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省主要为中央收权,兼替地方分留权力 由于行省性质的嬗变和代中央分驭各地使命的稳定性,行省在职能和权力行使方面也表现为主要为中央收权,同时兼替地方分留部分权力。 关于行省的权力和职能,《元史·百官志七》云:“凡钱粮、兵甲、屯种、漕运、军国重事,无不领之。”柳贯也讲,行省的职司包括“外廷之谋议,庶府之禀承,兵民之号令,财赋之简稽”〔16〕。以上两处都涉及了行省的财政、军事、行政等事权,柳贯还谈到行省作为中央派出机构“外廷”的“谋议”职司,与路州等“庶府”及“兵民”的关系。以下从财政、行政、军事、司法等领域逐项考察行省的权力与职能。 对辖区财赋的综领督办和以行省为单位的上供留用,最能体现行省为中央搜刮各地财赋又兼替地方分留部分财权的功能。 元代各地的租税征收,主要采取路府总领,“府科于州,州科于县,县科于民”〔17〕,逐级科敛的方式。但是,在“腹里”以外的行省辖区内,路府州县的赋税征收,又需要受行省的综领和监督。首先,行省有权参与议定路府州县所掌的赋税数额、征收方式,也拥有对路府州县赋税额高低上下、此增彼减的调整权〔18〕。对辖区盐、酒、金银、市舶等课税,行省也有节制、掌管、监督等权力。其次,行省还代表中书省接受所属路及直隶州的“上计”,上计稽考完毕,又需要“总其概,咨都省、台宪官阅实之”〔19〕。岁终上计之外,路及直隶州有责任随时向行省报告财赋收入情况。发现累年“未申除钱粮,虚作实在,为数巨万”,也申报行省“销破”〔20〕。上计和稽考财赋时,行省官员有权适当惩罚路州官吏〔21〕。这就是柳贯所言行省“财赋之简稽”职能的基本内容。再次,大约在世祖末成宗初,各行省督办的钱粮赋税已有了数额方面的规定。此类规定,即所谓“合办额”,是以年份为单位计算的。“合办额”直接向朝廷负责,或增余,或足额,或亏欠,由朝廷逐年检核〔22〕,并实行奖励增羡和处分亏空的政策。如“河南行省亏两淮岁办盐十万引、钞五千锭,遣札刺而带等往鞫实,命随其罪之轻重治之。陕西行省增羡盐钞一万二千五百余锭……各赐衣以旌其能。”〔23〕通过掌管税额、上计稽考和以行省为单位的定额办集,行省充当了元廷搜刮各地财赋的重要工具。有的学者称江浙等行省相当于向中央转送财赋的“中转站”〔24〕,不是没有道理的。 元人黄溍说:“……昔之有国家者,藏富之所,散于列州。而今也,藏富之所,聚于诸省。”〔25〕魏晋隋唐两宋,州是地方高级行政建置,地方财赋首先聚集和储藏于各州,而后再作上供和留用之类的分配。元代则不然。多数路、州仓储“有名无实”,有些甚至“粮不宿仓”〔26〕。路及直隶州(府)必须把所征赋税先送往行省。各行省直属的仓库,“所统郡邑岁入上供及经费之出纳,无所不掌”。特别是江浙等江南三行省“岁所入泉币、金玉、织文、它良货贿待用之物,以钜万计。所储为甚厚,所系为甚大”〔27〕。由于行省始终负有代表中央分驭各地的使命,行省代朝廷集中各路州的财赋于行省治所,已是基本将各地财赋集中于朝廷了。于此,行省主要为中央搜刮、集中财赋的职能,可谓洞若观火了。 各地财赋集中于行省后,自然出现了解运京师、上供朝廷与各省留用的问题。《元史》卷二二《武宗本纪一》大德十一年九月己丑条云: 晋王也孙铁木儿以诏赐钞万锭,止给八千为言,中书省臣言: “帑藏空竭,常赋岁钞四百万锭,各省备用之外,入京师者二百八 十万锭……臣等虑财用不给,敢以上闻”。帝曰:“……可给晋王 钞千锭,余移陕西省给之。”这段奏言及武宗谕旨,是迄今所见反映行省征集财赋后上供与留用关系的重要资料。其中“常赋岁钞四百万锭”,与成宗初中书右丞相完泽所言“岁入之数,金一万九千两,银六万两,钞三百六十万锭”〔28〕比较,似不包括金、银及税粮石数收入,而中统钞四十万锭的差额,估计是大德二年至十一年间所增加的。即便四百万锭只限于武宗初全国岁钞收入,它与“各省备用之外,入京师者二百八十万锭”句前后连缀,也能说明如下几点: 第一,全国岁钞收入四百万锭中,二百八十万锭统统解运、上供京师。上供京师的岁钞数占全国岁钞收入总额的70%。各省留用仅占30%。 第二,上供京师者二百八十万锭以外,明确讲是由“各省备用”,而未提路府州县。或者可以说,由于“藏富之所,聚于诸省”和行省演化为地方最高官府,元中后期中央与地方的财赋分配已是在朝廷与行省之间进行(腹里地区除外),地方留用财赋的支配权由行省掌握,主要用途是“以给军饷、百官之禄秩”〔29〕。 第三,唐后期两税三分制下各州上供数额只是留州、送使之后的自然余数,通常明显低于全国两税收入总额的一半〔30〕。元代由岁钞所反映的中央与地方财赋分割比例,竟达到7∶3。显然,元朝廷所占7 /10的比重高于唐代,某种程度上又是两宋尽收州县财赋于中央政策的继续。附带说一句,明代中央与地方盐税等分割比例是八分起运,二分存留,而且也是在中央与各省之间分割的〔31〕。这种分配办法与元岁钞七三开模式,不可能没有因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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