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国的“畛”的面积今已不可考知,三晋中赵氏的“畛”的面积却与文献中记载的秦田一亩的面积相等,与青川秦牍“为田律”的“畛”的面积相等,即为宽一步、长二百四十步计二百四十平方步的田块。关于这一点,本文在后面还要讲到。 “畛”既是一道田界,又是一块田区,二者并不矛盾。不过前述各家因为不知道“则”的意义,无法把律文的内容与文献上有过明确记载的“秦田二百四十步”的材料统一起来,结果只好把“畛道”大大地夸大了。他们或者把“广一”、“袤八”算作“畛道”的宽度和长度(见李文、杨文),或者另外通过换算,认为“畛道”长三十步(见于文),完全忽视了“畛”作为田区的意义。律文所说的“畛”指的是田区,但是同时又可以理解为一条田界,因为每亩有二畛,它们之间应当是隔开来的,象今天的所谓田埂。这样一条田埂,自然也可以通行,所以“畛”也就有“田上道”、“田有径路者”的意义。到了汉代,“畛”作为田区的意义反倒不明了。从律文看,“畛”的田界似乎不单独计算面积,应当已计入宽一步×长二百四十步之内。这样,每亩田有二畛,则面积为宽二步×长二百四十步,即四百八十平方步。如果按照秦汉时每尺为0.23米(据《中国古代度量衡图集》)推算,一畛约为457平方米,一亩约为914平方米。 “为田律”还规定一亩田有一条陌道,一顷田有一条阡道;规定了阡道和陌道的宽度为三步。为什么律文只说“道广三步”而不提及它们的长度呢?我们认为,这是由于陌与每亩田的长度相同,阡与每顷田的宽度相同,已是不言自明的缘故。在这里,“为田律”又给我们指示了正确地理解“阡陌”制度的途径。 《文史》第十一辑刊登了李解民同志《“开阡陌”辨正》(以下简称《辨正》)一文,他收集了大量的资料,作了十分细致的考证,力驳朱熹的“所谓开者,乃破坏刬削之意,而非创置建立之名”的意见。不过,我们从“为田律”所提供的线索入手,在考察了“阡陌”的最初的意义之后,仍然试图把这两种意见调和在一起。 关于“阡”、“陌”的得名,程瑶田《沟洫疆理小记》的《阡陌考》认为“阡陌之名从《遂人》百亩、千亩,百夫、千夫生义”,说“当百亩之间,故谓之陌”,“当千亩之间,故谓之阡”。这个说法是不对的。杨文较之改进了一步,指出陌是亩与亩之间的道路,但又说陌“因是百亩田中的主要道路而得名”,阡“因是千亩田中的主要道路而得名”,仍不妥当。 在考辨“畛”的意义时已经讲过田界与田间道路之间的辩证关系,阡与陌也是如此。根据“为田律”可以知道,阡、陌的原义,并不是“千亩、百亩之田的田间界道”(见《辨正》),而是“百亩一阡道”,“亩一陌道”,是百亩、一亩之田的田间界道。《说文》:亩,“六尺为步,步百为亩,秦田二百四十步为亩”。假如按照青川秦牍的“宽一步、袤八则”的程式理解《说文》,就应当是宽一步、袤百步为亩,这是周制。再根据“为田律”所说的“亩一陌道”推下去,我们很容易想到,陌之为陌,以其袤百步而得名。同理可以推知,阡之为阡,也是因为长千步。 势必会有人提出这样的疑问,照这种办法计算,周制每亩田仅宽一步,加上一条陌道宽三步,共四步。那一百亩田才四百步,与“阡”道应长千步相去甚远。这个问题因为目前尚缺乏更多的材料,确实难以完满地给予回答。不过我们揣测可以有几种可能。一种是,在百亩可耕面积与陌道面积之外,还有一些水利灌溉设施及农业生产的附属设施,它们所占有的面积也包容在阡道的长度之内。一种是,阡道或许指包围整块田的道路,那么两侧共八百步,上下共二百步,总长恰为一千步。由于阡道主要起作用的是与陌道垂直相交的部分,后来才有了“南北曰阡,东西曰陌”的辨析。象这样一块一百亩的土地,在西周叫做“一田”,乃“一夫之所佃”。(注:《考工记·匠人》注。西周铜器琱生簋、卫盉、五祀卫鼎等皆以“田”为土地面积单位。) 商鞅改革田制,将周制每亩宽一步长百步改为宽广步长二百四十步,旧有的阡陌当然不再适用,因此就要“开阡陌”。从百步之“陌”,到二百四十步之“陌”;从每隔百步有一“阡道”,到每隔二百四十步立一“阡道”,都需要破旧立新。所以,“开阡陌”的第一个意义就是“决裂阡陌”。《秦本纪》、《商君列传》之“开阡陌”就是《蔡泽列传》和《战国策·秦策》之“决裂阡陌”,是一种意思的两种说法。从另一方面讲,商鞅改革田亩制度,又是通过制定有关的法律--“为田律”来加以推行的,“开阡陌”当然也包括了遵循新律令营造新阡陌的意思,故有“创置建立”之意。我们理解《汉书·地理志》颜注引张晏之说“商鞅始割列田地,开立阡陌”,正是把开与立统一在一起的。 附带谈一下“爰田制”。《辨正》一文指出“爰田制是一种换耕制”,这是非常正确的。《汉书·地理志》说商鞅“制辕(爰)田,开阡陌”。那么,“制辕田”与“开阡陌”有什么关系?商鞅为什么要把换耕制与田制改革联系在一起?临沂银雀山汉墓竹简《孙子兵法·吴问篇》给我们很大的启发。在《吴问篇》里,孙子似乎把田制看成是立国的根本,他批评范、中行氏和韩、魏“制田狭”,认为由此而将导致“先亡”;他赞扬赵氏的“制田”制度,认为是“富民”、“固国”的政策。从孙子的话里可以看出“以百廿步为畹,以二百步为畛”的田制对农民是比较有利的。商鞅在改革田制时采用了赵氏的制度,不是没有道理的。晋国诸氏的田制是不是“爰田制”?回答是肯定的。(注:《左僖十五年传》:“晋于是乎作爰田。”)《吴问》里所说的半亩的“畹”,“为田律”里的半亩的“畛”,很可能是与轮作、爰土有关的。《周礼·遂人》里所记述的“爰田”制度值得注意:遂人“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颁田里。上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五十亩,余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亦百亩,余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二百亩,余夫亦如之”。注:“莱,谓休不耕者。”可见这种“颁田”的制度是把休耕地也分给农夫的。三晋及商鞅的“制辕田”,基本上就是这种办法,《汉书》称之为“自爰其处”。《汉书·地理志》颜师古注引孟康云:“三年爰土易居,古制也,末世侵废。商鞅相秦,复立爰田,上田不易,中田一易,下田再易,爰自在其田,不复易居也。《食货志》曰‘自爰其处而已’是也。”各种材料都说明,商鞅的“制辕田”正是通过“开阡陌”扩大田亩面积来实施的。他把原来要不断地轮换耕作的土地稳定下来,落实到农户,而采取扩大每亩田的面积的办法,对农户进行补偿,并借此推动农民开发荒地,发展生产。一般说来,在土地耕种的责任确定下来之后,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会相对地高一些,客观上刺激了生产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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