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此,我不揣冒昧,就历史文化比较的理论和方法论问题提出一些看法,供学界同仁参酌和批评。首先从什么是文化这个老大难问题说起。在西方文献中,“文化”定义多达数百种,我们自然不可能在此一一讨论,只能略举几种较有代表性或较大影响的说法,略加探讨。如著名文化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说:“文化是包括一套工具及一套风俗--人体的或心灵的一套习惯,它们都是直接的或间接的满足人类的需要。”(注:马林诺夫斯基:《文化论》,中国民间文艺出版社1987年版,第14页。)此话似乎可以简化为:文化就是包括一套满足人类需要的工具和习俗惯例。拉尔斐·比尔斯等著《文化人类学》一书(权威性的美国大学教科书)称:“一种文化就是一套通过学习获得的、一个具有决策行为的人群显示出其特征的思想和行为方式。”该书又说:“在爱斯基摩人看来,爱斯基摩文化就是前辈通过语言和示范下来的一种生活范式。”(注:拉尔菲·比尔斯等著:《文化人类学》,河北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30页。另参见马文·哈里斯等著:《文化人类学》,东方出版社1988年版,第6~7页。还可以参见庄锡昌、顾晓鸣、顾云深等编:《多维视野中的文化理论》,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有关各页。)简言之,文化就是一定的人群从先辈传承下来和通过学习得来的一套思想和行为方式和生活范式。这两种说法实际上是相近或相通的。因为“一套满足生活需要的工具和习俗惯例”和“一套思想、行为方式或生活范式”实际上是一回事。此类定义可归结为“文化为生活范式说”。另一类定义主张文化乃是人类活动创造的一切“人工制品”(artifact)的总和,也就是全部物质成果和精神成果的总和。如《方塔纳现代思想辞典》“文化”条目的作者之一罗纳德·弗勒切尔(Ronald Fletcher )称:“文化是一个人群的‘社会遗产’,是人民在他们特定的生活条件下从事的活动中创造--有时是有意地创造,有时是通过无意的相互联系和影响而产生)--出来而且世代相传--虽然有性质和程度的变化--的物态的人工制品(器具、武器、房屋、工作场所、偶像、政府、再制品、艺术作品等等)、集体的心智和精神的‘人工制品’(符号体系、观念、信仰、美、价值等等)和特定的行为形式(制度、社会分解、仪式、组织形式等等)的总和体”(注:The Fontana Dictionary of Modern Thought.Fontana/Collins 1978,p150.)。此类定义可归结为“文化乃文明成果说”。按这种定义,“文化”和“文明”就成了同义词。但也有人对两者作了区分。最常见的一种区分是说:“文化”是活动着或活着的“文明”,“文明”是凝固不动或已经死去的“文化”(注:参见佩里·安德森:《文明及其内涵》,载《读书》杂志1997年第11、12期。)。这都属于“大文化”或“广义文化”的定义,因为无论就“生活范式”或“思想、行为方式”来说,或是就“物质和精神文明成果”来说,都包括了经济、社会、政治和精神等各个领域的内容。在西方,还有狭义的文化概念,就是仅指精神文化或精神文明成果。不过这种狭义文化概念用得较少。 在我国,人们曾长期普遍习惯于使用狭义的文化概念,把文化限定为“观念形态的文化”。不过,至少在世纪初,人们已经使用了广义的文化概念。如梁漱溟、胡适都把文化视为“生活的样法”,接近于西方学者主张的“文化为生活范式说”;还有梁启超,他说:“文化者,人类心能所开释出来之有价值的共业也。”(注:梁启超:《什么是文化》,载《学灯》1922年12月9日。)近年来的文化讨论中, 盛行一种“文化三层次说”,即把文化分为物质文化(或器物文化),制度和习俗、惯例文化以及精神文化这样三个层次。或把习俗、惯例单列为一层次,就是四个层次。或者把上述内容归纳为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两个层次。