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指出,商鞅的“爰田制”决非“厚爱其民”之举。商鞅“制辕田”后,国家对农民的剥削实际上是加重了。《睡虎地秦墓竹简》的《田律》中规定:“入顷刍稾,以其受田之数,无豤(垦)不豤(垦),顷入刍三石,稾二石。”刍稾如此,粮食也当如此。也就是说,分受田地的农户,都要按照所受田地的面积交纳赋税,不论垦种与否。农户必须为分受到手的休闲地付出代价,按《田律》规定交纳赋税。可是,这些休闲地在过去“爰土易居”的时候,可能是收不到赋税的。 关于“为田律”的内容,上述各家的考释中也还有一些小的疏漏,需要指出。如“封”的形制,律文说“封高四尺,大称其高”,李文将后面一句释为“为最高者”,大谬;于文、杨文又都理解为“长、宽、高皆四尺”,似亦不妥。“封”为一土堆,作为田界标志。在西周铜器铭文(如《散氏盘》等)中,“封”常以树木之名命名。《国语·吴语》注云:“壅本曰封。”金文“封”字即作二手为树木培土之形,树木根部特意画得很粗大。这可能是“封”的初义。尔后,以树木作为田界标志变成了以封土堆作标志,“封”就有了“疆”的意义。普通的情况下,作为田界标志的“封”不大可能专门做成一种长、宽、高皆相等的正六面体,“为田律”用“大称其高”四字,很贴切地表示出对它的形制要求并不十分严格。如果依照“壅本曰封”或者“封比干之坟”(《礼记》)等来推测,“封”大概是一种圆台体或方台体。 最后,我们略述青川秦牍“为田律”的制定和施行。木牍起首即云:“二年十一月己酉朔朔日,王命丞相戊,内史匽民、臂更修为田律。”李文释“更修”前二字为“取臂(譬)”,说取譬秦律更为蜀律,很难成立。一国之内岂有实行两种不同的律令的道理?于文将“更修”前二字释为“民愿”,亦于义未安。以尊重“民愿”而更修法律之事,终秦之世未之闻也。我们参照秦始皇二十六年诏书“乃诏丞相状、绾”的体例以及其他秦代文献,认为应是两个人名,当读做“内史郾民、臂”。“匽”通“妟”。《说文》:“妟,安也。“妟民”即安民。意与汉人之名“安国”、“安世”等相近。以“臂”为名者,见于汉印的有“毕臂”(《汉印文字征》四卷九页),可以旁证。 秦武王二年“更修‘为田律’”,不见于史籍。我们以为,这一次的“更修”乃是对商鞅制定的“为田律”的修改。秦武王二年距秦孝公十二年已有四十四年之久。商鞅的“为田律”“劝民耕农利土,一室无二事,力田稸积”,据说在短短几年间就使得“秦人富强”。秦武王更修“为田律”的背景现在已经无从考知了,也许是为了进一步加快发展的速度。新的“为田律”又把商鞅扩大了的亩制,再扩大了一倍,这就是“更修”的主要内容。(注:对于“为田律”中“田广一步、袤八则,为畛”一语,也不是不可能作另一种理解,如仍然把“畛”解释为一亩田的两头各起一条长一步的短田界,那么,一亩田的面积就还是“广一步、袤八则”,为二百四十平方步,与文献记载恰相吻合。按照这种解释,则秦武王二年“更修为田律”的主要内容就不是扩大亩制了。)然而,这个更修过的“为田律”好象并没有一直实行下去。因为我们今天所见到的历史文献里仅有“秦田二百四十步”的记载,而没有“田广一步、袤八则,为畛,亩二畛”的记载。青川秦墓木牍的出土,为这一桩人所不知的史实提供了翔实可靠的资料,这对于研究古代的田亩制度和秦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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