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许是由于孙中山在总结中外经济近代化所走的曲折路程后得出了经验教训,他在理论上一再强调国家干预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他主张移植西方国家的发展模式,并根据本国的实际,推进中国的近代化,但他对亚当·斯密的经济自由主义则不以为然,并认识到如果没有国家的积极干预,就会导致严重的贫富两极分化,出现垄断资本操纵国计民生。他说:“实业未革命以前,人皆举亚当·斯密为圭臬,一致主张自由竞争,其结果卒酿成社会上贫富激战之害。”〔31〕实际上要消除这种“贫富激战之害”,如果是“一个衰弱的政府……即令是在推进与其自身安全最密切相关的现代化方面,也无法提供有效的领导。”〔32〕 孙中山想通过国家干预,既图国家之富强,又防资本家垄断之流弊。这种模式的构想,又总是与他想通过“发达国家资本”来实现经济近代化联系在一起。发达国家资本在近代中国有它的必然性:其一,在乱石嶙峋的夹缝中求生存的中国民族资本很不发达,尤其是铁路、矿山、电力等大型基础工业,以那些中小资本家之力,难以高速发展,如果由国家经营,则发展较快。其二,外国资本主宰了近代中国的社会经济,到1913年其资本已达123709.4万元,占中国近代产业资本总额的80.3%,其“竞争之烈,有如渴骥奔泉,修蛇复活者然。”〔33〕中国私人资本实难与之竞争,发达国家资本,有利于建成自己独立的资本体系与列强抗衡,亦可推进经济近代化。其三,促进整个民族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尽管开始于洋务运动的中国经济近代化道路坎坷曲折,但孙中山确信:在中国推翻了几千年封建专制统治,建立了中华民国,实现了政治近代化之后,在各种经济成份并存的经济结构基础上振兴实业,并通过国家干预来推进经济近代化,是能够使国家走上富强之路的。 二孙中山的经济近代化发展模式对中国经济立法的影响 孙中山对经济近代化发展模式的构想,在20世纪初年中国经济向近代化发展的过程中产生着影响,这种影响力主要体现在经济法制化格局的初步形成。 曾在南京临时政府中担任实业总长的张謇即认识到,无法律必然使企业失败。因此在他出任农林工商总长之后,便十分迫切地感到“农林工商部第一计划,即在立法。”〔34〕 从中华民国的建立到1921年前后,先后颁布的有关经济社团、工商金融、矿冶农业等方面的经济法规达40多项。兹分列如下: 经济社团类包括:商事公断处章程、商事公断处办事细则、工商同业公会规则、商会法、农会规程、林业公会规则。 工商金融类包括:公司条例、公司注册规则、公司保息条例、暂行工艺品奖励章程、商业注册规则、商人通例、物品交易所条例、劝业银行条例、典当业条例、农工银行条例、国币条例、证券交易所法。 矿冶农林类包括:矿业条例、矿业注册条例、矿业注册条例施行细则、小矿业暂行条例、征收矿税简章、审查矿商资格规则、查勘矿区规则、铁矿公司监督权限章程、国有荒地承垦条例、森林法、造林奖励条例等。 这些经济法规的制定,对扶植和保护工商业、激励矿冶业、鼓励垦荒、发展农林业、疏通金融,对我国经济逐步地从封建生产方式向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变,起了促进作用。 其一,使经济管理法制化。如颁布的《公司条例》,共251条, 比较详细地规定了公司的各种形式、创立的前提条件、股东的权利与义务、对外营业的法律责任等等,这就可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一旦有涉及债务等方面的纠纷,就有法可依。制定的《商人通例》,既维护了商人的正当权益,又防止欺诈假冒,有利于工商企业的健康发展。《公司保息条例》还对棉织、毛织、制铁、制丝、制茶、制糖六类新办企业给予3年保息。其中对棉织、毛织、制铁资本在70万元以上的企业, 按资本额保息6厘,对制丝、制茶、制糖资本在20万元以上的企业, 按资本额保息5厘。《公司注册规则》及其施行细则, 还明确了呈请注册的条件,严格限定日期,“限县知事于五日内”核办完毕,为企业扫除了官府衙门办事拖拉的官僚陋习,表明政府的经济管理开始向法制化的道路迈进。 其二,使公司企业法人化。《公司条例》和《商人通例》对公司和商人的概念作了十分明确的界定:“以商行为业而设立之团体”称为公司,“凡公司均认为法人”,“商业之主体之人”称为商人,“凡有商业之规模布置者,自经呈报该管官厅注册后,一律作为商人。”《公司条例》规定,“执行业务者为股东之全体或其中数人”,“代表公司之股东,凡关于公司营业事务,”均有权办理。《商人通例》规定,商人“有独立订结契约负担义务之能力。”这些都明确地规定了公司企业法人化后的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有利于企业经营管理的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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