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州文书所见明末清初的粮长、里长和老人(之一)(7)
这个资料表列举了近百条有关粮长、里长、老人及其他地方行政职役的资料。其中,有关粮长的资料有3条, 分别为万历八年(公元1580年)、四十年(公元1612年)和崇祯十七年(公元1644年)即明朝灭亡那一年的资料。现将这3条资料原文抄录于下。 (一)、万历八年洪时可等朋充合同(资料12) 立合同人洪时可、洪时陈、洪应辰、洪应采等,今因九甲程汝良扳充里役,自量一人不能承当,又恐人心涣散,众议将洪恩南户承役,共立合同条则一样四纸,以便遵守。务宜同心一气,共承此役。毋得规避强梗,敢生异议。如有此等情由,罚米五十石公用。所有条约,逐一开列于后: 计开: 一排年,四分轮流承当一年,每年议贴银三两。 一见年,每分轮管一次,粘(拈)阄为定,每次议贴银二十两。 一津贴银照依税粮多寡为则,日后消长不一,照则增除。 一每年各人在甲钱粮,以票至之日为始,一月纳一半,二月纳完,毋得延捱贻累。如过期不纳,代为充赔者,照依当店起息算还,亦毋延至半年。违者,外罚银一两。 一现在除书画卯酉、催征钱粮、勾摄公事,俱系轮当者承管。其有清军、清匠、解军、缉捕盗贼并额外飞差,俱众朋管,毋得阻挠坐视。 一报殷实及劝借等项,俱照税粮派认。 一丁粮有在别甲者,倘后扳扯里长,俱众处分。 一粮长、收头并册年审图使用,俱众管理。 一轮当者遇收均徭银,外贴银二两。收军需银,外贴银一两。 万历八年五月二十八日立合同人洪时可(押) 洪时陈(押) 洪应辰(押) 洪应采(押) 凭中代书人洪应绂(押) “合同一样四纸”(半字)。 这是一纸朋充里役合同。除规定排年、现年轮充办法之外,又规定津贴银、在甲钱粮缴纳时限、平常里长承役和清军、清匠、解军、缉盗和额外飞差等特别徭役、报殷实及劝借、在别甲扳充里长、收均徭银和收军需银等负担办法,特别规定“粮长、收头并册年审图使用,俱众管理”,即支付粮长、收头使用和大造之年审核黄册费用,均由四人共同承担。这条规定说明,万历八年粮长仍然存在,并负责收缴税粮。 (二)、万历四十年歙县吴惇叙纳钱粮税票(资料29) 直隶徽州府歙县为征收万历四十年分钱粮事,二十七都五图粮长朱维新今收到十六都一图十甲吴惇叙送纳该年钱粮十四两三钱二分,收附存照。 万历四十年八月二十三日粮长朱维新。 县(印) 乙字二百六十号。 此税票中,除“二十七”、“五”、“朱维新”、“十六”、“一”、“十”、“吴惇叙”、“十四”、“三”、“二”及“八”、“二十三”、“朱维新”和“二百六十”等字为手书外,其余均系版刻文字。说明这是征收税粮时通常使用的税票。可见到万历四十年,粮长负责征收钱粮在徽州还是普遍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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