这与陈独秀当年在《吾人之最后觉悟》一文所述中国引进“西学”由器物而制度而道德观念的顺序大体一致。此类定义接近于西方学者主张的“文化为物质和精神文明成果总和说”。张岱年、程宜山则把“文明成果说”和“活动方式说”(接近于“生活方式说”)融为一体,认为“文化是人类在人和世界关系中所采取的精神活动与实践活动的方式及其所创造出来的物质和精神成果的总和”。庞朴持类似见解,他说文化“可以包括人的一切生活方式和为满足这些方式所创造的事事物物,以及基于这些方式所形成的心理和行为。它包含着物的部分,心物结合的部分和心的部分”。其中,“物的部分”主要指“器物文化”,“心物结合的部分”主要指“制度文化”,“心的部分”主要指“精神文化”。季羡林先生基本上赞成这一见解(注:参见季羡林:《中国文化发展战略》,见季羡林、张光鼐编选:《东西文化议论集》上册,1997年版,第32~33页;张岱年、方克立主编:《中国文化概论》,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7页;张岱年、程宜山著:《中国文化与文化论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页。)。 综观上述各种“文化”定义,不外乎三大类,即“生活方式说”、“文明成果说”和“生活方式与文明成果综合说”。这些定义显然都有一定的合理性,都在不同程度上有助于理解“文化”的丰富内涵。过去我们把文化主要理解为观念形态的文化,而且把观念形态的文化主要理解为具有一定阶级属性的、唯物或唯心的意识形态,显然过于狭隘了,不利于理解历史和现实中的丰富、复杂的文化现象。广义文化概念有助于克服这方面的缺陷。但是,这些广义文化定义也有自身的缺陷。最突出的缺陷就是它们都过于笼统,难以帮助人们认识“文化”产生、发展、流布、衍变的原因及规律。例如,按照“文化为生活方式说”,种地织布和造机器、婚丧嫁娶和生老病死、旅游观光和求神拜佛等等,都并列地属于“生活”或“活动”的方式,它们之间有什么样的关系呢?怎样认识那些生活方式产生、发展、流布、衍变的原因及规律呢?又如,按“文化为文明成果说”,锄头镰刀和拖拉机收割机、铁砧铁锤和锻压机、纸笔墨砚和计算机打印机、二胡小提琴和电子琴等等,都同属于“器物文化”,它们之间有什么样的关系呢?怎样认识那些器物产生、发展、流布、衍变的原因及规律呢?井田制、均田制、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奴隶制、农奴制、行会制和市场经济体制,三公九卿、三省六部和现代政府体制,古今中外的种种文化教育制度等等,都同属于“制度文化”,它们之间又有什么样的关系呢?怎样认识那些制度和体制产生、发展、流布、衍变的原因及规律呢?人生观和社会历史观、上帝和佛陀、有神论和无神论、道德观和美学观念等等,都同属于“精神文化”,它们之间又有什么样的关系呢?又怎样认识那些“精神”产生、发展、流布、衍变的原因及规律呢?对于这些问题,大多数的论者避而不答。有的论者作了一些回答,但也十分笼统。例如说,“器物文化”或“物质文化”属于“基础”或“外缘”层次,“精神文化”特别是其中的哲学观念和价值观念属于“核心”层次。可是,“基础”、“外缘”和“核心”之间又是什么关系呢?它们究竟是谁产生谁呢?一种常见的回答是说,它们是相互影响、相互产生和相互推进的。可是,如我们在有关论述中所述,这种“你推动我,我推动你”的循环推动论,并没有解决问题,而只是留下了新的困惑。“生活方式与文明成果综合说”更为笼统,留下的困惑也更多。总之,“广义文化”界说的最大缺陷在于,“文化”成了一个“筐”,整个社会都往里装,结果,不但装进去的种种“生活样法”和“创造成果”的产生、发展、衍变的规律隐没了,连那个“筐”本身是怎样被编制起来的也难以说清楚了,以至像梁漱溟那样的睿智之士就干脆把它归之于周公、孔子之类的先圣贤哲的杰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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