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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黄之湖南新政试析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学术研究》 郑海麟 参加讨论

一、地方自治的理论与实践
    陈宝箴、黄遵宪在湖南新政中的最大贡献,就是具体地实施了他们所构想的“地方自治”理论。关于以湖南为基础实行“地方自治”的理念,陈宝箴似乎萌发得很早。据陈三立《巡抚先府君行状》云:“府君故官湖南久,习知其利病。而功绩声闻昭赫耳目间,为士民所信爱。尤与其缙绅先生相慕向。平居尝语人曰:‘昔廉颇思用赵人,吾于湘人犹是也。’府君盖以国势不振极矣,非扫敝政,兴起人材,与天下更始,无以图存。阴念湖南据天下上游,号天下胜兵处。其士人率果敢负气可用。又土地奥衍,煤铁五金之产毕具。营一隅为天下倡,立富强根基,足备非常之变,亦使国家他日有所凭恃。”这里所谓“营一隅为天下倡”,即是“地方自治”理念的发端。据此可知,陈宝箴自甲午战后,从被授湖南巡抚起,便有凭借湖南以行“地方自治”的设想。陈宝箴有关“地方自治”的理念,与康有为试图凭借君权,实施自上而下的变法改革主张是两种不同的路径和取向。其“地方自治”理念,也可以称为自下而上的变法取径。也即是后来陈寅恪先生概括地指出的:“盖先祖以为中国之大,非一时能悉改变,故欲先以湘省为全国之模楷,至若全国改革,则必以中央政府为领导。当时中央政权实属于那拉后,如那拉后不欲变更旧制,光绪帝既无权力,更激起母子间之冲突,大局遂不可收拾矣。”〔1〕湖南新政府推行的一系变法改革措施,其指导思想就是这一“地方自治”理念。因而它也是湖南新政中维新派变法改革思想的核心。过去研究戊戌变法史的专家学者,在论及湖南新政的贡献和作用时,似乎都没有注意这一点。
    “地方自治”的理念,虽云最早发端于陈宝箴,但将之作为一种理论形式提出,则是黄遵宪的功劳。黄在政变后给梁启超的一封信中,披露了他在湖南创办保卫局时,便将“地方自治”的思想灌注于保卫局及新政的种种改革实践中,他说:“自吾随使东西,略窥各国政学之要,以为国这文野,必以民之智愚为程度。苟欲张国力,伸国权,非民族之强,则皮之强,则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国何以自立?苟欲保民生,厚民气,非地方自治,则秦人视越人之肥瘠,漠不相关,民何由而强?早夜以思,府县会会议,其先务之亟矣。既而以又思,今之地方官受之于大吏,大吏双受之于政府,其心思耳目,惟高爵权要者之言是听。即开府县会,即会员皆贤,昌方正论。至于舌敝唇焦,而彼辈充耳如不闻,以又如何?则又爽然自失,以为府县全亦空言无益。既而念警察一局,为万政万事根本。诚使官民合办,听民之筹费,许民之襄办,则地方自治之规模,隐寓于其中。”〔2〕
    黄遵宪认为,一个国家要想独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必须以民族的富强为基础,民族的富强又必须以地方自治为根本。因此,地方自治,首先必须建 立类似日本或西方国家的府县(地方)议会制度。这就是为什么湖南变法初期,黄遵宪主张将南学会办成具有议院性质原因。但是,随着改革运动的深入和政治经验的进一步积累,黄遵宪 认识到处封建专制主义条件下的中国,地方官的任命是实行自上而下的“授职制”,因而他只对上级负责,不对百姓负责,即使建立地方议院,亦不能产生如西方议院中议政和民主监督的效果。欲求建立县议会,首先必须改革与之相对立的封建官僚制度。因为这种制度将百姓身家性命“委之于二三官长之手,曰是则是,曰非则非”,他们对百姓的“疾病祸难,困苦颠连”毫不关心,人民对其“勤惰清浊,昏明贤否”亦丝毫不了解,官民之间这种隔膜,结果造成官民对立的状况。因此,改革封建官僚制度便成了新政的首要任务。于是,黄遵宪 设计了保卫局这种机构,作为改革官制、实行地方自治的组织保障之一。
    黄遵宪所督办的保卫局,形式上是仿照日本的警视厅和西方国家的警察局而建立的。但是,保卫局又不完全等同于西方国家的警察局。而且,黄遵宪将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思想级注射中,使保卫局兼有地方政权机构的性质。如他在手订的《湖南保卫局章程》中,〔3〕规定保卫届由官绅商中选出的总办和议员集权领导,采取议员议政的形式。“以人数之多算,定事之从违”。这是西方议院“多数决定”的民主原则。同时规定,章程(法律)一经通过,局中无论何人·必须严格遵守,否则依法惩处。如章程不善之处,可随时商请再议,但任何人不得无视章程,即应当遵守法制原则。
