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余论 上文对《诸司职掌》记载洪武二十六年全国田土数字的内涵、数字来源以及明代耕地面积扩大与该数字的关系,作了初步研究,可以进一步澄清自明中叶出现的对该数字的错误认识。本来《太祖实录》卷二一四只记载洪武二十四年全国耕地总额,而缺少直隶及十三布政司的分省数字,后来又由于政治腐朽,统治阶级对户口、土地数字不重视,使这段历史的土地数字成为空白。明中期官修的两部地方总志,都没有户口、土地数字的记载。如景泰时修《寰域通志》,叶盛参与编修工作,他主张该书内容“要须有资军国有益劝戒,如地图、道里、户口之类,皆未可阙。必如永乐中志书凡例,而充益之可也。主议者其或未之思乎?近尝议请于翰林友人,则曰当时亦有以户口为言者,泰和陈先生(陈循)执议不从,曰:‘此非造黄册子,何用户口耶!’”(注:《水东日记》卷二五《寰域通志》。)又如天顺时修《大明一统志》,当时“学士钱溥为副总裁,尝欲志户口,而李文达以户口户部自有数,虑伤繁而止”(注:《菽园杂记》卷一○。)。结果使该书缺少了户口、土地数字的记载。始修于弘治十年完成于正德四年的正德《大明会典》,把《诸司职掌》记载洪武二十六年的田土数字与弘治十五年全国的耕地数字排列在一起,完全混淆了两个数字的不同内涵。这一错误一直延续到嘉靖八年,当霍韬奉命重修《大明会典》时,对以上两个数字的差额产生了怀疑,因之上疏说: 窃见洪武初年,天下田土八百四十九万六千顷有奇,弘治十五年存额四百二十八万八千顷有奇,失额四百二十六万八千顷有奇,是宇内额田存者半,失者半也。赋税何从出?国计何从足耶?臣等备查天下额数,若湖广额田二百二十万,今存二十三万,失额一百九十六万;河南额田一百四十四万,今存额四十一万,失额一百三万。失额极多者也,不知何故致此?非拨给于藩府,则欺隐于猾民,或册文之讹误也。不然,何故致此也?……伏望敕行户部,考求洪武初年额田原数,备查弘治十五年失额田数及今日额田实数,送馆稽纂焉。(注:《霍文敏公文集》卷三《修书疏》。) 霍韬只是把问题提了出来,而明统治者并没有认真调查,疑问仍然遗留下来。但客观上他肯定了《诸司职掌》记载洪武二十六年的田土数字,进而又指出土地失额的各种原因,这一观点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许多人都沿袭他的说法。至万历年间,申时行最后修订《万历会典》时,又把万历六年全国的耕地数字写在弘治十五年耕地数字之后。这样在万历《大明会典》中就出现了洪武二十六年、弘治十五年、万历六年三个时期耕地数字按顺序排列的现象;这三个数字不仅掩盖了洪武二十六年田土数字的错误,又进一步膨胀了万历六年耕地的数字7 013976.28顷(这一错误已在前面纠正为5 047 370.79顷)。再至清初修《明史》时,仍沿用了这一系列数字。 明初《诸司职掌》记载的洪武二十六年田土数字,所以能够长期沿用,原因有二:一、明朝前期缺少耕地数字的记载;二、由于明朝负责修纂典志的官员对宋元明初时期“田土”的内涵理解错误,把“田土”与耕地等同了起来,不知“田土”是熟荒地之和,耕地只是“田土”的一部分。 从农业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来考察,生产工具的改进,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人口的增加,商品经济的发展,经济作物的种植,都会促进耕地面积不断扩大。明朝各时期土地状况如下: 明朝各年代土地发展的数字统计表 年代 耕地(顷) 资料来源 洪武二十四年 3 874 746《太祖实录》卷二一四 宣德四年 4 501 565《宣宗实录》卷六○ 正统元年 4 373 187《英宗实录》卷二五 景泰七年 4 267 449《英宗实录》卷二七三 天顺七年 4 293 503《英宗实录》卷三六○ 成化二十二年 4 881 900《宪宗实录》卷二八五 弘治十五年 4 292 317《后湖志》卷二① 正德年间 4 697 233《武宗实录》② 嘉靖元年 4 387 526《世宗实录》卷二一 隆庆元年 4 677 750《穆宗实录》卷一五 万历六年 5 047 370.79万历《明会典》卷一七③ 万历十年 7 013 976《明史》卷七七《食货志》 万历三十年 11 618 948.81《神宗实录》卷三七九 ①根据《孝宗实录》卷一九四记载:弘治十五年全国田地面积8357 485顷,这个数字可能是“田土”数字,故不采用。 ②自正德元年至十五年,数字完全一样,故不写具体年代。 ③其中湖广的土地数字来源于《后湖志》卷二。 由表中数字,可知明代的耕地数字是逐渐增加的,呈上升趋势。如从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至弘治十五年(1502年), 经过111年的时间,全国耕地实际净增417 671顷, 绝对不是如霍韬所说“是宇内额田存者半,失者半也”。霍韬以洪武二十六年的田土数字代替了洪武二十四年的耕地数字,因而才产生了这样重大的错误。上表中的数字,又可以说明明朝在210年的时间中,耕地面积扩大了3倍多。这样的耕地增长速度,在我国封建社会中是不多见的,充分体现了中国人民的勤劳开拓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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