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初婚姻家庭变革运动的趋向
婚姻是组成与维持家庭的基础。婚姻家庭是构成社会机体的细胞。在一般意义上讲,一定的婚姻制度与一定的家庭制度是相辅相成的统一体,它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变化而缓慢的变革,变革的总的趋向是由野蛮的、半文明的状态向文明和高层文明演进。因此,婚姻家庭的变革成为社会变革的重要内容。清末民初是中国社会大变动的剧烈时期,婚姻家庭变革的声势亦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显得汹涌澎湃,成为改良运动和民主革命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质上是反对专制制度和争取民主自由的女权运动,也是人性觉醒的重要标志。 清末民初的婚姻家庭变革,发端于19世纪末期的维新改良运动时期,高涨于20世纪初期民主革命勃兴之时,及至五四运动前后形成了前所未有的高潮。清末民初的婚姻家庭变革是伴随着改良运动和政治革命发生发展的,而且舆论充实,声势浩大,为时持久,因此对思想启蒙和社会文明进步具有不可低估的积极影响。 一、婚姻改良的主张与初步探索 19世纪末期的维新变法运动,是一场深刻的社会改革运动。在这场变革中,一大批改良主义思想家从民族存亡和天赋人权的角度着眼,猛烈地抨击旧式婚姻制度和维护这种制度的纲常名教,极力提倡变革婚姻制度以促进民族文明进步和国家强盛发达。思想家宋恕和改良主义代表人物康有为、谭嗣同等人的言论尤为激烈。他们的言论和思想主要集中在宋着《六斋卑议》、康着《大同书》和谭着《仁学》等着作里。他们旗帜鲜明地反对父母包办婚姻,反对媒妁之道,主张“夫妇择偶判妻,皆由两相情愿”(注:谭嗣同:《仁学》三十八,《谭嗣同全集》(增订本)下册,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51页。谭嗣同在这一节里主要是批判五伦而倡言平等、自由。认为君臣、父子之间都应当是朋友而平等相待。他认为夫妇者“可合可离”,“夫妇择偶判妻,皆由两情自愿”。痛斥三纲“如地狱”,剥夺人的自主之权,进而疾呼人人应当争平等、争自由而不失自主之权,“能自主者兴,不能者败”。谭氏把男女平等、婚姻自主提到争平等、争自由和人权的高度了。);呼吁女子必须有“出门晋接”、参加社会交往和“自行择配”的权利。如果婚姻不幸、家庭破裂,男可三出,女可三去,正大光明,平等相待,“使被去者、自去者易于改适,……适者、娶者毫不蒙诮”。(注:宋恕:《六斋卑议》,伦始章第三十二。)他们对蓄婢纳妾、买卖婚姻和童养媳之类的腐朽野蛮婚姻尤为深恶痛绝,因而大加挞伐不遗余力。改良主义者不但发议论、申主张,还积极倡设“不缠足会”,在提倡天足的同时,还极力倡导改革婚俗。例如,1897年梁启超等人起草的《试办不缠足会简明章程》的第一条就明文规定:“使会中同志,可以互通婚姻,无所顾虑。”(注:梁启超:《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二,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20—21页。)1898年谭嗣同起草的《湖南不缠足会嫁娶章程》中,有关婚姻改革的规定更为详明:第一条说明该章程之宗旨,“原为同会之人互通婚姻,不致以不缠足之故,为世俗所弃”;第二条规定,“凡同会皆可互通婚姻”,亦可与会外不缠足者通婚;第三条规定,“同会虽可通姻”,但不能“强人为婚”;第五条规定,婚事从简,女方不索聘礼,“无论家道如何丰富,总以简省为宜,女家不得丝毫需索聘礼”;第六条规定,嫁奁“亦应简省,男家尤不得以嫁奁不厚,遽存菲薄之意”;第九条阐明兴办女学以提高妇女的觉悟,“而后婚姻之本正矣”。(注:《谭嗣同全集》(增订本)下册,第396—397页。)这些改良主张和措施,是中国近代婚俗变革的先声,亦是清末以反对封建专制、争取平等自由和自主权为主要内容的社会革命的预演。但是,这些惊世骇俗的言论和行动,在当时仅起着发聩震聋的作用,而唱和者、追随者尚属寥寥。 二、“婚姻家庭革命”思潮及其导向 20世纪初,随着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运动和妇女解放运动的高涨,婚姻家庭变革的浪潮跌宕而起。在辛亥革命前后,民主革命派及其分支早期无政府主义者先后发表了许多倡言“婚姻变革”、“家庭变革”的言论和论着;各种报刊也连篇累牍地发表揭露封建婚姻家庭之弊端与危害等方面的文章,形成批判旧式婚姻家庭的强大舆论。特别是留学日本和欧洲的中国学生积极充当“婚姻家庭变革”的推波助澜者,成为这场变革运动的生力军,其代表人物有秋瑾、金天翮、何大谬、刘师培、何震等人。他们的文章和言论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揭露和批判旧式婚姻家庭摧残人生、压抑人性、危害社会等等弊端,是专制制度的变种、孽根。1903年《觉民》杂志发表的陈王的《论婚礼之弊》一文,堪称是批判旧婚制的代表作,此文指斥中国婚礼有“男女不相见之弊”、“父母专婚之弊”、“媒妁之弊”、“聘仪奁赠之弊”、“早聘早婚之弊”、“繁文缛节之弊”等六大弊端,其中尤以早婚危害最巨,流弊最深,它是“中国子女失权之所由”,亦是“中国人种日劣之大原”。(注:陈王:《论婚礼之弊》,见张丹、王忍之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一卷下册,三联书店1963年版,第857、858页。)作者悲叹“世界皆入于文明,人类悉至于自由,独我中国犹坚持其野蛮主义,墨守其腐败风俗……遂使神明之裔濒于沦亡,衣冠之族侪于野貉”。(注:陈王:《论婚礼之弊》,见张丹、王忍之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一卷下册,三联书店1963年版,第857、858页。)因此他“发大愿、出大力、振大铎、奋大笔”,要扫荡社会上种种歪风邪气,“打破家庭间重重魔障,使全国婚界放一层异彩,为同胞男女辟一片新土”,直至“推倒专制之恶风”而后已。(注:陈王:《论婚礼之弊》,见张丹、王忍之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一卷下册,三联书店1963年版,第857、858页。)可见,他把革除婚姻弊端和推翻专制制度、挽救民族危亡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使之成为民主主义革命不可缺少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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