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所说的“澳门模式”,是指鸦片战争之前澳门在中外关系中的存在形式。具体地说,它是在中国明清封建王朝的管辖之下,由葡萄牙人居留和经营的贸易特区。那么,作为明清时期中西关系的一种重要形式,它的形成有着什么样的历史文化背景?而作为一种既定的中西关系模式,它对于当时的中西关系又有着什么样的影响?这些都是本文试图予以探讨的问题。 一、澳门模式与蕃坊社区 明清时期的中西关系,是由葡萄牙人首先揭开帷幕的。在1499年华士哥·达·伽马(Vasco da Gama )将从印度购得的中国瓷器献给葡萄牙王室后,葡萄牙国王即对中国发生了极大的兴趣。当1508年葡萄牙舰队受命入侵马六甲时, 葡萄牙国王就要求他们调查有关中国的情况。 1514年,葡萄牙人就从马六甲出发来到中国广东珠江口外的屯门岛。在进行这一试探性的航行后,葡萄牙人仍然使用他们对其它国家所采取的殖民方式,开始对中国进行了一系列的侵略活动。不幸的是,他们所面对的明朝虽然已经在下坡路上滑行,中国在世界中的实力和地位也开始发生逆转,但明朝却依然是一个强有力的封建专制政权,中国也依然是一个东方世界的强大国家。所以,在明朝军队的反击下,葡萄牙殖民者在中国沿海地区节节败退,先有1521年屯门之战的失败,接着又被明朝军队将他们赶出了浙江双屿、福建月港和浯屿等地。于是,他们把在中国立足的希望和寄托,转移到了广东边海上的澳门。 葡萄牙人之所以能够在澳门侨居下来并且可以经营海上贸易,17世纪的葡萄牙籍耶稣会士谢务禄(又名曾德昭,Alvaro de Semedo)曾谓是由于葡萄牙人帮助明朝政府赶走了海盗,所以明朝政府把澳门让给了葡萄牙人。这一说法,经过中国著名历史学家戴裔煊教授的详细研究,已见失实〔1〕。而据明朝文献的记载, 它最初是由于葡萄牙殖民者利用向明朝有关官员贿赂的手段从而得以入据澳门的。成书于明朝万历三十年(公元1602年)的《广东通志》中谓: 嘉靖三十二年,夷舶趋濠镜者,托言舟触风涛缝裂,水湿贡物,愿借地晾晒,海道副使汪柏徇贿许之。时仅蓬累数十间,后工商牟奸利者,始渐运砖瓦木石为屋,若聚落然。自是诸澳独废,濠镜为舶薮矣。〔2〕据西文材料记载: 1573年,海道副使受贿之事,为其他官吏所知,乃改为地租,收归国库。〔3〕 万历年间,明朝政府已将这笔地租银刊入到《广东赋役全书》中,从而标志着中国封建王朝正式应允葡萄牙人在澳门居留。然而,明朝政府中个别官员的不良行为,为什么竟能得到明清封建王朝的长期听任呢?或许还可以从传统的中国封建王朝所设立的“蕃坊”社区模式来认识。 所谓“蕃坊”,是历史上中国封建王朝对外国侨民所划定的集中居留地。“蕃”是中国古代对于化外民族的通称,《周礼》中就曾说:“九州之外,谓之蕃国。”中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外国人的居留地,当数西汉时期长安的“蛮夷邸”〔4〕。从汉宣帝甘露三年(公元前51 年)匈奴呼韩邪单于来到长安时受到“蛮夷君长王侯迎者数万人”〔5 〕的情况看,当时长安“蛮夷邸”中所居留的外族胡人当不在少数。北魏时期,随着与西域交通的发展,当时京师洛阳也有大片的外国侨民居留区。据当时人杨泫之的记载:洛阳“永桥以南,圜丘以北,伊、洛之间,夹御道有四夷馆:一曰归正,二曰归德,三曰慕化,四曰慕义……北夷来附者,处燕然馆,三年以后,赐宅归德里;东夷来附者,处之扶桑馆,赐宅慕化里;西夷来附者,处之崦嵫馆,赐宅慕义里。自葱岭已西,至于大秦,百国千城,莫不款附;商胡贩客,日奔塞下,所谓尽天地之区矣。乐中国士风,因而宅者,不可胜数,是以附化之民万有余家”〔6〕。到唐代,由于中外关系的高度发展, 在长安西市周围、东都洛阳南市之地,以及广州、扬州等城市中,都有集中的外国侨民居留地;甚至在山东至江浙的沿海地区,还存在着很多由新罗侨民居住的“新罗村”和“新罗坊”〔7〕。至宋代, 已出现专门的“蕃坊”之称。宋人朱彧在《萍州可谈》中说:“广州蕃坊,海外诸国人聚居。”〔8〕据学者考察,这种蕃坊, 在宋元时代也不仅仅限于广州一城,在泉州等国际贸易商埠也同样存在〔9〕。 传统的“蕃坊”模式对于澳门模式的影响,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得到观察:其一,传统的蕃坊具有高度的社区事务自治权,它的管理人员一般都是由外籍侨民来担任,但同时却必须接受当地地方政府的领导。