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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行省制的特点与历史作用(之一)(6)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研究》 李治安 参加讨论

上述政策的直接效果也是比较显著的。仕于仁宗至文宗朝的曹元用说:“方伯不敢专决大政,咨中书而后行”〔67〕。换言之,时至元朝中后期,行省已不敢擅自裁决大政,必须咨请朝廷都省批文而行事。终元一代,行省官还有两个动向颇值得注意:一是很少叛乱,二是生杀予夺悉听朝廷。元代行省官发动叛乱或自行举兵,约有三次:(1 )仁宗延祐三年(1316年)陕西行省丞相阿思罕、平章政事塔察儿等发关中兵助周王和世k23i103.jpg夺皇位〔68〕;(2)泰定末, 河南行省平章伯颜举兵护送怀王图帖睦尔北上即皇位〔69〕;(3)天历年间, 四川行省平章囊加台及陕西行省官党附上都泰定帝后裔,举兵进攻文宗政权〔70〕。此三次反叛或举兵,均是以皇位争夺为中心的朝廷政治斗争的组成部分,而且多半是在皇位空虚之际,行省官各保其主所致,所以并不属于行省官坐大叛乱的性质。另外,行省大臣“不听诏”或“慢易中使”,皇帝往往会“遣官责之”或“命锁系问故”〔71〕。顺帝至正五年,河南行省掾范孟等冒充朝廷使者,假传圣旨,公然在行省官署杀害行省平章月鲁不花、左丞劫烈、理门、金刚奴,被杀行省大臣竟俯首领死,未敢作任何反抗〔72〕。这出令人啼笑皆非的闹剧向人们昭示:行省官的生杀予夺大权始终操于朝廷之手,行省对圣旨上命只能无条件服从,不得有任何怀疑或违抗之举。这与蒙古国时期大汗派一介使者赴千里之外处置将帅那颜的旧俗,是一脉相承的。
    还需要补充说明元行省官的便宜行事问题。在元代文献典籍中,不乏行省官“便宜行事”的记载。如廉希宪以中书右丞行省江陵,持有“承制授三品以下官”的特诏〔73〕;仁宗朝,康里脱脱任江浙行省左丞相,自称:“吾陛辞之日,密旨许以便宜行事”〔74〕。然而,迄顺帝至正十一年(1351年),这种情况只是极少数。正如许有壬所云:“世皇宏规远模,立中书省总于中,分省厘于外。行省遵成宪以治所属,决大狱质疑事皆中书报可而后行”〔75〕。许有壬从顺帝元统二年到至正三年担任中书省参知政事、左丞长达八年,对元朝制度应该说是了如指掌。他所说的“遵成宪以治所属”及“报可而后行”,显然与“便宜行事”相左。而且,基本反映了迄许氏任宰执时朝廷对行省的职权规定。换言之,迄许有壬担任宰执的顺帝朝前期,大多数行省官并不能“便宜行事”,只能“遵成宪以治所属”,“中书省报可而后行”。
    至正十一年,情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这一年,韩山童等领导的红巾军起义爆发,元统治者不得不对行省官的权力作出重要的调整。王禕《送申巡检之官序》曰:“至正十一年,海内多故,天子命勋旧大臣行中书省以镇外服,且以为去朝廷远,事有机速,不可律于常制禀命而行。凡军旅、钱粮、铨选之事,一听其便宜行之。盖今行中书,其位尊任重,视古方岳。”〔76〕据此,“禀命而行”是至正十一年以前行省官的“常制”;“凡军旅、钱粮、铨选之事,一听其便宜行之”,乃是至正十一年后为镇压红巾军起义的非常之制。当时,拥有便宜行事权的行省长官,可以“承制”自行委任行省参知政事、都转运使等三品以上要职〔77〕。明初人所云元行省权重之弊,很可能是针对至正十一年行省官普遍拥有的便宜行事权而言的。据《元史·顺帝本纪》,至正十一年以后获得便宜行事之权的行省官有:江西行省左丞相亦邻直班、淮南行省平章政事晃火儿不花、江浙行省左丞左答纳失里、湖广行省平章政事也先帖木儿、四川行省平章政事八失忽都、四川行省平章玉枢虎儿吐华、江浙行省左丞相达识帖睦尔、江西行省平章火你赤等。于此,人们很容易联想起世祖至元十七年江淮行省平章阿里别、左丞崔斌因专擅被诛的情形〔78〕。这与顺帝至正十一年后的行省官“便宜行事”,恰形成鲜明对照。而且还能帮助我们洞察“禀命而行”的常制与“便宜行事”的非常之制的兴替、嬗变关系。
    综观上述情节,行省之权大而不专,确实反映了元代行省官在权力结构上的基本属性。
    权大而不专,还防止了元行省代表中央分驭各地使命的减弱和向地方割据势力的转化。这对元行省的政治作用也是极有意义的。汉唐以来,中央政府派出控驭各地或监察郡县的刺史、都督、节度使等,均因朝廷政策失误,逐渐走向反面,最终转化为地方分权割据势力。元行省却没有重蹈两汉刺史、魏晋都督、唐节度使的覆辙。这无疑应主要归功于行省本身权大而不专的机制。
    四、元行省制的历史作用
    如何看待元行省制的历史作用?
    洪绂说,元行省是“中古殖民地制度之遗物”,“省区即军区”,“皆为军事控制区域,各拥相当军需资源;藉以供养驻军,镇压地方,其目的乃以武力维持专制统治与剥削”〔79〕。钱穆说,元行省是“一个极不合理的制度”,“行中书省就是一个行动的中央政府,宰相府的派出所,分驻在这个地方来管事。如是则地方绝无权,权只在中央”;“这种行省设施,实际上并不是为了行政方便,而是为了军事控制”〔80〕。显而易见,前人对元行省制多有微词和针砭。
    需要指出,洪绂把元行省制视为“中古殖民地制度之遗物”的看法是荒谬的。元行省只是蒙古贵族进入中原后所建立的地方军政制度,属于多民族统一国家内部的产物,与入侵外国的殖民活动无涉。况且,元代蒙古本土也设置了岭北行省。倘若按照洪绂的说法,蒙古本土岂不也成了成吉思汗子孙的“殖民地”了吗?!
    毋庸讳言,元朝统治者设置行省的初衷和直接目的,确实是“以武力维持专制统治与剥削”,确实是“为了军事控制”。但是谁曾料到,元统治者出于军事控制目的而创设的行省,却引出绵延至明清及近代的中央集权新模式。所以,我们对元行省制历史作用的评价,就不应拘泥或局限于“军事控制”、“军事镇压”的初衷,而应从更大的时空范围去探索分析其历史根源和复杂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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