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目前的明史研究,洪武时期有两个土地数字,一个是《明太祖实录》卷二一四记载洪武二十四年,“天下官民田地三百八十七万四千七百四十六顷七十三亩”;另一数字是《诸司职掌》记载洪武二十六年,“十二布政司并直隶府州田土总计八百四十九万六千五百二十三顷零”。究竟哪一个数字代表当时的实际耕地数字,学界多年来争论不休。 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三月《诸司职掌》一书完稿,朱元璋遂诏令“颁布中外”。从此,该书记载的田土8496523 顷便成为最权威的田土数字,正德刊本《大明会典》及正德至嘉靖后修订的《后湖志》、万历重修的《大明会典》及清初编写的《明史》等书,都采用这个数字。再加上景泰六年户部尚书张凤奏疏:“洪武年间,天下征纳粮草田地山塘共八百四十万余顷”(注:《英宗实录》卷二五四。),嘉靖八年(1529年)詹事霍韬奏疏:“洪武初,天下田土八百四十九万六千顷有奇”(注:《霍文敏公文集》卷三《修书疏》。),进一步肯定了800 余万顷的记载,更增加了《诸司职掌》的可信度。 至20世纪30年代,日本和中国的学者曾对此问题进行了研究。最近十几年,明史界又开展了讨论,其中影响较大的一种看法是“定位错误”观点。有人认为洪武时期湖广布政司在统计时,极可能在该地区耕地数字202175.95顷之前,多写了一个“二”字,这一笔误使耕地虚增了2亿亩。河南的耕地也极可能是在449469.82顷前多抄了一个“一”字, 虚增了1亿亩。按此推理,《诸司职掌》记载的数字多写了3亿亩。对这一种观点,顾诚先生曾进行论驳,他说:“《诸司职掌》是遵照朱元璋的指示编纂的重要法典,成书之后又由他下令颁行中外,朱元璋并不是个昏庸的皇帝……如果出现这样明显的重大错误,他不能不发现或漠然处之。”又说:“当时造册书写数字的表达方式是‘几百几十万……’,不用阿拉伯数字,也就不可能出现多写‘一’字头、‘二’字头的问题。”(注:顾诚:《明前期耕地数新探》,《中国社会科学》1986年第4期。)顾文发表之后,仍有人坚持此种观点,只是另换说法,认为当时计算数字是用珠算,而珠算错位是完全有可能的。我认为,在明初严刑峻法之下,湖广、河南布政司的官员在统计田土时,怎能会出现相差10倍的定位错误呢?而且《诸司职掌》一书是由吏部尚书负责编撰,又由许多学识渊博的翰林儒臣集体参与,决不会出现这样重大的错误。 明初政府对田土总数的登记有两个系统:一是由户部负责根据全国黄册统计的数字,亦即《太祖实录》记载洪武二十四年的3874746顷,这一部分土地明朝称为“额田”或“赋田”,系实际纳税的土地。另一个系统是由吏部负责编纂的《诸司职掌》所记载洪武二十六年的8496523顷,即“额田”和全国可垦荒地的合计。 本文拟就《诸司职掌》所记载数字的内涵、来源以及它与明代耕地扩大的关系作初步探讨,就教于史学界同仁。 一、宋元明初时期田土的内涵及其统计方法 根据史书记载,宋元明初时期田土的内涵十分庞杂,例如金华府属兰溪县仍保存了南宋时登记的土地种类:水田39 545亩,山陆地29 064亩,平田178 145亩,竹脚8 288亩,山桑17 933亩,竹條8322亩,平陆35 705亩,屋基15 222亩,塘28 393亩,坟地8 013亩,杂木53 385亩,茶地146亩,桐果木15 699亩,石灰山280亩,柴山508 935亩,坊墩基地20 825丈,白地24 685亩。(注:万历《金华府志》卷六。)该县土地之中只有前五项应属农田,其他都是非农业土地。这种非农业的项目到明代更为繁杂,以浙江省为例,田土之中包括田、地、基、山、塘、荡、池、濠、滩、泾、滨、溇、港、埂、潭、河、水确基地、坎、湖、沥、溜、河涂、蚶田、蚶塗、溪、蛤戽、殻货、屿、海涂、沙岸、漕、园、水坑、沙演、草涂、沙水等(注:参见嘉靖《浙江通志》卷一七《贡赋志》。)。具体到州县田土的计算,其范围更为广泛,如江西临安府计算田土时,“窟”也包含在内,福建龙溪县把“蛏场”也计算在内。以上所增加的项目已远远超出了耕地的范围。《明史·食货志》记载明朝绘制鱼鳞图册时说:“诸原、坂、坟、衍、下、湿、沃、瘠、沙、卤之别毕具”;“则一县之田土,山乡、水乡、陆乡、洲田与沿河有水利常稔之田,其间道路之所占几何,皆案图可见。”(注:《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二五《江南》一三。)由此可见,在州县的田土数字中还加进了坟、道路的面积。 宋元时期的地方志在统计田土或调拨土地时,总是按政府要求把各种荒地与耕地一起计算。如南宋时政府拨赐给宁坡地区学校位于昌国县宜山的学田,其中就包括了几种类型的荒地: 增拨养士田产 开庆元年八月钧剳拨下汪登道没官田产,昌国宜山 山田地共九千七百三十一亩 山熟地二千一百九十二亩 山坑田四亩三角三十步 石山七千五百三十四亩四十五步 涂田共六百八十亩三角二十三步 已耕种田五十五亩 已开垦未种田五十二亩 未开垦田二百七十三亩三角二十三步 未曾就海涂田三百亩 水田四亩三角(注:(宋)开庆《四明续志》卷一《学校》,见《宋元方志丛刊》第6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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