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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世纪西欧城市自治运动发生的历史原因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东北师大学报:哲社版 王亚平 参加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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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世纪西欧普遍实行小农耕作的社会生产形式,这对于封建经济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出现小农耕作生产形式首先是由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革。中世纪早期,西欧的土地所有权是以大领地的形式集中在王权和大封建主的手里,他们以劳役地租的形式经营土地,因此社会的生产形式是以庄园为单位的集体劳动。农田上有成群的农奴在耕作,庄园里有各种所需的手工作坊:磨粉、烘面包、屠宰、捕鱼、酿酒、纺织、制衣、制鞋、木工、铁工、制马鞍、金匠,等等,形成了自给自足的封闭式的庄园经济体制。12世纪中叶,西欧各国的封建王权都先后经历了从强权到衰落,或从分散到集权的斗争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社会的阶级结构发生了极大的变化,新旧贵族的交替、中小贵族阶层扩大,土地的所有权因之发生了转移。
    法国王权从12世纪中叶起开始兼并地方封建主的领地,特别是加紧收复英王在法国的封地,以此充实王权的经济基础。在加强王权的斗争中,为了赢得更多的政治力量,法王把收复的领地又分封给了支持他的骑士和中小贵族。所以,虽然王室的领地扩大了,但是封地的面积缩小了,地块的数量增多了,土地更分散了[①]。在英国,国王是全国土地的最高封君,英国的封建制度没有出现过像法国那样的“我的封臣的封臣,不是我的封臣”的封建等级关系。但是12世纪以后,土地再分封的现象也日益显著,特别是在英王与大贵族的斗争中,不仅国王封赐土地给他的亲信,而且大贵族也分封土地给支持他的臣属,或者是做为对雇佣作战者的报酬。11世纪末期,英国的土地分封只有两个阶梯:由国王封给总佃户,总佃户再分封给下属的封臣,总佃户直接掌握的耕地面积约为54.6%。而到了13世纪中期,再分封的阶梯已达到了5级,总佃户直接掌握的耕地面积也下降到了31.8%,第二级、第三级封臣占有的土地面积达59.4%[②]。12世纪以后,德意志的皇权在与罗马教廷的斗争中极大地消耗了实力,教俗大封建主趁机扩大自己的领地,僭取了各种权利,逐步地形成了邦君侯国。一直是皇权依靠的主要力量的内阁封臣也因皇权的被削弱而改变了人身依附的法律地位,占有一定的土地,成为独立的小地主[③]。12世纪后期,这种小地主竟达十万余人。在意大利,被称为masnaderos的第二等级的贵族约有几十万。在法国,仅阿奎丹的一个公爵就曾率领一万二千个第二等级的封臣参加十字军东征[④]。
    西欧各国中小贵族阶层的扩大导致大领地被分解。虽然大领地制在经济制度中仍然占主导,大封建主仍然保有大领地的财产形式,如英国大贵族的庄园、法国的公爵和伯爵的领地以及德国的邦君侯国,但是,人数众多的第二、三等级的中小贵族的封地都是中、小财产的形式。在托斯卡那,第二等级占有的土地在某一时期约有三分之一。而且即使是大领地也很少是集中的,英国一个大男爵的地产包括有793个农庄和份地,分散在20个郡。在多非内,一个封地包括3个到12个小庄园。当大领地由于以各种形式的让渡而分裂时,中等的和小的封地的所有权也在变更或分割成为无数的小份地,在普瓦图和桑通日的一个份地只有一个小庄园的五分之一,在其它的地区甚至只有七分之一[⑤]。大领地的分割使得庄园的集体劳动形式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在份地上进行个体劳动的小农耕作。
    耕地面积的扩大是13世纪土地制度变革的又一重要因素,耕地面积扩大是与人口的增长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从10世纪末起西欧的人口就在逐年增长,至13世纪末,人口的密度达到了高峰。法国在11世纪初仅有600万人,而据14世纪中期的统计增长到1900万人;同一时期,德意志从400万增长到1150万,英国从200万增长到500万[⑥]。人口的增长无疑增大了对耕地的需求,10世纪修道院改革中开始的拓荒活动的规模不断地扩大,成为一种经常性的对荒野地的征服,原有的居民区周围的荒地都得到了改造,然而更重要的是开垦了远离村庄的林地、沼泽地和海岸的冲积地。这种大规模的拓荒活动带动了大规模的殖民,在新开垦地区出现了新的居民区。从11世纪中期起佛兰德沿海由于海湾淤塞自然形成的沼泽地就吸引了大批的移民在那里开垦、定居,12世纪开始系统地修筑堤坝。同世纪末期,卢瓦尔河下游的沼泽地也聚集了筑堤造田的移民[⑦]。
    德意志的殖民活动是随着皇权的对外扩张同步进行的。早在奥托一世时期,德意志的大封建主就经常性地向东部斯拉夫人的居住区扩张,12世纪达到了高峰。农民或自愿或被迫地迁移至易北河和扎勒河之间的地区。12世纪末期,梅克伦堡已经是一个殖民区,13世纪的勃兰登堡也是同样的情况。在这个世纪的30年代以后,条顿骑士团用剑为德意志开辟了在东部殖民的通路,他们到达了东普鲁士、利沃尼亚、立陶宛,一直抵达芬兰湾。同时,巴伐利亚人和莱茵兰人也进入了波西米亚、摩拉维亚和西里西亚,深入到提罗尔至匈牙利的边境。
    西欧人口大规模地流动和耕地面积的扩大,无疑会对大领地制产生影响。为了吸引移民鼓励拓荒,封建主给予新居民区和殖民区的农民不同与旧庄园的法律地位,因此这里没有人身隶属的农奴制,没有领主的保有地,全部土地都是做为份地分给农民耕种。土地的主权依然是领主的,农民可以通过交纳租金换取自由使用土地的权利,农民也仍然要为领主服劳役,但是赋役都很轻。这种情况在德国的殖民地区尤为突出,各级封建主以马尔克的形式组织拓荒和殖民,按照马尔克的习惯法,参加拓荒的人都分到了园地、宅地和份地,在这些地区出现了新的拓荒自由农。这种新的土地隶属关系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反馈到德意志旧的封建领地,影响了那里农民的依附处境,庄园制受到了冲击,租佃制的土地经营方式越来越普遍。特别是在莱茵河下游和维斯特法伦地区的大领地几乎全部消逝,这些大领地被分成小块租给农民,领主不论在什么样的年景都能得到固定的税收[⑧]。在英国虽然没有出现像德意志那样因大规模的向外殖民而造就的大批自由农民,然而大庄园不断地分裂、解体,数目减少,小庄园的数目日益增益,也表明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移。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革所产生的结果是小农耕作的社会生产形式在农业生产活动中逐渐占据主导地位。小农耕作是一种自由劳动,它造成了人身依附关系的松动,刺激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利地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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