如唐代楚州新罗坊总管、文登县勾当新罗所押衙等官员,文登赤山和东海县宿城等地新罗村的村老、村长、村正、板头等准官吏人员,都是由新罗人来担任的,他们普遍受到当地州县政府的管辖〔10〕。宋代的广州蕃坊,“置蕃长一人,管勾蕃坊公事,专切招邀蕃商人贡,用蕃官为之”〔11〕。在澳门,葡萄牙人也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他们建有自己的议事会,议事会中设有理事官一人,“理事官一曰库官,掌本澳蕃舶税课、兵饷、财货出入之数,修理城台街道,每年通澳佥举诚朴殷富一人为之”〔12〕。这种理事官,即澳门议事局民政长官,他也被清朝政府任命为“督理濠镜澳事务西洋理事官”,需要接受清朝澳门同知等官员的领导。此外,葡萄牙的果阿殖民政府还向澳门派出总督(兵头)和大法官(判事官),他们虽然实际上是澳门葡萄牙人的军政首脑和司法长官,但同样要接受明清政府的管辖。“凡天朝官如澳,判事官以降皆迎于三巴门外”〔13〕。明清政府为了管理澳门,也设有专门的守澳官,同时还先后制订了一些专门管理澳门的地方法令,如1614年的《禁约五事》、1744年的《管理澳夷章程七条》、1749年的《澳夷善后事宜十二条》等。一位西方学者在详细研究鸦片战争前的中西关系后也曾明确指出:“葡萄牙人经过了在中国沿岸的畅旺贸易时期之后,他们获准定居澳门。他们是在中国的管辖权之下生活的。葡萄牙人在管辖他们自己国籍的人员方面,通常是不会受到干预的。”〔14〕 其二,在司法制度上,中国封建政府对于外国侨民在华所发生的案件,一般都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进行断案。这一司法制度源于《唐律》,它专门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15〕。就是说,对于来自相同国家的外国侨民之间案件,唐朝政府尊重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制度和风俗习惯,根据他们的俗法断案;而对于来自不同国家的外国侨民之间在中国所发生的案件,则按唐朝法律断案。鸦片战争前澳门的司法制度,也基本体现了这一精神。对于澳门葡萄牙人之间所发生的民事和刑事案件,一般由葡人的自治机构按其本国的法律自行审理,当地中国地方政府不加干涉。曾先后任澳门同知的印光任和张汝霖在他们的著作中就曾明确记载:澳门的“蕃人犯法,兵头集夷目于议事亭,或请法王至,会鞫定谳”〔16〕。不过,对于一些涉及到葡人之间而其自治机构又无力处置的重大案件,广州府和香山县的地方政府往往及时出面裁决。对于居住在澳门的中国人与葡萄牙人之间的案件,则一概交由中国政府按本国法律进行审理。清朝文献记载:“所有在澳民夷一切词讼,责令移驻(香山)县丞稽查,仍详报该同知(即海防同知)办理。”〔17〕对于葡萄牙殖民者的一些对抗中国司法制度的侵略行为,清朝地方官员也曾进行了有力的斗争,“结果是葡萄牙人不但屈服于帝国的法令之下,还得向中国官员搞的治安条例表示屈服,而且还被迫承担引渡葡王陛下臣民的义务,这些被引渡的人可能被判刑,甚至死刑。而这些判决都是按中国的法律和司法程序进行的”〔18〕。 其三,蕃坊模式还鲜明地体现了中国封建政府对外国侨民的怀柔精神,如在政治上对当事人所在国法律制度和风俗习惯的尊重,在经济上赋予外国侨民一些本国商民都不能享受的特权,例如唐朝涉外法律制度中就有不少严格禁止中国商民私渡关津和保护外商自由往来与财产等方面的规定〔19〕。澳门模式也同样体现了这一传统的对外国人的怀柔精神。应当看到,中国明清封建政府准许葡萄牙人留居澳门,与它所奉行的通过许多消极的防范措施(如“海禁”政策)来预防外部势力对中国社会内部影响的闭关政策是根本对立的。明朝政府正是出于防止外部势力冲击中国腹地的目的,将葡萄牙人赶出了浙江双屿和福建月港以及浯屿;但对于葡萄牙人入据中国南端的澳门,明朝政府官员中虽有不少人主张继续使用武力驱赶,但毕竟澳门在距离上与明清政治中心相距遥远,最后还是采取了广东进士霍汝霞提出的“设城池,置官守,以柔道治之”的“怀柔”政策〔20〕。清朝建立后,曾经对国内商民实行严厉的“海禁”,但澳门的葡萄牙人却不受此禁的限制,这也是传统的“怀柔”精神在外贸政策上的表现。所以,澳门的葡萄牙人正是通过清初的海禁和南洋之禁时期,大发贸易之财,从而使澳门变成由葡萄牙人所经营的贸易特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