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初婚姻家庭变革运动的趋向(3)
《新世纪》发表的《普及革命》(注:《普及革命》,作者署名“民”,载于《新世纪》杂志,第15、17、18、20、23期,9—11月出版。此文收入《辛亥革命前十年时论选集》第2卷下册,第1021—1041页。拙文所引原文均出于此。)一文,也极力阐明“欲破家庭,必自废婚姻始。婚姻既废,家庭不得成,使人各无自私自利之心”,这样才能使社会进化、发达,使人类自由地沐浴大同世界的灿烂阳光、呼吸自由世界的清新空气。但是,对乌托邦的空想描绘得越美好,它在现实世界中失败得越彻底。当然,这并不能否认这股强大的社会新思潮推进婚姻家庭变革的文明健康趋势及其不可磨灭的积极效果。 三、婚姻家庭变革运动的效果、趋向及其局限 有关婚姻家庭变革的强大舆论宣传,在清末民初的社会上产生了强烈的反响,受到开明之士和进步青年的热烈拥护。改革思想家们的主张及其设计的方案,曾部分地、有限度地付诸初步实践,特别是革除婚姻恶俗陋规、简化婚礼仪式等得到社会上的广泛拥护。一些地区为改革早婚陋俗而规定“结婚不论男女,当以二十五岁为率”(注:《祝文明结婚(歌词)》,《女报》第2号,陈以益《女论》,《女报》临时增刊。)。变化较大的则是不少地区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改变婚制婚礼等现象。辛亥革命前夕,在西方文明的影响下,一些通商口岸出现了一种以“文明结婚”为特点的新式婚制,民国建立后各地城市里多有采用者。新式婚制的主要内容是订婚结婚尊重男女双方的意见,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婚礼仪节财用去奢从朴,革除坐花轿、拜天地、闹洞房等陈规陋习。有的模仿并直接移植西方婚礼的一些仪式,形成新旧参杂、“中西结合”的婚制、仪节。例如,在上海、天津等地流行的婚制仪节:结婚时新娘不戴凤冠霞帔而着婚纱,新郎西服革履,不用花轿而改乘汽车或西式马车,西乐队管弦齐鸣,改跪拜为鞠躬礼。有的还到教堂举行婚礼。如此等等的中西结合、新旧参杂的婚制和仪式,时人统称为“文明结婚”。 在婚姻变革大潮推动下,自由结婚和离婚者逐渐增多,成为婚姻趋向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自由结婚是在自由恋爱基础上实现的,体现着男女平等的精神,是情爱和人性醒悟而自觉地结合的结果,这种主动的文明婚姻在青年知识分子中发展迅速,成为近代婚姻变革的主要趋向。 人性的觉醒推动着人们对旧式婚姻的反叛,于是出现了离婚逐渐增多的趋势。五四运动前后,城市中出现了第一次离婚高潮。离婚的原因多数是媒妁之言或父母之命种种包办婚姻所造成的不幸。就此而言,离婚不仅是离异者们思想观念和感情变化的自然趋势,更是反叛封建道德、破坏旧式家庭制度和追求人性解放的必然结果。在离婚高潮兴起的同时,不少地区寡妇再嫁的现象迅速增多,并得到社会上的认可。无疑,这种反对封建道德和宗法势力抹杀人性、牢笼妇女的斗争,是争取女权的正义斗争,是婚姻变革运动的一个积极成果。 婚姻变革必然导致家庭的革命。清末民初家庭变革的主要趋向是冲破封建大家族和家庭主义的种种障碍,实行分居、异财和人伦平等的小家庭,时称“新家庭”或“新青年家庭”。这种小家是以婚姻自由为基础、由一夫一妻及其子女为成员所构成的。这种模式实际上是依照西方核心小家庭模式建立的,最初在上海租界和天津租界里的中国居民中多见。可见,婚姻家庭变革是学习西方的结果。 但是,清末民初的婚姻家庭变革运动并没有使传统的婚姻家庭状况发生根本的变革。这方面的变革新气象大都出现在城市及少数文明发达地区。广大农村几乎还是旧式婚姻家庭制度的一统天下。腐朽的一夫多妻制以及童养媳、包办婚姻等等依然如故。民国虽然建立,可是旧式婚姻的陈规陋俗依然得到法律庇护。就连民国政府头几届大总统中的袁世凯、黎元洪、曹锟之流,或妻妾成群,或夫人、侧室成双,充满了封建腐朽色彩。时人悲愤地指出:“民国建立以来,国体虽更而婚嫁礼制尚未颁行。民间仍有沿用旧法者,亦有臆造一格以为文明新式者。仪式纷陈,精意荡然。”(注:《婚姻训》,中华书局1917年4月,汪杰楔第12“婚姻之礼节”。此书记载许多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陈规陋习,民国建立后依然存在。此外,1922年出版的《中华全国风俗志》(胡朴安编着)下编,大量抄记各地“婚姻风俗”,其中就有民国建立后各地依然大量存在包办婚姻、一夫多妻、买卖婚姻、野蛮迷信以及媒妁、繁文缛节、早聘早婚等种种弊端。)这说明,婚姻家庭变革运动虽然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所取得的实际成效不彰,而在思想启蒙,批判封建专制与家庭主义,以及在政治上争取人权、女权和自由平等诸方面则成效赫赫,鼓舞不断追求进步的人们继续推动婚姻家庭制度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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