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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的悖论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徐州师范大学学报:哲 阎平 参加讨论

作为一个资产阶级政治家、思想家,梁启超毕生矢志追求的社会理想是民主宪政。但在梁启超的思想中占有同样重要地位的,是他的开明专制思想。事实上,在梁启超的政治生涯中,直接的奋斗目标不是民主宪政,而是开明专制。梁启超始终认为,中国要实行宪政(君主立宪或共和立宪),必须首先实行一段时间的开明专制作为过渡。
    为了实现开明专制的目标,梁启超付出了极大的努力:先是追随其师康有为拥光绪帝进行维新变法,继而在辛亥革命后又与其在戊戌变法时期的死敌袁世凯握手合作,最后又同护国战争中的对手段祺瑞重修旧好。作为一个民主运动的著名领导人,梁启超为什么对带有明显封建专制主义色彩的开明专制兴味盎然呢?开明专制思想是否具有合理的因素?能否解决中国的问题呢?本文拟对这些问题作一个初步的分析。
    
    梁启超在多篇文章中表述过开明专制的思想,但最集中反映其开明专制思想的是其1906年发表于《新民丛报》第75、76两期上的《开明专制论》。在这篇文章中,梁启超明确提出了“今日之中国,与其共和,不如君主立宪;与其君主立宪,又不如开明专制”的论断。认为当时的中国,既不具备民主共和的条件,也不具备君主立宪的条件,故只能实行开明专制。
    那么什么是开明专制呢?梁启超把专制政体分为野蛮专制和开明专制两种,认为“凡专制者,以所专制之主体的利益为标准,谓之野蛮专制;以所专制之客体利益为标准,谓之开明专制”〔1〕。“吾欲申言野蛮专制与开明专制之异同,吾得古人两语焉以为之证:法王路易十四曰:‘朕即国家也。’此语也,有代表野蛮专制之精神者也;普王腓力特列曰:‘国王者,国家公仆之首长也。’此语也,则代表开明专制之精神者也。”〔2〕
    显然,梁启超心目中的作为君主立宪前奏的所谓开明专制,指的就是在开明君主的统治下,实行一些开明的,带有资本主义民主色彩的统治政策,以促进资本主义经济、文化的发展,逐步为实行君主立宪政治打下基础。
    在《开明专制论》中,梁启超给开明专制以高度的评价。开明专制政体与非专制政体优劣如何?梁启超说:“是难言也。”“昔达尔文说生物学之公例曰:‘优胜劣败’,而斯宾塞易以‘适者生存’,意若曰:焉者,虽劣亦优;不适焉者,虽优亦劣。故吾辈论事,毋惟优是求,而惟适是求”〔3〕。
    他认为,“普通国家,必先经过开明专制时代,而此时代不必太长,且不能太长,所过之后即进于立宪,此国家进步之大顺序也”〔4〕。
    梁启超的开明专制思想实质上是一种民主渐进的思想,即认为民主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先经过一段时间的开明专制,创造民主政治所需要的各种社会条件,才能实行真正的民主政治。
    梁启超在《开明专制论》的第八章《论开明专制适用于今日之中国》中详细论述了中国既不能实行民主共和制,又不能实行君主立宪制而只能实行开明专制的理由。他认为当时的中国如果实行革命,其结果“非能得共和而反以得专制”。他引用德国政治学家波伦哈克的理论说明这一点:
    波氏曰:共和国者,于人民之上别无独立之国权者也。故调和各种利害之责任不得不还求之于人民自已之中。”“若夫数百年卵翼于专制政体之人民,既乏自治之习惯,又不识团体之公益,唯知持各人主义以各营其私,其在此等之国,破此权衡也最易,既破之后,而欲人民以自力调和平复之,必不可得之数也。其究极也,社会险象屡见累出,民无宁岁,终不得不举其政治上之自由更委诸一人之手,而自贴耳复为其奴隶,此则民主专制政体之所由生也。〔5〕
    即是说,长期在封建专制之下的的人民,缺乏民主意识,如骤然实行民主共和,国民无法真正接受,必将造成混乱,最终又回复到专制政体之下。
    波伦哈克的分析带有对落后民族的偏见,但其观点并非毫无根据。辛亥革命后的中国社会以及第三世界许多国家革命后出现的共和体制下的军人独裁,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这一点。
    为什么中国不能实行君主立宪呢?梁启超认为,其一,“人民程度未及格”,主要表现在缺乏参政能力上。梁启超指出,开设议院是君主立宪制中最重要的一项,议会应该做到“政府若有隐匿,能觉察之;政府若有失策,能指摘之,政府乃重其言而不敢藐,有所惮而不敢恣。”否则,如果议员没有辨别政治得失的能力,“所质者皆薄物细故,或于其极正当之行动而故为责备,而其有干法越权及其它失政则熟视无睹,不予纠正,则政府视议会易与,谓其言一无价值,生轻蔑之心,而议会之神圣损矣。”〔6〕这就要求议员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和文化素养。梁启超认为当时的中国人“学识幼稚”,“有权而滥用”,不经过一定的训练是不具备这种素质的。梁启超还指出,选举议员的人民也必须具有起码的民主素养,才能选出合格的政治代言人,否则,“苟非养之有素,则利恒不足以偿其害。”其二是“施政机关未整备”。梁启超列举了13项尚不足以实行宪政的因素:国籍法尚未编定;学校尚未遍立,义务教育尚未厉行;租税法尚未备;选举区尚未划定;户口统计尚不确实;地方自治制度未颁;警察未普及;诉讼法未定;铁路未多,交通不便;民法未制定;刑法未制定;行政司法混一;行政法未颁。梁启超认为,要具备这些条件,“虽在承平之时,有一强有力之中央政府,网罗一国上材以集其间,急起直追,殚精竭虑,汲汲准备,而最速犹非十年乃至十五年不能致也。”〔7〕
    共和制万不能行,立宪制又尚未能行,可行之途只有开明专制了。梁启超认为,“夫开明专制,非不美之名词也”,它“以发达人民为目的”,“与立宪同一状况”,是“立宪所由之阶级”〔8〕,区别只在于宪法公布与否。经过若干年的开明专制时代,再“移于立宪,拾级而升”,既充分准备了立宪的施政机关,又“缓融”和“减低”了新政体初建时其政策与“旧社会一大部分人”的利害冲突,同时也锻炼了中国国民的“共和之程度”,何乐而不为呢?
    应该肯定,梁启超的开明专制思想是有其合理因素的。
    开明专制重视开民之“智”。民智,是民主的基础。中国长期处在封建专制制度、宗法制度的统治下,人民身受种种压抑和束缚,人们的政治知识极为贫乏,参政意识淡漠,不仅下层群众如此,即使封建士大夫阶层也同样孤陋寡闻。近代中国的国情决定了宪政起步必须从提高民智开始,而民智的提高有赖于政府的开明。正如梁启超所说:“不先利用国家之强制力,以实行一切行政法规,则教育断无普及之理。”
    梁启超对民主的外部条件建设的重视也是难能可贵的。没有行使民主权利的外部条件,即使颁布了宪法,也不过是一纸空文,而具备这些条件,确非一日可就。
    民主是渐进的,从这个角度讲,梁启超把开明专制作为民主的起步是有其道理的。但在近代中国,不可能出现“开明专制”的社会制度,梁启超屡屡失败的实践活动证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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