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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澳大利亚建国初期的国家法制化(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社会科学战线》 张天 张晓虹 参加讨论

经过六年(1903-1909)的演变,澳大利亚终于形成了两党制。两党制的形成和FPP选举制的确立为政党内阁制和政党首相(总理)制的产生创造了先决条件。一方面哪个政党在全国大选中获胜成为国会的多数,那个政党就出面组成联邦内阁,另一方面,组阁的政党一旦在国会中失去多数,它必须下台,此即政党内阁制。一般说来,大选获胜的政党领袖出任澳联邦政府的总理,因而又出现了政党首相(总理)制。总之,到1909年,澳大利亚产生了完整的资产阶级的政治体制,即以国会为中心的普选制、两党制、政党内阁制和政党首相(总理)制。实际上,这种政治体制乃是英国在19世纪中叶形成的政治体制的翻版[(19)]。
    澳大利亚民主政治体制的另一重要内容是全民公决制(Referendum)。凡遇到同宪法冲突的重大问题或需要修改宪法时就举行全体公民投票公决。第一次全民公决是1906年[(20)],以后举行过多次。这种制度最大的优越性就是体现真正的民主,防止个别政党或个别政党的领袖专断独裁。全民公决制是一个在许多国家采用的体制,澳大利亚也是其中的一个。
    两党制和政党内阁制形成后,政府各部门的官员出进十分频繁,为使各政府部门工作连贯、不出差错,澳国从英美国家引进文官体制(Civil Service)。1901年5月,国会一致通过关于建立文官制度的法案,该法案的主要内容为:(一)进入政府部门的文官一律通过考试,择优录用;(二)文官根据其政绩和能力晋升;(三)政府给予文官以经济和政治上的保护;(四)文官不受政党进退的影响;(五)建立文官委员会,把文官置于该委员会检察官员的严密监督下,以考核其政绩和能力[(21)]。文官体制的建立促进了澳大利亚各级政府高效率和廉政化。澳国政治家们十分重视文官体制和文官监督体制的建立,迪金说文官委员会监督官员是“文官的业务的医生”[(22)]。
    民主政治的法制化必然会促进司法体制的法制化与民主化。澳大利亚司法制度的法制化有三方面的内容:第一是建立联邦高等法院;第二是建立联邦调解和仲裁法院;第三是各州相继建立了各自的地方司法体制。
    根据宪法,1903年联邦国会通过了《司法法案》,又依据该法案建立了联邦高等法院。这是一个澳国的最高的上诉法院,它有权解释宪法。高等法院的建立为澳国联邦调解与仲裁法院的建立打下了基础。
    澳大利亚联邦宪法规定中央政府有权处理各州发生的纠纷。澳大利亚政治家们和工会领导人尽管同意宪法的这项规定,但他们不愿意让中央政府过多地干予各州地方事务,尤其不希望干予劳资纠纷,此外,在联邦政府是否有权采取强制性仲裁问题上也存在着严重分歧,因此联邦调解与仲裁法院迟迟建立不起来[(23)]。
    1903年,维多利亚铁路大罢工及其失败,不仅对执政党产生了重大影响,而且对工党和工会亦有很大影响。各方从不同的角度深感有建立这样的法院的必要性和迫切性。迪金总理指出:1903年的罢工“对铁路的沉重打击也将会对我们要卫护的自治的国家以沉重的打击。”[(24)]工党领袖休斯也说:“仲裁制度是文明的遮檐”[(25)]。这样,澳国两大政党在建立全国调解与仲裁法院问题上取得了共识。1904年,国会通过了《联邦调解与仲裁法院法案》;同年正式建立了澳大利亚联邦调解与仲裁法院[(26)]。
    1907年,联邦调解与仲裁法院院长希金斯为进一步缓和劳资矛盾,以院长的名义颁布了一项法令:规定非熟练男性工人每日最低工资为7便士,每周按6个劳动日计。他解释说这一工资标准是文明社会的最低生存工资[(27)]。
    各州根据联邦法案的精神和原则也相继建立了本州的司法体制。
    联邦高等法院、调解与仲裁法院以及各州地方司法体制的建立对于进一步维护国家的独立和社会治安,促进经济的发展起了重大的作用。澳大利亚人再也用不着到伦敦去进行最后上诉了。
    1903年,国会通过了《联邦国防法案》。根据这项法案在1905年建立了海军局,1911年建立了澳大利亚敦特伦军事学院,1913年又建立了海军学院。到一战前夕,澳国有了自己的海军和陆军,初步形成了自己的国防体制[(28)]。
    从1907年起,澳大利亚加速了国家法制化的进程,展开了大规模的法制化工作,诸如在工业、土地税、水利、银行、社会福利、教育、航运、移民、检疫、邮电……等方面展开了法制化工作。
    1907年,联邦国会通过了《联邦奖励金法案》,1908年又通过《鼓励制造业发展法案》,即1908年的第26号法令。该法令规定:凡用澳大利亚本国铁矿砂冶炼出生铁和钢的人员,都可享受奖励金。1912年,中央政府又颁布《州营砖瓦厂法令》和《煤矿管理法修正案》。这些立法和法令无疑推动了澳国工业化的进程[(29)],并使工业沿着良性循环的轨道向前发展。
    1910年国会两院通过的《土地征税法案》规定对价值在5000镑以上未经改良土壤的土地征收土地税,目的在于打破大地产制,为那些需要土地的人提供较便宜的土地,以促进农牧业的发展[(30)]。
    1913年,联邦政府召集南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和维多利亚三州的总理举行商讨墨累河水系管理与利用的问题,经过充分协商,最后达成《关于墨累河水利管理协议》。1915年,国会两院通过了《墨累河水系法案》,从而从法律上解决了三年来争吵不休的问题。1917年又建立了联邦墨累河水系管理委员会[(31)],把这一关系到澳大利亚农牧业命运的巨型水利工程置于中央政府的直接管理下。
    1911年国会通过的《关于建立联邦银行法案》规定:(一)建立联邦银行,起中央银行作用,拥有发行货币和管理全国财政、金融的权力;(二)联邦银行亦为竞争性的商业银行和储蓄银行;(三)该行的资金由联邦政府提供,该行总裁由联邦政府任命并对国会负责;(四)联邦银行以国会为自己的董事会[(32)]。联邦银行的建立既稳定了澳国的金融,又把国家的金融业牢牢掌握在自己的手中,从而在金融上摆脱了英国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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