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州文书所见明末清初的粮长、里长和老人(之一)(5)
二、明末清初的粮长、里长和老人 按照明代一般文献记载,明代的粮长到嘉靖末年就废除了〔60〕。有的研究者认为,明代老人制度在嘉靖年间亦废弛〔61〕。至于位于农村地方行政制度中心位置的里甲编制,有的学者认为,“制度上的里甲制由于一条鞭法而实际上瓦解,并且由于实行了均田均役法它在名义上也归于消灭。”〔62〕这样,明初以里甲制为核心的一套地方行政建制就不复存在了。那么,官府又通过什么手段来统治和控制农民呢?于是,一个被称作“乡绅论”的乡绅统治理论便应运而生了。但“乡坤的定义也不明确”〔63〕。我们在整理徽州文书时,发现了大量有关明末清初粮长、里长和老人的资料,这和上述通常的看法显然有矛盾,该怎样看待这些资料呢?我们来看看这张《明末清初徽州文书中粮长、里长、老人资料表》。 明末清初徽州文书中粮长、里长、老人资料表 “资料出处”中的“1-1”代表《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1-2”代表《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丛编”代表《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 序号立文时间文书名称文书种类 1嘉靖1、4、祁门谢思志等误认为坟茔戒约还文书 13 2嘉靖2、1和池州府关于僧俗结党害命谋财案诉讼文书 闰4 提单 3嘉靖2、12、 黄氏保护祖坟山场戒约戒约 12 4嘉靖26、1、 祁门汪舍远等禁止伐树文约禁约 24 5嘉靖41、祁门李长互等确定李云寄等承继合同 10、8 合同 6隆庆2、2、鲍佛祐因盗伐甘罚文约伏约 19 7隆庆3、10 徽州府给吴伯起杜害帖文帖文 8隆庆6、闰 刘澳沐推单推单 2、11 9万历4、5、4 汪必祯等合同文约合同 10万历7、3、9 祁门胡付等卖田白契 卖田契 11万历7、3、程应举等立经公合同合同 26 12万历8、5、洪时可等朋充合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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