严与宽区别对待的处理办法。虽然,明代贵州土司的改流,只是在局部地区内实行;但它为清朝大规模的改土归流,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 概言之,明代贵州土司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还是有值得肯定之处的。特别在明初,统治者尚能较好地认识民族问题。据载,思南宣慰使田仁智入朝,朱元璋谕言曰:“天下守土之臣,皆朝廷命吏,人民皆朝廷赤子,汝归善抚之,使各安其生。”其措施也较为得当,故《明史》作者曾评论道:“明初御蛮之道,其后世之龟鉴也夫”。(均见《明史·贵州土司列传》)应该强调指出的是:这种“御蛮之道”的政策,是建立在民族压迫的基础之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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