    保卫局又是一种由绅民出资,官方督办(官民合办)的机构。黄遵宪当时曾向陈三立解释他的这一意图:保卫局“必官民合办,费筹之于民,权分之于民,民食其利,任其责,不依赖于官局,乃可不撤,此内政也。”〔4〕可见保卫局含有官权于民。培养绅民的自治能力的意思。因此,黄遵宪把保卫局看作是“万政万事根本”。如办成功,“则地方自治之规模,隐寓于其中。而民智从此而开,民权亦从此而伸。”〔5〕梁启超解释黄的这一设想说:保卫局“为凡百新政之根底,若根柢不立,则无奉行之人,而新政皆成空言。”〔6〕显然,保卫局首先是一种保证新政得以推行的“地方自治”政权机构。其次又兼有维持社会治安,抵抗外来侵略之职能。
    对于改革官制。除保卫局外,由黄遵宪经办的还有课吏馆一项。粱启超在《上陈宝藏书论湖南应办之事》中提到,欲开民智必先开绅智,欲开绅智又必先开官智,因一切事皆需“假手于官力者”,“故开官智又为万事之起点”。“故课吏堂不可不速立”。课史馆是专为培训官吏而开设的,其目的在于改造旧式官吏,训练他们处理事务的能力与才干。〔7〕课吏馆开设有学校、农工、工程、刑名、缉捕、交涉诸课程。馆中设总理一员(黄遵宪自任),专司课吏一切事务。另外还聘请皮锡瑞担任课史馆训导员,聘请刑部主事王炳青(世琪)主讲法律。〔8〕课吏馆的设立,使那些“胸曾未有地球之形状,曾未有欧洲列国之国名,不知学堂、工艺、商政为何事,不知修道、养兵为何政”〔9〕的封建守旧官僚的思想多少得到启蒙(“开官智”),实际上起到促进改革封建官制的作用,是维新派向保守派争取权利的一种手段。所以,梁启超说课史馆“实寓贵族院之规模”。〔10〕
    除创办保卫局、课吏馆以改革官制外,陈宝箴、黄遵宪的“地方自治”理论中“分官权以民的主张。还包括把学校、水利、商务、农事、工业等事务,交由绅民自己去处理,把这些利弊兴革的权利下放给民间,〔11〕以便培养百姓处理问题的能力和独立性,也即是“自治其身。自治其乡”的能力。黄遵宪认为,如做到这一步。“则官民上下,同心同德,以联合之力,收群谋之益。”他还引用顾炎武“风教之事,匹夫与有责焉”的话,以说明官民同治或治权下放的合理性和必要性。〔12〕另方面,通过将政府部分权利下放,在削弱封建官吏权利的同时,政府与百姓的矛盾亦得以缓和。百姓对政府的依赖性逐渐减弱;而自身的独立性则随之增强。等百姓开始学会“自治其身”,感到自由的重要和民权的可贵,然后再向他们宣传资产阶级自由民权之说,使之“自主”、“自强”。由“自治其身”到”自治其乡”,继之则“由一府一县推之一省,由一省推之天下,可以追共和之郅治,臻大同之盛轨。”〔13〕那时,开议院建立宪政便成为水到渠成之势。
    以上是陈宝箴、黄遵宪在湖南新政中的“地方自治”理论的基本内容。概括地说就是:分官权于民,改革封建官制,去郡县专制之弊。为此,黄遵宪不大赞成急于开地方议院,他认为。在“民智未开”,百姓还缺乏“自治”能力,封建官制没有得到有效改革之前,即使开府县议会。亦空言无益,目前应当选择言必可行,行必有效的方案,切切实实地推行改革。陈、黄的“地方自治”改革方案就是为此而设计的,这也是为什么他们会“戮力殚精”地经营保卫局和课吏馆的原因。
    陈、黄在湖南实行“地方自治”,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还有其特殊的意义和深刻的原因,即他日国家虽遭帝国主义列强分割,湖南犹可侥幸于亡中图存。诚如黄遵宪所说:“万一此地割隶于人,民气团结,或犹可支持。即不幸力不能拒,吾民之自治略有体制,扰攘之时,祸患较少,民亡奴隶于人者,或不至久困重台,阶级亦较易升。”〔14〕陈、黄将它视为实现民族自强的根本和立国的基础,它比1905年清廷倡言筹备立宪、实行自治要早8年,可谓开风气之先。湖南新政之所以能够取得较大的成功,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实行了这一套“地方自治”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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